一、新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时代背景下的变革需求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诸多灾害事故带来的严峻挑战,像 2008 年发生的四川汶川地震,给当地乃至全国都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众多生命消逝、大量房屋倒塌、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毁,整个地区的生产生活陷入停滞,后续的重建工作也是艰巨万分。还有 2019 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这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达 19.86 亿元,同时也暴露出在安全生产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等多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而在 2018 年机构改革后,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了重要调整。过去可能存在多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职责划分不够明晰,协调联动不够顺畅等情况,改革后向着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迈进。应对理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以往相对侧重于事后救援,逐渐转变为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与准备、事中的科学应对以及事后的恢复与重建全流程管理,强调全周期、全方位的应对思路。
此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期望日益提高,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和质量也有着更高的期待。党中央更是站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幸福的高度,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了更高标准的部署要求。在此种种背景之下,为了更好地契合时代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修订带来的重要意义
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在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方面,其沿用了对于突发事件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的界定,没有拆分单独立法,而是注重与其他应急类专门法律进行制度衔接,如明确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这很好地体现了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理念,使得整个应对体系更加系统全面,避免了过去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空白或冲突的情况。
其次,从提升应对能力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律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治理体系、应对理念都作了权威性界定,增加了 “管理与指挥体制” 一章,详细完善了管理体制、职责体系、指挥运行体系等内容,明确了从国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再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武装力量等不同层级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让各方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知道该做什么、如何配合,极大地提升了应对的效率和协同性。例如在应急保障方面,无论是资金保障上明确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还是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方面重视多元化、高效化物资储备模式以及运输物流和物资调度保障,又或是充分考虑极端灾害导致 “三断” 情境下的能源、通信保障等,都全方位助力应对能力的提升。
最后,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言,通过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各个环节,从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到应急处置与救援,再到事后恢复与重建,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形成全社会应对合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能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生活,让社会秩序得以正常维持,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筑牢根基。
二、新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明确突发事件范畴与法律适用
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突发事件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比如像地震、洪水等属于自然灾害;化工爆炸、交通事故等属于事故灾难;像之前出现的新冠疫情这类就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群体性事件等则属于社会安全事件范畴。
在法律适用方面,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卫生事件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相关专门法律在应对细节等方面更具针对性,但为了保证整体突发事件应对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在其他法律未涉及的部分,就由《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兜底规范,以此实现不同法律间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的突发公共卫生状况。
(二)完善应对工作领导体制与治理体系
该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体制。
在治理体系方面,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多主体参与模式。例如在面对大型自然灾害时,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府积极履行应对的主体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动配合,像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救援力量、交通部门保障运输通道、卫健部门调配医疗资源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凭借其强大的应急救援能力参与抢险救灾等任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也在物资捐赠、心理疏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公众配合做好自身防护、听从指挥等,各方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
在资金保障上,明确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充足且合理安排的资金来支撑,像购置救援设备、发放受灾群众救助款等都离不开资金保障。
物资储备方面,重视多元化、高效化物资储备模式,除了政府建立常规的应急物资仓库外,还会和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让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保证物资的及时补充和更新。
运输保证上,构建起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好铁路、公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确保在紧急时刻救援人员、物资能够快速抵达事发地。
能源保障环节,充分考虑极端灾害导致 “三断”(断电、断水、断气)情境下的能源供应,提前布局备用能源设施等,保障医院、应急指挥中心等关键场所的能源需求。
通信保障方面,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比如在一些偏远山区发生自然灾害时,应急广播可以及时将预警信息、避险知识等传递给当地群众,打通信息传递的 “最后一公里”。
医疗保障上,完善医疗资源的调配机制,组织医护人员应急队伍,储备充足的医疗物资,确保在突发事件中有能力救治受伤群众,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开展检测、防控、治疗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全方位的应急保障措施,有力地提升了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底气和能力。
(四)规范信息发布与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了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主体限定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以此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例如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当地政府会通过官方渠道,如新闻发布会、政府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应对的决定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一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真实情况,如实向公众传递事件进展、救援情况等内容,并且可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突发事件。
(五)明确各主体职责与分工协作
国家层面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宏观政策和指导全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例如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框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应对责任,像应急管理部门主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救援力量调度等;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监测防控等;公安部门保障现场秩序、协助人员疏散等。
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主要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整合各方资源高效应对。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则发挥贴近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进行先期处置,比如组织群众疏散、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武装力量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凭借其专业的力量和装备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各主体之间相互协同配合,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权利保护相关规定的完善
