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刑法归责理解为确定行为的犯罪意义:作为对规范的对抗,行为的意义沟通了规范的意义与刑罚的意义。犯罪是对有责承担损害规范效力的表达,而刑罚是国家为维护规范的有效性对这种表达的“回应”。规范、规范破坏与刑罚之间表现出交流上的顺序性。但是,这不排除规范违反与刑罚默无声息的一面,以及规范默然参与刑罚的威胁。归责就是通过人的行为,使规范的有效性能够得到确定和证明。对于本书所呈现的对刑法知识和体系的思考过程,多年来作者在自己相当多的作品中已经阐述了其中某些部分,这些内容理应成为以刑罚目的为导向这一归责体系中的一部分。
文=[德]京特·雅各布斯
译=赵书鸿
文源=刑法归责体系
[德]京特·雅克布斯 著 赵书鸿 译
▣下述译者导读内容择摘自《刑法归责体系》前言部分,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本文注释略。未尽完整处,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当今德国,几乎没有一位刑法学家能像京特·雅克布斯那样,如此深入地致力于现代条件下以概念的方式表达刑法思想!同样,几乎没有一位刑法学家能像雅克布斯那样,一次又一次明确无误地挑战主流理论而给自己带来无尽愤怒的批评风暴!
这些远离科学讨论的情绪性暴怒,部分来自当今德国刑法理论中占据最显眼位置的人,他们将雅克布斯与不得不让他们清除出这个位置的危险联系在一起。随着对雅克布斯刑法理论的深入讨论,这个危险如今在德国刑法学界看起来更为严重。作为当今德国以及国际上在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为数不多的几个灯塔式的人物代表,雅克布斯通过敏锐而深刻的思考,不但以颠覆常识的方式使人们重新审视当今早已习以为常的刑法知识和体系,而且为解决刑法理论所固有的诸多问题和重建新的知识和体系提供了雄厚的基础理论靠背和前进的指引性方向。
雅克布斯在1972年完成自己的教授资格论文后,他放弃了将“目的主义与过失犯结合起来”的研究,从而逾越了汉斯·威尔兹尔的目的主义理论,开辟了属于自己的研究道路。在这之后,雅克布斯就犯罪论体系的核心领域写出了一系列对德国刑法学讨论和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作品。针对犯罪论体系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德国刑法学的讨论尽管持续了上百年,但犯罪论体系大厦的部分改变,依然会引起之前的理论,或至少体系所强调的重点的根本性变化。综观雅克布斯的全部作品,我们会非常清晰地看到这种变化。但是,如果有人想从雅克布斯作品中找到其相互对立或矛盾之处,那他恐怕是要失望了。相反,雅克布斯在构建自己宏伟理论体系大厦的时候,他以“令人敬佩的一致性描绘了自己刑法体系的新图景”。雅克布斯在他75岁时出版的一本专著——《刑法归责体系》,是他过去几十年来对刑法知识和体系硕果累累的思考结晶。
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无论在概念术语还是在内容体系上,雅克布斯的理论都与我们所熟悉的德国刑法理论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刑法归责体系》尽管在内容上极其简洁,但其所涉理论却又极其深奥和复杂。因此,与通常在前言中对内容给出简单的介绍不同,我在本前言中对支撑本书基本思想的核心概念从形成背景到最新讨论做出说明,这对那些对雅克布斯刑法理论欠缺深入理解的中国读者来说,明显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基于此,我对支撑雅克布斯理论体系的几个核心概念:“体系”、“刑罚”、“犯罪”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作为简单的结论,前言部分针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最新讨论和发展趋势给出了事实上的说明。
一、体系:稳定的评价关系
雅克布斯将他的理论构想视为“继续推进启蒙的尝试”。在这个过程中,雅克布斯理论不但回归了黑格尔主义,更是在当今背景下对黑格尔主义的反思。但需要指出来的是,相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影响雅克布斯更多的是其逻辑学。与黑格尔一样,雅克布斯保持着对体系性思维的偏爱以及对体系性关联可行性的信念。另外,雅克布斯对卢曼社会学理论的兴趣,使其在与其他人的讨论中形成了自己的功能性理论。雅克布斯将这两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体系,即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以及系统论的社会学体系统一在了其归责理论中,并把这种归责理论理解为一个体系,这就是本书所研究的刑法归责体系。事实上,雅克布斯的刑法归责体系就是他的犯罪论体系。
