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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 土耳其关于废旧储能电池的定义和范围
二、 土耳其处理废旧储能电池的一般原则
三、 各类制造商的义务
四、 废旧储能电池回收和临时存储的特殊要求
01
土耳其关于废旧储能电池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工业用途永久放置电池的仪器、用于科学和专业领域的电池、放置在重要医疗设备中的电池、心脏起搏器、仪器中的电池或储能电池,这些电池只需要由专家拆卸并需要连续不间断地工作,不属于废旧储能电池的范围。
储能电池生产和处置设施产生的生产废物的管理也不属于废旧储能电池的范围。这些废物根据其特性,受《危险废物控制条例》或《固体废物控制条例》的规定的约束。
储能电池是指可多次充电使用的电池,包括I类电池:除镍镉和氧化汞电池以外的其他电池;II类电池:镍镉和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可充电二次电池中镉和氢氧化镍发生化学反应,由化学能直接转换产生的电能。
02
土耳其处理废旧储能电池的一般原则
第一,电池和储能电池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记。
第二,首选生产长效和可充电电池和储能电池。
第三,汞含量超过百万分之五 (0.0005%) 的电池(以汞柱计)。
第四,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按照《危险废物控制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禁止将储能电池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一起存放,将其送入接收环境并焚烧。
第六,储能电池管理的每个阶段的负责人都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免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七,储能电池运营商和处理商因废弃电池和储能电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劣化造成的损害,应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生产电池和储能电池的人以及将其投放市场的人有义务确保废电池和储能电池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并支付为此目的而支付的费用。
第九,《危险废物控制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废旧电池和储能电池的国际贸易、进口、出口和过境。
第十,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为消除废电池和储能电池管理所造成的任何环境损害所产生的费用,由负责管理废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真实法人承担。公共机构和组织因负责生产和进口电池和储能电池的人员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来阻止、消除和减少环境破坏或未由主管当局直接采取这些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根据关于公共应收账款征收程序的第 6183 号法律的规定,从负责废物管理的人员处收取。但是,为了减轻污染者的付费义务,他们必须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限制污染。
03
各类制造商的义务
关于储能电池制造商的义务
对储能电池产品进行标签和标记。
每年填写配额申请表并向有关部门申请。
确保或促使确保废旧储能电池的收集、回收和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目标。
出口废旧储能电池应获得批准。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其生产或进口的废旧储能电池中的有害物质数量
确保消费者接受培训并告知废旧储能电池的损坏和收集。
在废旧储能电池运输方面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开发通用收集和回收系统或参与特定系统来确保废旧储能电池的收集和处置。
04
废旧储能电池回收和临时存储的特殊要求
废弃蓄能器临时存放区,除回收设施和经销储能电池产品的企业以及车辆保养维修场所外,可由储能电池制造商或储能电池制造商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设立。对于这些地区,必须从相关部门那里获得临时储存许可证。临时存放区的废物储能电池不能放置超过 90 天。这些区域在各省的监督下运作。
回收废旧储能电池的设施需要获得环境许可证。在获得环境许可证的过程中,适用环境法要求的许可证和执照条例的规定。
资料来源:土耳其投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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