1. 政府行政措施 “度” 的把控
政府采取突发事件行政措施时,要遵循最大程度保护原则,也就是从整体宏观层面,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在实施封控等措施时,要考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就医等权益。
同时坚持最小损害原则,不得已采用减损权益的措施时,应以最小的损害比例保护个体的最大利益,比如征用私人财产用于救援时,要选择对个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比例原则,扩展其适用范围,在延续现行法最大程度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最小损害作为并行的原则,还增加了及时调整比例原则的要求,以此严格规范政府权力使用边界,确保行政措施合理合规,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2. 紧急征用制度的细化
新版法律对紧急征用做出了严格限定,决定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启动条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 “紧急需要”,凸显征用的紧迫性、必要性。在征用财产范围方面,改变过去 “财产” 外延过于宽泛的情况,采用列举 “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 等的方式,让征用范围更加清晰明确。
针对实践中补偿标准模糊的问题,原则规定了 “公平、合理” 的总体补偿标准,既为后续国家出台具体补偿标准提供法律依据,也保障了公民财产权,有助于更好地调动和保护公民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积极性,让紧急征用制度在保障应急需求的同时,更加公正规范地运行。
3. 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
当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不足,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够具体,实践中很难对个人信息形成完整的保护,信息泄露、不当使用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且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也不够完善。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这些问题,在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方面加大了力度,例如明确各主体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权限和程序要求,加强对信息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保障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被滥用,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
三、新法应用案例展示
(一)地震谣言案例
在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2024 年 10 月 15 日 02 时 50 分,当地发生了 3.7 级地震。这本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突发事件,然而却有网民为了博取流量,利用 AI 智能技术拼凑网上旧图,合成了显示建筑物倒塌,群众聚集等待救援的虚假图片,并发布在某平台上,声称是巴楚县地震的现场情况,这一消息迅速引发网民热议,也给当地民众带来了不小的恐慌。
不过相关部门很快就展开行动进行核实,经过巴楚县应急管理局全面摸排核查,发现距震中较近的县城、乡镇并没有出现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也就是说该信息完全是谣言。随后巴楚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了辟谣声明。
要知道,如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AI 的文本、图像生成功能,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编辑虚假信息,大大降低了他们造谣、传谣的门槛,使得谣言数量猛增且传播力更强,甚至出现 “AI 类网络谣言”,呈现出 “定制化” 生成、“精准化” 传播、“智能化” 扩散的特点,严重扰乱网络生态和社会秩序。而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就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这件事就是对新法相关规定的一个典型体现,警示着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二)洪灾虚假信息案例
四川达州曾在出现强降雨天气期间,遭受了洪灾谣言的困扰。2024 年 7 月 10 日,曾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信息称:“达州洪灾致 4 人死亡 1 人失联,其中大竹 3 人死亡 1 人失联,开江 1 人死亡”,还有李某某在同一日于某短视频平台发布 “2024 年 7 月 10 日四季花城内涝” 的不实信息,前者是曾某某为博眼球,在网上下载他人视频后编造虚假信息并发布,而后者则是李某某将往年视频内容修改嫁接成当时达州汛情来进行传播。
这些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快速扩散,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好在曾某某、李某某后来都主动删除了不实信息视频,不过公安机关还是依法对他们予以了行政处罚,相关造谣的账号也被依法依约关闭。
在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范下,编造、传播这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尤其是像洪灾这种涉及众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不实信息容易误导民众,干扰正常的救援、应对等工作开展,所以必须对这类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信息传播环境,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能顺利进行。
(三)移花接木谣言案例
2024 年 8 月 27 日,某网民发布视频并配文 “最近别来重庆旅游,红绿灯都热燃了”,这一消息很快引发大量关注。但经过有关部门核实,重庆近期根本未发生此类事件,网传的这个视频其实是 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外省某地一处路口红绿灯高温自燃的画面,当时消防部门迅速将明火扑灭了,而这位网民却将该事件 “移花接木”,恶意编造出了 “重庆红绿灯热燃了” 这样的谣言。
目前,谣言线索已转交相关部门对造谣者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置,像哔哩哔哩平台 “心心念念 a111” 等相关账号也被依法依约关闭。这充分彰显了在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背景下,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件事也再次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一定要秉持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毕竟信息的真实性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尤为重要,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民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等多方面。
四、新法实施对公众及社会的影响
(一)对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引导
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对于公众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它清晰地界定了公众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让大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比如在预防阶段,公众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主动学习了解各类常见突发事件的防范知识,像在面对自然灾害中的地震时,知道要学习如何进行室内避险、准备应急救援包等;对于事故灾难,了解生活中一些安全隐患的排查方法等。而当突发事件来临,公众清楚自己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的义务,例如听从疏散安排、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
同时,法律也保障了公众的一些基本权益,比如在接受救援、获取准确信息等方面。像在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有权知晓疫情的真实情况、防控措施以及自身能够获得的医疗资源等信息。而且公民如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这无疑能更好地调动公众参与应对的积极性。总之,公众依据新法的规定,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做好自身预防、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全方位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对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助力
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多方面的规范和完善,有力地助力了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在规范各方面行为上,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这能极大地减少谣言滋生和传播的空间。例如以往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时常会出现各种没有根据的小道消息,引发社会恐慌,而现在依据法律,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会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稳定公众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混乱。
在完善应对机制方面,从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到应急处置与救援,再到事后恢复与重建,各个环节都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让不同层级的主体都清楚各自职责,能有序开展工作。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应急指挥机构有效协调现场资源,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基层的先期处置,武装力量在关键时候发挥保障作用等,各方协同配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避免出现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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