在雅克布斯的理论中,归责是通过人的行为,规范能够得到确定和证明。犯罪是个人在公共领域的一种有责任的表达,刑法归责回答了什么情况下,这种表达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规范的一种对抗。按照雅克布斯的理解,犯罪人通过他的行为确立了一种意义主张。由此我们可以从杀人行为中得到的意义主张是“不存在任何杀人的禁令”。行为是否能够被归责,最终取决于这样一种意义主张的呈现,因此行为只有作为一种意义表达,才具有“沟通的相关性”。对没有参与“共同意义生产”的行为人,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而不能将行为归责于他。作为一种意义的“表达”,犯罪行为表现出的是一种规范冲突。而对于没有能力理解交往意义的人,由于他不具有任何能力与规范发生冲突,因此刑罚并不能对他的行为给予“回应”。在社会层面上,犯罪与刑罚被理解为一种“表达”与“回应”,这是对社会规范结构的沟通。由此可见,归责与刑罚是联系在一起的。通过人的行为,归责确定和证明了规范的有效性,而刑罚与归责由此在功能上取得了共识。
刑法归责的原则是要回答,对于有能力的个人,其在社会上的“表达”,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将其理解为一种对规范的对抗?为了确定行为人这种有责的规范对抗行为,归责的原则应当形成一个体系。但雅克布斯认为,他的刑法归责体系与通常的刑法理论体系并不相同。他的刑法归责体系范围会更广泛。但他同时认为,与其他人文科学中的体系一样,该体系同样是一种稳定的法律评价关系。作为对行为归责的评价,外界与行为人内心所发生的一切都应当转化为法律上的形式,这种形式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核心概念。因此,雅克布斯认为这是一种与权利相关的转化,即行为人必须有义务不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社会上的人都应当保证规范有效性的义务得到遵守。相对于行为状况,遵守义务及其标准在雅克布斯的归责理论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与黑格尔一样,雅克布斯同样认为是否应当对一种行为归责,事实上完全取决于行为的意义,而这种意义需要结合社会的稳定性来理解。当某一行为被认为没有沟通意义,从而没有与规范对抗的性质时,那么就可以放弃对该行为的归责。这种对归责的放弃,根据雅克布斯的理解,要么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要么因为社会的稳固,这种稳固使行为人的不法举止显得就像是偶发的自然事件。因此,对于作为交往成果的行为性质,对其评价的依据并非认识自然的规则,而是确定行为及其性质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规则。构建确定行为意义性质的体系,其根本目的就是在否定的规范意义与作为否定之否定的刑罚意义之间确立具有可归责的行为。
在《公民的不法》中,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详细论述了当今德国刑法学界依然盛行的理论体系是如何通过分类方法创建的。与这些体系所呈现的俄罗斯套娃般的漂亮形象不同,雅克布斯的体系性要求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雅克布斯尝试像康德、黑格尔一样将各个刑法知识在一个理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而这个理念并非抽象的、“没有血肉”的幽灵,而是基于一个主导目的,体系的各个部分由此衍生,因为其贯穿而相互关联,并且在范围上得到合目的的必然规定。因此,为了“让事物的秩序朝着目标前进”,从而确定某一个事件是有能力表达的人违反规范的行为,雅克布斯将罪责作为构建其归责体系的核心。在其归责体系中,尽管雅克布斯同样赋予构成要件和违法性概念一定的功能,但他始终认为这些概念只是“辅助性的概念”,这些概念与以刑罚目的为定位的罪责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根据他的理解,在确定罪责之前,任何与违法相关的含义或者要素的性质都是待定的。但在《刑法归责体系》中,雅克布斯赋予行为规范在其体系中的中心价值,从而缓和了将不法与有责降格为单纯的辅助性概念的做法。基于此,雅克布斯以违反义务为主线,分别从违反消极义务的归责与违反积极义务的归责和参与三个方面对刑法知识进行了体系性的论述,从而构建起了属于自己的宏大刑法归责体系。
