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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在土耳其离婚的方式
二、无争议离婚
(一)无争议离婚的条件
(二)无争议离婚协议内容
三、争议离婚
四、外国人在土耳其离婚
(一)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离婚不仅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终止,也象征着配偶间婚姻纽带的正式断裂。在土耳其,涉及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中。本文旨在详尽介绍土耳其离婚的关键议题、离婚的具体程序,同时,也会探讨与外国配偶离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离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01
在土耳其离婚的方式
与中国不同,在土耳其,离婚并不存在中国法意义上的协议离婚,必须取得法院判决才能在土耳其离婚。土耳其法律制度中有两种离婚方式:争议离婚和无争议离婚。无争议离婚(Anlaşmalı boşanma)是在配偶之间共同商定的离婚协议下进行的。争议离婚(Çekişmeli Boşanma)则是在配偶无法就离婚的原因或后果达成一致时提起的诉讼[1]。
02
无争议离婚
配偶双方自愿终止婚姻关系,被称为无争议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 条对无争议离婚做出了规定。[2]该条规定在双方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以双方的共同意愿作为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充分理由。通过无争议离婚,配偶双方有机会在简单和预先确定的条件下迅速结束婚姻关系。
(一)无争议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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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至少持续一年
无争议离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关系必须持续至少一年。如果婚姻未满一年,法官将不予审查其他条件而直接驳回离婚诉讼。但是,当申请无争议离婚的诉讼被提起时,即使诉至法院时尚未满一年期限,但在裁决前一年期限已届满,诉讼将继续进行,并作出离婚判决。[3]
2. 夫妻双方应共同向法院申请,或一方应接受另一方提出的离婚申请
双方配偶可以在同一诉状中提出并签署离婚请求,此外,也可通过各自的律师共同向法院提交配偶双方的申请。离婚意愿必须同时向法官声明并在庭审中表达。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 条,一方配偶提起的诉讼如被另一方配偶接受,可以使该离婚诉讼转为无争议离婚。接受声明可以在案件和审判的任一阶段提出。
3. 双方必须在法官面前声明自愿离婚的意愿
法官通过听取夫妻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是否真的准备好离婚以及该协议是否可被批准,并确定是否存在配偶(或第三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或以非法方式影响其意愿的情形。
4.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须经法官批准(该协议的条款必须符合土耳其法律)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 条;协议离婚的另一项必要条件是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和子女情况达成协议,并获得法官的批准。但是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土耳其法律未予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以在此协议中加入其他问题。未经法官批准,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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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土耳其无争议离婚协议应当包含如下内容[4]:
1.当事人信息及离婚请求和理由;
2.财产分割与补偿:包括夫妻之间物质和非物质补偿以及生活费约定;
3.子女的监护权: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未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将建立何种个人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等。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3 条,双方提出无争议离婚案件后,若在协议事项或庭审陈述中存在一项或多项分歧,无争议离婚可能无法达成。当无争议离婚无法达成时,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将案件转为争议离婚案件。
03
争议离婚
正如我们在“无争议离婚”部分提到的,如果配偶双方就生活费、补偿和监护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可通过协议相当迅速地完成离婚。然而,若上述问题中的一项或多项无法达成共识,就会产生双方的争议。例如,一方希望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双方都争夺子女监护权,或对抚养费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就会出现争议离婚案件。
争议离婚案件于一方配偶通过诉讼提交任何离婚理由时启动。有争议离婚案件的理由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理由是婚姻破裂:婚姻共存状态严重破裂至不可期待双方继续共同生活[5]。离婚的特殊理由则包括:
(1) 通奸[6];
(2) 蓄意谋杀、虐待或侮辱配偶[7];
(3) 犯罪与失德行为[8];
(4) 遗弃[9];
(5) 精神疾病[10]。
除了一般和特别的离婚理由外,如果双方无法就共同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如果无法就生活费和补偿请求达成一致,如果无法就共同取得的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如果一方配偶不同意离婚,如果婚姻持续时间不足一年且因多种原因可提起争议离婚。
不论提出离婚诉讼的理由如何,若其被驳回的决定已生效且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已满三年,无论何种原因共同生活未能恢复,则可根据一般理由提起离婚诉讼[11]。
04
在土耳其的外国人离婚
外国人在土耳其提起离婚的条件:
(1) 至少一方配偶须在土耳其居住或婚姻已在土耳其登记;
(2) 至少存在一个《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理由;
(一)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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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夫妻双方在提起诉讼前最后六个月共同居住所在地或任意配偶居住地的家事法院。在没有设立家事法院的地区,一审民事法院代行家事法院职能。[12]
(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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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土耳其的离婚程序与土耳其公民相同。居住在土耳其或与土耳其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可在土耳其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土耳其法律将必然适用于该争议。
根据第 5718 号《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离婚案件、生活费的请求以及监护权问题应受夫妻双方共同国籍国法的管辖。若夫妻国籍不同,则适用其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无此居所,则适用土耳其法。任何在离婚和分居案件中可能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则均受土耳其法律管辖[13]。
(三)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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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国外发生离婚,需在土耳其申请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以使离婚判决得到承认并具有效力。也可在先前已受理的案件中请求承认离婚判决。倘若离婚判决的承认涉及补偿或生活费等条款,则需另行作出执行裁决。
在土耳其,承认离婚判决需满足互惠原则,且判决不得违背公共秩序。负责在土耳其承认离婚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居所地一审民事法院。如被告在土耳其无居住地或所在地,则向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提出[14]。
在土耳其申请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1) 申请:须向主管法院提出承认离婚判决的申请。
(2) 提交文件:申请应包括外国法院判决的原本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由宣誓译员准备的译文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如有必要,亦可提交支持判决效力的附加证据(离婚申请书、临时命令等)。
(3)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离婚申请的认可及提交的文件,评估裁决的适当性与有效性条件。必要时,可能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听取证人陈述。
(4) 遵守土耳其家庭法及习俗:在评估外国法院判决时,法院还考虑其是否符合土耳其家庭法及习俗。
(5) 判决作出:若认定该离婚在土耳其有效,则判决获得承认。有待执行财产的,将予以强制执行。
(6) 离婚程序的确认:法院作出的判决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以认可离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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