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近1000万!财政部公布处罚决定书:涉中审亚太、致同、广东海松三家会计所及相关注会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财监法〔2024〕371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财监法〔2024〕37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财监法〔2024〕369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财监法〔2024〕36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4号) 财监法〔2024〕36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3号) 财监法〔2024〕36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2号) 财监法〔2024〕36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1号) 财监法〔2024〕361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0号) 财监法〔2024〕36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9号) 财监法〔2024〕359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8号) 财监法〔2024〕35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7号) 财监法〔2024〕35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6号) 财监法〔2024〕35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5 号) 财监法〔2024〕35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4 号) 财监法〔2024〕354 号
2024年09月23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3号) 财监法〔2024〕33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2 号) 财监法〔2024〕332 号
整体情况
2024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财政部公布了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审亚太、致同、广东海松三家会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主要针对各会计所在对不同企业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执行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处罚情况
具体问题:
财务报表列报问题: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存在 2 笔短期借款未在母公司 2021 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金额合计 24,825 万元,且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列报依据不足。
政府债券确认及审计调整不当: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时,将政府债券误确认为政府补助,导致报表少计负债、多计其他收益,且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未恰当判断合理性。
代建项目收入、成本确认及审计调整问题: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但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如未获取相关认可文件、立项文件、合同等资料,且工作底稿记录不实。
坏账准备审计调整不当:对滨城建设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审计调整不合理,未恰当判断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影响利润总额计算。
资本公积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对市中控股审计时,将预收账款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仅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议,未进一步获取充分依据。
土地科目调整依据不充分:对滨城建设下属公司,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至存货科目,因土地性质及企业资质等原因,该调整不具合理性且依据不足。
处罚决定:
对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如赵洪星)、暂停执行业务 12 个月(如赵建华、解乐)的行政处罚。
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处罚情况
具体问题:
对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问题:子公司存在将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确认为资产,以及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等情况,致同所在审计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认可了企业的不当账务处理。
对格力地产审计问题: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致同所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导致未能发现企业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问题:方正电机不恰当扩大子公司商誉相关资产组,致同所在复核资产评估报告时,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关注相关异常情况,认可了不准确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计问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编制部分科目审计工作底稿、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进一步审计、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抽凭比例低、未检查相关资料、未验证回函可靠性等)。
处罚决定:
对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如王宗佩、宋尽辉)、暂停执行业务 6 个月(如王远、罗洪福、高飞、戴思敏、陈颖、曾涛、肖琼、岑敬)的行政处罚。
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 3 个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南宁城投、方正电机、格力地产)违法所得2,587,000 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587,000 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处罚情况
具体问题:
在对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具体包括未对异常退货和异常毛利率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因关联方退货未追溯调整导致虚增利润的问题;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及期后截止性测试,认可了不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差错;未发现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处罚决定:
对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广才、周继灵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总结
这些处罚决定凸显了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严格监管,要求其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充分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保财务报表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024年10月12日
1、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财监法〔2024〕371号
中审亚太-赵洪星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财监法〔2024〕370号
中审亚太-赵建华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财监法〔2024〕369号
中审亚太-解乐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财监法〔2024〕368号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4号) 财监法〔2024〕364号
致同-王宗佩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6、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3号) 财监法〔2024〕363号
致同-宋尽辉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7、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2号) 财监法〔2024〕362号
致同-王远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8、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1号) 财监法〔2024〕361号
致同-罗洪福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9、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0号) 财监法〔2024〕360号-审计署
致同-高飞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0、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9号) 财监法〔2024〕359号-审计署
致同-戴思敏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1、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8号) 财监法〔2024〕358号-审计署
致同-陈颖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2-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7号) 财监法〔2024〕357号-审计署
致同-曾涛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6号) 财监法〔2024〕356号
致同-肖琼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5 号) 财监法〔2024〕355 号
致同-岑敬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5、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4 号) 财监法〔2024〕354 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南宁城投、方正电机、格力地产3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58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58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9月23日
16、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3号) 财监法〔2024〕333号
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广才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17、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2 号) 财监法〔2024〕332 号
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周继灵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财监法〔2024〕37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洪星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万象城华润大厦15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审亚太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中审亚太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财监法〔2024〕37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建华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万象城华润大厦1502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审计调整不恰当