二、刑罚:对规范否定的回应
刑罚与归责联系在一起。事实上,雅克布斯的归责体系正是以其刑罚理论为导向而建构的。作为对规范的否定,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彰显的与规范的矛盾,事实上威胁了公民对规范有效性的理解,而且否认和弱化了规范可认知的根基,因此国家必须采取行动通过相反的指示(有罪宣告)确认这种规范的有效性,同时根据社会意义上的决定性,以公民可认知的方式架构这种规范的确认(刑罚之苦)。作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沟通,刑罚中的沟通对象主要是对法规范表现忠诚的公民,而非被刑罚威吓从而不再犯罪的行为人和潜在的行为人。作为刑罚的沟通对象,通过对行为人施加刑罚从而获得对法规范效力的信赖,而公民原则上可以相信自己遵守规范的行为,而且在规范受损时,规范能够坚持其效力。对此,雅克布斯认为,刑罚并非通过被惩罚者的恐惧或者第三人对刑罚效果的恐惧,而是通过一般公民对规范效力的确认来预防犯罪。因此,雅克布斯认为报应论,以及将刑罚视为平衡罪责的手段和各种综合理论都不是刑罚的任务和目的。
犯罪与刑罚同样作为一种恶,让一种恶随另一种恶出现并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当犯罪中不仅仅有恶,而且还藏有需要动用刑罚去回应的某些东西时,犯罪与刑罚的顺序才有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雅克布斯明确反对将自己的刑罚理论划入报应论的范畴。他认为,“如果人们根据什么来维持社会状态所必须的来决定报应的话,那么人们的相关思考最初就是预防性思考”。因此,刑罚就是对犯罪的否定或者对质疑规范的否定。但是,犯罪与刑罚作为一种有意义的沟通,犯罪作为与规范对抗的一种“表达”,而刑罚作为一种“回应”,那么为什么在沟通之外还需要对行为人施加痛苦这样的法律干预呢?对此,雅克布斯起初只是对刑罚作为对犯罪的否定进行了“认知上的论证”。随后他认为,规范违反者通过其自身行为并非只是“宣告了自己未注意他人的生命”,而且还“创造了一个根据该宣告所构建的人格外部世界”。为了不让否定规范的行为在该外部世界继续下去,雅克布斯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将这种蔓延到人格外部世界的工具取走,或者“施加痛苦”,从而“将违反规范的行为与规范真正对立起来”。这样的话,刑罚不能只否定行为人宣告规范不具有约束力的做法,还需要确认“规范有效的认知论证在未来无论如何不会比犯罪前更恶化”。因此,“保持对规范效力的认知面,就是刑罚的目的”。
行为人通过犯罪“表达”了自己蔑视或者没有足够重视特定的规范,国家坚持规范有效性而采取维护规范效力的“回应”就是刑罚。犯罪与刑罚在这个意义上的一种沟通,因为通说对犯罪与刑罚的理解,被长期忽视了。根据这种理解,刑罚被视为行为人因其侵害法益而施加给他的恶,该行为侵害了法益,因此它是犯罪行为,也是别人无法容忍的和行为人应当答责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刑罚对行为人施加痛苦在报应论上遇到正当性难题时,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刑罚转向了罪责均衡原则。但理论上至今仍不能令人信服地合理说明,对罪犯施加刑罚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均衡”其罪责。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德国的判决中出现了对刑罚有效性理论的考虑。该判决明确拒绝了将刑罚作为罪刑均衡的方式,而是将其视为“履行刑法预防性保护义务”的一种手段,特别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法秩序不可侵犯”。这种对规范不可侵犯性的证明,从逻辑上是以雅克布斯的规范有效性理论为前提的。对规范的蔑视和不足够重视的行为,只有通过刑罚予以否定,规范才能证明其有效性。
尽管雅克布斯将他的刑罚理论与维护规范有效性的预防联系在一起,从而合理地说明了,为什么可以谴责行为人背离规范对其行为的期待而合理招致了对自己的惩罚。但在当今德国社会中,犯罪人容忍国家强制惩罚义务的正当性仍需要给出合理的说明。毕竟,这种正当性已经逾越了对违反规范行为归责的确定。对此,帕夫利克认为,公民只有通过遵循适用于社会的行为规范才能维持一种自由状态。
这种自由状态取决于公民按照针对他们的规范行事。只有这样,国家及其公民才能联合起来确保自由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现实,公民才能实现他们的权利。因此,违反规范而损害同胞的公民,他不仅违反了对他本人的义务,而且也违反了对公众的义务。帕夫利克对公民义务理论的论述,正是对刑罚正当性概念基于现实的判断。一个国家不依赖破坏自由的监视和强制手段来执行法律体系,而是依赖规范,即在概念上确定了可能发生越轨行为的工具。某种程度上,在说明刑罚正当性上,雅克布斯显然并没有思考这些。
