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法学界“无独有偶”的两本著作

文摘   2024-12-08 07:01   德国  

编者按

学术研究的一大乐趣,莫过于在浩瀚的书海中有幸觅得与自己研究旨趣及观点相近或吻合的文献。犹如在江湖中漂泊已久的隐者,故人重逢,好不畅快!我国刑法学者陈荣飞的《行为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基底性诠释》一书与德国刑法学者Günther Jakobs的《刑法归责体系》一书,让我兴奋不已,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学术观点。我将该两本著作称之为“无独有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该两书作者都具有极大的学术勇气,对自己国家的主流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地批判,并有着各自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二是该两书作者不约而同地将责任(含主观)要素作为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只不过学术话语体系不同。《行为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基底性诠释》一书认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应当是主观要件,而《刑法归责体系》一书将罪责作为构建其归责体系的核心。本期“刑法问题研究”推送该两本著作,供读者参考。


一、《行为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基底性诠释》

首先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切莫只看到本书的目录即作出“不过是我国传统要件体系的旧调重弹而已”之断言!这其实是一套与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风格迥异的理论体系,也是一套从根底上颠覆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体系!这种颠覆性奠立在对“犯罪是行为”这一刑法学最根本命题中的两大基本范畴——“行为概念”与“犯罪概念”界说的基础之上。对行为概念的把握能够为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提供架构依据,而对犯罪概念的把握,则能够基于犯罪的价值本质(犯罪所具有的独特消极价值)——侵犯了作为整体的其他部门法制度或者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揭示出犯罪的事实本质(犯罪所具有的独特构成事实)——罪过之意志因素,进而基此择定整个犯罪论体系赖以维系的核心支柱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实现有效打击的着力点。职此之由,犯罪的价值本质与其事实本质通连,刑法之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贯通,由此所导致的是对犯罪构成核心要件认识上的根本性转变,即,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应当是主观要件,而非中外刑法学之绝对主流理论所认为的是客观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这一认识上的根本性转变一旦成立,那么其对于整个刑法学科所具有的意义,甚至不亚于天文学中人类对太阳系中心的认识由“地心说”转变为“日心说”!

愚以为,以客观要件为核心的中外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像极了地心说时代的本轮-均轮模型。正如太阳乃因太阳系中的其他天体均受到其引力的束缚而成为太阳系的中心(核心)一样,人的行为之客观在事实上即受到其主观的支配制约,依据常识可知,居支配制约地位的构成事实当为核心,因而在作为行为构成类型的犯罪构成中,犯罪主观要件才应该是核心要件。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中外主流刑法学理论反其道而构建了以居被支配制约地位的客观要件作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这难道不就是“刑法学中的地心说”吗?并且还可以看到,为了克服这种认识上的根本性错误,以德日阶层体系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创造了异常纷繁复杂、艰深晦涩的理论和学说。但正如依据地心说不可能知道地球自身在太阳系中的真实地位以及不可能真正解决天体运行规律的问题一样,这些刑法理论和学说无一能说清道明作为其所谓核心要件的客观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如若严格遵循这样的体系,甚至面对极其简单的问题都会陷入到巨大的解释困境中。此外,一如信奉地心说的天文学家们并没有认识到复杂的本轮-均轮模型是由于地心说本身的错误所造成的,从而前赴后继地热衷于对该模型做不断的改进和调整,中外主流犯罪论体系的奉持者们同样应该是未意识到体系的纷繁复杂是因为体系以客观要件为核心所致,使得他们也毅然决然地投入到了为使这一有着根基性错误的体系能够自圆其说实则不可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研究中。由此可见,以德日阶层体系为代表的以客观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活脱脱就是天文学地心说时代的本轮-均轮模‍型。

来源:陈荣飞:刑法学亟待哥白尼革命


二、《刑法归责体系》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刑法中的“归责”概念,特别是“刑法归责体系”这一主题。作者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分析行为的“意义”作为一个规范违反的体现,来界定刑法中的归责机制,将罪责作为构建其归责体系的核心。作者认为,归责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追责,还必须结合行为者的责任能力。刑法中的“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行为人应具备能够理解其行为违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换言之,刑法上的行为并非是所有的物理活动,而是经过规范界定的、具备违法意义且由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如果不具备责任能力,则无法构成对规范的有效违反,也就不能适用刑事惩罚。
具体来说,行为作为规范违反的意义,充当了规范意义与惩罚意义之间的桥梁。作者将规范、规范违反和惩罚视为一种互动的、沟通性的序列,这种序列虽然有沉默的层面,但规范通过威胁惩罚,参与到了这一沉默之中。
在这一框架下,书中讨论了如何将行为的意义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紧密联系,强调了刑法归责的社会文化维度,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解释。这种理解将刑法归责视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行为和文化互动过程,既包括公开的法律规则和惩罚,也涉及行为的隐性社会影响。
作者的核心观点:
  1. 刑法归责作为行为意义的界定:刑法中的归责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判定,它还涉及行为本身在社会和文化中的意义,尤其是行为如何与规范和惩罚相联系。

  2. 规范、规范违背与惩罚的互动:作者强调,规范、规范违反和惩罚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构成一个动态的交流过程。即使规范违反和惩罚存在“沉默”的一面,规范也通过惩罚威胁参与这一过程,形成了一个双向的互动机制。

  3. 文化社会学视角:作者通过文化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刑法归责,认为刑法不仅是法律规则的执行工具,更是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归责机制要在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理解。

  4. 体系化的归责理论:书中总结了多年来作者在其他著作中分散提出的刑法归责的理论,试图将其构建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作者对于传统的刑法理论持批评态度,尤其是对目的主义的“最终解释”(Finalismus)提出反思。

  5. 规范和刑法的社会性:规范和刑罚的相互作用不仅是法律层面的,更是文化层面的,揭示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和文化控制的工具的复杂性。作者认为,刑法归责体系的构建需要考虑社会、文化以及行为者的认知与价值观。

总体而言,书中提出了刑法归责体系的创新视角,强调它不仅是法律的技术性分析,也应当考虑文化、社会和行为的复杂互动关系。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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