中审亚太所在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依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将市中控股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先调整至递延收益核算,再按照5年分摊计入其他收益。对其中的21.4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市中控股按年度支付利息,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中审亚太所未取得市中控股支付利息相关资料,未恰当判断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合理性,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因中审亚太所对上述地方政府债券的审计调整,导致市中控股2021年末报表少计负债161,920万元,当期多计其他收益42,980万元。
二、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代建白浪河项目收入15,027.16万元,但公司账面未确认该代建收入。审计调增代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项目工程进度审核定案表,但审核定案表中无累计投入成本信息、无截至本期末的累计完工进度等信息,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签章日期。
经检查,白浪河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前实际已完工,各标段有竣工验收证书,2021年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中审亚太所未获取滨城建设代建项目获得甲方认可的文件,未获取立项文件,未获取滨城建设与甲方针对该项目签署的相关代建合同,未获取其他与工程量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营业收入科目审计工作底稿记载收到相关住建部门回函确认,实际未收到回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实,未见发函信息表底稿、未见对发函进行控制。中审亚太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调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坏账准备审计调整不恰当,职业判断错误
中审亚太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子公司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海新城)其他应收款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中审亚太所根据测算金额进行审计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21年滨海新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为:账龄4至5年的计提比例为100%,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0.5%。中审亚太所未恰当判断5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账龄组合中5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12,915.78万元,如果按100%计提比例测算,2021年应补提坏账准备12,851.2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851.20万元。
四、资本公积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市中控股账面预收账款中的909,116.27万元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中审亚太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其他依据资料,未针对企业账面预收账款的性质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调减负债909,116.27万元、调增资本公积909,116.27万元依据不充分。
五、将土地由无形资产调整至存货,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下属公司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琳经贸)无形资产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未审数为52,625.55万元。中审亚太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上述无形资产调入存货科目,审计调减本期无形资产52,625.55万元。上述土地的性质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晨琳经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也无明确用地计划,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存货不具有合理性,该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财监法〔2024〕36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解乐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审计调整不恰当
中审亚太所在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依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将市中控股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先调整至递延收益核算,再按照5年分摊计入其他收益。对其中的21.4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市中控股按年度支付利息,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中审亚太所未取得市中控股支付利息相关资料,未恰当判断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合理性,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因中审亚太所对上述地方政府债券的审计调整,导致市中控股2021年末报表少计负债161,920万元,当期多计其他收益42,980万元。
二、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代建白浪河项目收入15,027.16万元,但公司账面未确认该代建收入。审计调增代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项目工程进度审核定案表,但审核定案表中无累计投入成本信息、无截至本期末的累计完工进度等信息,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签章日期。
经检查,白浪河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前实际已完工,各标段有竣工验收证书,2021年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中审亚太所未获取滨城建设代建项目获得甲方认可的文件,未获取立项文件,未获取滨城建设与甲方针对该项目签署的相关代建合同,未获取其他与工程量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营业收入科目审计工作底稿记载收到相关住建部门回函确认,实际未收到回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实,未见发函信息表底稿、未见对发函进行控制。中审亚太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调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坏账准备审计调整不恰当,职业判断错误
中审亚太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子公司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海新城)其他应收款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中审亚太所根据测算金额进行审计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21年滨海新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为:账龄4至5年的计提比例为100%,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0.5%。中审亚太所未恰当判断5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账龄组合中5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12,915.78万元,如果按100%计提比例测算,2021年应补提坏账准备12,851.2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851.20万元。
四、财务报表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中审亚太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中审亚太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五、资本公积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市中控股账面预收账款中的909,116.27万元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中审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其他依据资料,未针对企业账面预收账款的性质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调减负债909,116.27万元、调增资本公积909,116.27万元依据不充分。
六、将土地由无形资产调整至存货,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中审亚太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下属公司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琳经贸)无形资产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未审数为52,625.55万元。中审亚太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上述无形资产调入存货科目,审计调减本期无形资产52,625.55万元。上述土地的性质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晨琳经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也无明确用地计划,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存货不具有合理性,该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财监法〔2024〕36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审计调整不恰当
你所在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依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将市中控股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先调整至递延收益核算,再按照5年分摊计入其他收益。对其中的214,9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市中控股按年度支付利息,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你所未取得市中控股支付利息相关资料,未恰当判断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合理性,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因你所对上述地方政府债券的审计调整,导致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少计负债161,920万元,多计其他收益42,980万元。
二、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代建白浪河项目收入15,027.16万元,但公司账面未确认该代建收入。审计调增代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项目工程进度审核定案表,但审核定案表中无累计投入成本信息、无截至本期末的累计完工进度等信息,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签章日期。