三、犯罪:有责承担规范效力损害的表达
从本质上来看,雅克布斯对犯罪的定义是其刑罚理论的衍生物,也是引导其归责体系理念的一个储存器。在雅克布斯理论体系中,犯罪与行为概念具有相同的内涵。他认为“对自己损害规范有效性而负责的行为,就是责任刑法中的行为”。与通说将行为理解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不同,雅克布斯努力将自己的行为概念建构得具有确立科处刑罚的功能,因此行为在他的理论中演变成了使刑罚合法化和必要化的一个概念。因为行为是“有责承担规范效力损害”的,因此作为存储了刑法认定犯罪整个程序的行为必须“贯穿至罪责阶层”。
在雅克布斯宏大的理论体系中,规范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雅克布斯区分了由规范组织起来的社会与一种仅靠个人喜好通过认知将自身结合在一起的生活。作为最为复杂的交往系统,社会的形成并非因为存在可支配的强制权能或共同利益,而是因为存在以规范为引导的意义实践。“人类个体单纯的集合并不构成社会。相反,社会始于第一个规范的效力,这种效力将人与特定的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在论证思路上,雅克布斯坚持了对从黑格尔意义上理解的契约论进行批评的传统。黑格尔认为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一种过分夸大主体的启蒙幻想之上。在试图通过契约的方式对社会,甚至国家予以正当化过程中,契约事实上并没有提供任何保障。因此,每个主体都应当被“情景化”。雅克布斯认为人所有生存技能的获取都是以复杂的社会结构为前提的,人只有以社会为条件才能尊重权利和拥有权利,而且人只有以社会和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才具有作为人的主体性。对此,雅克布斯坚决拒绝了从参与者主体间性产生一种规范场域的看法,他认为个人只有通过一种“对他们有着建构性作用的规范”结合在一起,而且只有通过这种规范才能成为人格体。因此,雅克布斯认为,社会规范交往已经预设了这种“具有约束性精神产物”的规范。
正像雅克布斯在其行为概念中清楚表明的那样,管辖,即义务的根据,在其刑法归责体系中是判断不被容许行为的关键概念。通过管辖的概念,雅克布斯确立了行为的规范范围,而通过大量欠缺管辖的情形,雅克布斯确立了归责体系中不被容许行为的一般界限。根据他的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提供根据的行为规范一般都以特定的管辖和保证人地位为前提。保证人地位来自消极义务,也就是行为人管好自己的组织圈,即权利空间,包括自己的肢体不给他人造成损害。除此之外,保证人地位还来自维护和建构特定机制运行能力的积极义务。在这个前提下,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之间在规范上的区别并不与作为和不作为在自然意义上的区别相对应。消极义务同样可能因为不作为而受到损害,而不作为也可能违反消极义务。
雅克布斯认为,人的特定价值建立在每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意义建构的能力之上。行为的意义由社会客观所决定,行为人有权决定实施哪个行为,但他却不能决定行为意味着什么,正如他不能决定他所说的话的意思一样。因此,具有归责能力的人,其作为和不作为都是一种意义的表达,是对社会形态的一种表述。但在社会容许风险具体化的过程中,以及在时代精神确立的过程中,民主的、合法的立法者总是处于一个最佳位置吗?处在这个位置的立法者比司法判决和科学更能合理地表达社会语义吗?对此,与德国大部分学者对宪法比例原则过于倚重不同,雅克布斯只是赋予这一原则非常有限的价值。
四、责任:刑罚目的为导向的归责体系核心
除行为以外,责任是雅克布斯在其归责体系中以刑罚目的为导向重构的第二个概念。在雅克布斯的诸多专著中,责任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富有特色和体系性地处于核心地位的。
雅克布斯对罪责关系理解的出发点是,行为人应当对构成犯罪的动机缺失承担责任。当行为人对可避免的动机错误负责时,他才会出现动机缺失。换句话说,行为人因为没有满足守法的期待,他必须通过刑罚才能让自己保持对规范的忠诚。而且,通过刑罚,“在对法规范保持忠诚的公民这里,行为人损害秩序的约束力才能得到确认”。因此,刑罚目的在判断是否应该惩罚行为人,以及是否应当归责于他时具有决定意义。如果刑罚对确定行为人规范忠诚是必要的,那么行为应当在“判断归责时归责于”行为人。在雅克布斯看来,责任“不是如普遍认为的那样属于违法者应有的,而是维护对规范的信任所必须的”。
但是,雅克布斯的责任理论始终没有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什么条件下,社会赋予个人通过其行为表达与犯罪相关意义的能力?因为雅克布斯的责任概念是以预防为导向的衍生物,这最终会导致行为人被工具化的危险,这就是雅克布斯责任理论引发广泛争议的原因——具有工具化倾向。根据雅克布斯的责任理论,刑事责任不是根据个人能力,而是基于社会性需要。这种责任理论与人类尊严并不相容。对此,雅克布斯在对批评者的回应中指出,批评者并没有认识到他只是描述了社会的功能条件,而非将这些条件工具化。根据他的概念,犯罪人只是用来避免由他引起的对规范有效性的威胁,而正确理解的人类尊严并不会受到这样理解责任的威胁。事实上,雅克布斯明确指出,只有那些有能力对规范采取立场的个人,他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否认规范的有效性。而且在雅克布斯之后的著作中,他不再用满足公民对法规范的信任这个理由来理解刑罚,而是“如果不处罚就会使规范有被侵害的危险”。换句话说,刑罚目的是通过表明规范的不可违反性而维持规范的效力。由此可见,雅克布斯“认识到责任同样是一个普遍的预防性概念,这种认识使责任原则与传统的绝对刑罚理论分开,从而第一次有可能在不诉诸现代国家思考非常难以协调的报应思想而为责任刑法辩护”。
与通说将犯罪论视为确定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不同,雅克布斯将其犯罪论体系视为确定刑罚合法化全部条件的体系,这种体系在雅克布斯将其归责思想系统化的过程中被赋予确定刑罚处罚条件的特定功能。但是,尽管为了教义学上论述的方便,雅克布斯在《刑法归责体系》中将责任放在传统的阶层体系中进行了论述,而且赋予行为规范与其受到的侵害中心价值,但他对自己归责体系的思考主要是针对责任的定位,而且他认为以刑罚目的为导向的责任在确定刑罚处罚条件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构成要件、违法性在其体系中只是处于边缘位置的辅助性概念。
但是,雅克布斯这种以刑罚目的为导向的责任理论,在归责体系中将具体案件免除或减轻责任简单归为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这被很多批评者认为是一种本末倒置,因为这会将不必要的处罚视为责任缺失的理由。另外,批评者认为,这种责任理论在归责体系中因没有排除罪责被非个体化,从而造成了责任因预防需要而失去保护自由的危险。这样的话,当以刑罚目的为导向的责任面临上述难题时,欠缺构成要件和不法这些辅助性概念并不足以为刑罚发动提供依据。由此,更多的批评者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在归责体系中并非辅助性的概念,通说中坚持不法和罪责同等重要的“刑法体系是不可动摇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刑罚目的处于引导地位的犯罪论体系来说,行为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是否就是无视,或者轻视所触犯规范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雅克布斯的责任理论在其归责体系上并没有区分“一定程度上无视法律要求的情况”与“已经履行了理解法律的义务而没有蔑视法律的情况”,这对接受和理解他的责任理论和犯罪论体系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他对因缺少一般预防处罚需要而排除刑罚的正确分析,却被大部分批评者误解为说明排除刑罚和罪责的理由。事实上,这种情况根本不需要如此解释,排除罪责是因为行为人缺乏能力或已经履行了义务,而不是因为蔑视或者无视规范。
刑法处罚不忠诚于规范而否定其有效性的行为,其所关注的应当是有能力否定、蔑视规范或者对法律不忠诚的行为是否存在。如果雅克布斯使用自己体系性的思考框架进行探讨的话,那么用弗里施的话来说,他很早就可以借助自己“自成一体”的归责体系完成他在许多方面都十分先进的思想。因为对有能力蔑视或者否定规范的行为,或者对规范不忠诚的行为来说什么是必要的,以及在没有积极一般预防必要时什么情况缺少可处罚性,对这些问题他本可以借助他前期的成果毫不费力地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且这也会让他免受本可避免的诸多批评和误解。基于此,雅克布斯在《刑法归责体系》中缓和了将不法降格为罪责单纯的辅助性概念的做法,这也使犯罪行为的决定性要素获得了它在雅克布斯犯罪论体系中应有的位置。
五、反思:迷失在自然主义丛林中的刑法学走向何方?