经检查,白浪河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前实际已完工,各标段有竣工验收证书,2021年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你所未获取滨城建设代建项目获得甲方认可的文件,未获取立项文件,未获取滨城建设与甲方针对该项目签署的相关代建合同,未获取其他与工程量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营业收入科目审计工作底稿记载收到相关住建部门回函确认,实际未收到回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实,未见发函信息表底稿、未见对发函进行控制。你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调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坏账准备审计调整不恰当,职业判断错误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子公司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海新城)其他应收款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你所根据测算金额进行审计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21年滨海新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为:账龄4至5年的计提比例为100%,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0.5%。你所未恰当判断5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账龄组合中5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12,915.78万元,如果按100%计提比例测算,2021年应补提坏账准备12,851.2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851.20万元。
四、财务报表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你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你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五、资本公积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市中控股账面预收账款中的909,116.27万元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其他依据资料,未针对企业账面预收账款的性质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调减负债909,116.27万元、调增资本公积909,116.27万元依据不充分。
六、将土地由无形资产调整至存货,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下属公司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琳经贸)无形资产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未审数为52,625.55万元。你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上述无形资产调入存货科目,审计调减本期无形资产52,625.55万元。上述土地的性质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晨琳经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也无明确用地计划,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存货不具有合理性,该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4号)
财监法〔2024〕36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宗佩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1-1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致同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3号)
财监法〔2024〕36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宋尽辉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1-1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致同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2号)
财监法〔2024〕36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远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215号2层1-18轴商场(北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致同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致同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1号)
财监法〔2024〕36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罗洪福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215号2层1-18轴商场(北 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
致同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致同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0号)
财监法〔2024〕36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高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9号)
财监法〔2024〕35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戴思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8号)
财监法〔2024〕3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陈颖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7号)
财监法〔2024〕35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曾涛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6号)
财监法〔2024〕35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肖琼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4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二)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5 号)
财监法〔2024〕35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岑敬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4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二)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4 号)
财监法〔2024〕35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其及多个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
(一)对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2.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二、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商誉减值职业判断错误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你所在方正电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地产)资产减值损失职业判断错误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
你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你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对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在建工程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你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南宁城投、方正电机、格力地产3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58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58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3号)
财监法〔2024〕33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广才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林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海松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海松所在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达闼)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一、深圳达闼于2020年12月,通过关联交易处理一批库存商品,据此确认收入46,017,699.12元,同时结转成本177,342,235.76元。2022年11月,因关联方未实现对外销售,相关商品根据协议退回深圳达闼,深圳达闼未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冲减2022年营业收入46,017,699.12元、营业成本177,342,235.76元,虚增2022年利润131,324,536.64元。海松所对上述交易的异常退货和异常毛利率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异常交易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未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二、因上述关联方退货产生的存货177,342,235.76元,占深圳达闼2022年存货期末余额的94%。海松所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无任何监盘现场记录,获取的盘点表不完整,未执行存货期后截止性测试,认可了深圳达闼对上述存货不计提减值准备的重大会计差错。
三、深圳达闼2022年期末实收资本金额为765,655,700元,与工商登记信息中注册资本金额100,000,000元存在明显差异,系深圳达闼以前年度将资本公积665,655,700元误计入实收资本。海松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实缴资本银行进账文件及增资相关协议文件等审计证据,未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23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2 号)
财监法〔2024〕33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周继灵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林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海松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海松所在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达闼)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一、深圳达闼于2020年12月,通过关联交易处理一批库存商品,据此确认收入46,017,699.12元,同时结转成本177,342,235.76元。2022年11月,因关联方未实现对外销售,相关商品根据协议退回深圳达闼。深圳达闼未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冲减2022年营业收入46,017,699.12元、营业成本177,342,235.76元,虚增2022年利润131,324,536.64元。海松所对上述交易的异常退货和异常毛利率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异常交易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未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二、因上述关联方退货产生的存货177,342,235.76元,占深圳达闼2022年存货期末余额的94%。海松所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无任何监盘现场记录,获取的盘点表不完整,未执行存货期后截止性测试,认可了深圳达闼对上述存货不计提减值准备的重大会计差错。
三、深圳达闼2022年期末实收资本金额为765,655,700元,与工商登记信息中注册资本金额100,000,000元存在明显差异,系深圳达闼以前年度将资本公积665,655,700元误计入实收资本。海松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实缴资本银行进账文件及增资相关协议文件等审计证据,未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