借助自己的一系列作品,以及与社会相关的思考,雅克布斯追求一种自《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以来与威尔兹尔一起创建的方法,从而为推动刑法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根基性理论。他将刑法学作为社会制度来理解,而且将刑法教义学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从而背离了刑法学本体论上的讨论。相对当今德国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学者所作出的贡献,雅克布斯宏大的理论体系与其说是对准确评价和深入理解德国刑法提供了帮助,倒不如说是他在不偏离当今刑法适用的前提下更多思考了被过于束缚的当代刑法基础知识。
当今德国,就犯罪论的基本讨论趋势来看,“刑事政策—目的论”的趋势仍保持着罗克辛在克服机能主义方面为其所取得的主导地位,而且这种趋势在今天仍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但不管罗克辛在其作品中如何一如既往地以其无与伦比优美而又中庸的语言,将各种刑法知识以领先于其他人的超强融合力展现出来,刑法科学发展的更多迹象却表明,“金枝”可以传承的时间更近了!今天德国刑法就犯罪论来说,无论在区分行为方式的自然主义方面,还是在具有以强烈心理考虑残余为特征的故意理论方面,以及在国际上同样成功的行为支配理论这里,正如对这一方向充满激情的代表者最近所承认的那样,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随着雅克布斯理论讨论的深入,这种建立在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目的论”的方向在当今德国的刑法话语中无疑都受到了空前的压力。
“刑法走向何方?”魏根特教授很多年前就发出过这一疑问。在这个背景下,如果考虑什么可以取代罗克辛为代表的这种“刑事政策—目的论”的主导地位,那么我们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承认我们至今仍处于一个没有宏大刑法理论的刑法时代,要么我们达成一个功能性更为明显的体系草案。对宏大理论的未来,无论魏根特还是雅克布斯都持怀疑态度。而理论上出现高度反思的折中主义可能引领未来理论发展潮流的自信,这一方向因其不明确的发展迹象同样被刑法理论所忽视。相反,德国这几年刑法理论努力的方向无疑表明了,达成一个功能性更为明显的草案无论如何都更接近雅克布斯在其作品中的提议。德国刑法学犯罪论的最新发展表明:弗里施的犯罪论体系以及金德霍伊泽尔在同一领域的工作,尤其是帕夫利克在《公民的不法》中“浑然天成”地构建的一般犯罪论的顶级草案,以及弗洛因德在他教科书中所提出的“个人犯罪论”,尽管这些犯罪论体系在某些问题上偏离了雅克布斯的立场,但受雅克布斯根基性工作的启发,他们朝着宏大的以规范功能为导向的体系建构这一基本方向与雅克布斯坚定地站在了一起。雅克布斯带着他的理论信念在刑法科学的殿堂里并不孤单!
“与雅克布斯理论的许多同时代竞争对手不同,它最好的时代并未过去,而是还在前头。雅克布斯的全部理论财富尚在静候被发现和承认”。而这同样代表了我们时代精神的第二次重大“刑法赌注”。
密涅瓦的猫头鹰刚刚开始起飞!
赵书鸿
法律出版社2024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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