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审计师离职后起诉会计所要求赔项目提成差额
一、案件背景
双方主体:申请人为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周某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戚某杰;被申请人是刘某。
起因:刘某离职后,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作出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 934 号仲裁裁决,英信事务所不服该裁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二、英信事务所主张及理由
隐瞒证据影响公正裁决:称刘某隐瞒了诸如周某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社保缴费记录截图等多种记录截图及工作周报等资料,认为这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关于刘某工作及离职情况:
未完成底稿相关工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指出刘某未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等基本义务,所以认为无需支付其相关费用。
离职及项目未完成情况:刘某于 2024 年 2 月因个人原因单方面离职,离职时双方已达成六个项目不能全部结算提成的共识,且离职后刘某未对提成结算提出异议。但徐某消防通道及管网项目和国电电力项目在其离职前只完成报告初稿,存在诸多问题且截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尚未结束,有不能收回服务费的风险,刘某未完成项目就离职属违约。此外,刘某离职前还未完成其他一些项目的相关工作底稿内容。
造成事务所损失: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英信事务所直接亏损 4765.81 元,刘某未完成刚接手项目就离职给事务所造成高额损失。
工资及补贴核算情况:说明刘某实际离职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按此结算 2 月份工资并扣除未提交周报的费用等后,算出应付刘某 2024 年 2 月补贴为391.38 元,且 2 月刘某停保,其个人需缴社保费用应抵扣工资,英信事务所在 2 月还发放了节日费 500 元,综上认为已支付刘某 2024 年 2 月补贴并多付100.6 元。
三、刘某辩称
刘某仅简单表示英信事务所所述与事实不符,但未详细阐述具体内容。
四、法院审查及裁定
仲裁裁决情况: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内容包括要求英信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刘某项目提成差额、2024 年 2 月补贴等。
法院审查依据及结论:
关于隐瞒证据:英信事务所以刘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的被隐瞒证据并非仅由刘某持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
关于其他主张:英信事务所所述刘某未提交审计底稿、未完成底稿归档及相关工作、单方离职造成损失、已超额支付工资及补贴等情况,实质是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异议,而认定事实属于仲裁委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最终裁定:驳回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 400 元由英信事务所负担。
总体而言,法院在审查英信事务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各项理由进行了细致分析,最终判定其撤销事由不成立,维持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
英信事务所称:刘某隐瞒了周某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社保缴费记录截图、注册会计师底稿规定、英信事务所员工叶某、徐某楠的工作周报、戚某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刘某未完成底稿归档,故英信事务所无需支付其相关费用,刘某在2024年2月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离职,且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文字和聊天截图,已不满足后续提供服务的条件,在离职后实际也未提供后续服务,英信事务所已发提成12268.82元,刘某离职时双方已达成六个项目不能全部结算提成的事实,刘某离职后对其提成结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徐某消防通道及管网项目和国电电力项目在刘某离职前,只完成了报告初稿,由于初稿数据错误和描述不完整不适当问题,截止2024年9月29日两项目尚未结束,并存在不能收回服务费的风险,刘某在未完成项目的情况下单方面离职,存在违约。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英信事务所直接亏损4765.81元,英信事务所已将项目收入全部用于项目组工资的发放。刘某与英信事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2024年2月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在未完成刚接手项目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给英信事务所造成高额损失。
2.刘某在离职前未上传基本审计程序底稿,缺少文件包括太仓、常州决算、文化路决算、宿州高某、萧某决算项目工作底稿缺少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和结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声明书。丁某决算工作底稿缺少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和结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声明书。
3.有关部门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业务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是移交项目工作底稿。刘某作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底稿装订成册归档的基本义务。
4.徐某消防通道及管网项目在刘某离职前未完成,项目组完成的第一版报告在2024年1月4日专家验收指出概算分析有误,缺少验收结论和评价,被要求整改并重新出具报告,该项目报告2024年3月18日向注协提出撤回流程,委托方提供进一步材料重新整理数据,该项目截至2024年9月尚未完成,刘某不具备索要项目提成条件。
5.刘某离职前未完成国电电力决算项目,2024年7月1日、2日客户提出修改意见,英信事务所对报告进行修改,该项目尚未通过客户最终审核,后面还会有多次修改。
6.刘某实际离职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其当日即与英信事务所员工沟通社保相关事宜,刘某2月26日系办理转出所手续,故刘某并非在2024年2月26日离职,应按2月22日离职时间结算2月份工资441.38元。刘某2024年2月12日-18日没有提交周报,应按公司规定扣50元,故应付刘某2024年2月补贴为391.38元。7.2024年2月刘某停保,其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492元应抵扣其2月工资391.38元。8.英信事务所在2024年2月给刘某发放节日费500元。
综上,英信事务所已支付刘某2024年2月补贴并多付100.6元。综上,请求撤销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判令刘某承担诉讼费用。
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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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4)苏01民特339号
发布日期 2024-11-08 浏览次数 1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1民特339号
申请人: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南京片区浦口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某兰,该所主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杰,男,该所员工。
被申请人:刘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英信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英信事务所称:刘某隐瞒了周某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社保缴费记录截图、注册会计师底稿规定、英信事务所员工叶某、徐某楠的工作周报、戚某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足以影响公正裁决。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刘某未完成底稿归档,故英信事务所无需支付其相关费用,刘某在2024年2月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离职,且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文字和聊天截图,已不满足后续提供服务的条件,在离职后实际也未提供后续服务,英信事务所已发提成12268.82元,刘某离职时双方已达成六个项目不能全部结算提成的事实,刘某离职后对其提成结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徐某消防通道及管网项目和国电电力项目在刘某离职前,只完成了报告初稿,由于初稿数据错误和描述不完整不适当问题,截止2024年9月29日两项目尚未结束,并存在不能收回服务费的风险,刘某在未完成项目的情况下单方面离职,存在违约。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英信事务所直接亏损4765.81元,英信事务所已将项目收入全部用于项目组工资的发放。刘某与英信事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2024年2月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在未完成刚接手项目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给英信事务所造成高额损失。2.刘某在离职前未上传基本审计程序底稿,缺少文件包括太仓、常州决算、文化路决算、宿州高某、萧某决算项目工作底稿缺少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和结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声明书。丁某决算工作底稿缺少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和结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声明书。3.有关部门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业务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是移交项目工作底稿。刘某作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底稿装订成册归档的基本义务。4.徐某消防通道及管网项目在刘某离职前未完成,项目组完成的第一版报告在2024年1月4日专家验收指出概算分析有误,缺少验收结论和评价,被要求整改并重新出具报告,该项目报告2024年3月18日向注协提出撤回流程,委托方提供进一步材料重新整理数据,该项目截至2024年9月尚未完成,刘某不具备索要项目提成条件。5.刘某离职前未完成国电电力决算项目,2024年7月1日、2日客户提出修改意见,英信事务所对报告进行修改,该项目尚未通过客户最终审核,后面还会有多次修改。6.刘某实际离职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其当日即与英信事务所员工沟通社保相关事宜,刘某2月26日系办理转出所手续,故刘某并非在2024年2月26日离职,应按2月22日离职时间结算2月份工资441.38元。刘某2024年2月12日-18日没有提交周报,应按公司规定扣50元,故应付刘某2024年2月补贴为391.38元。7.2024年2月刘某停保,其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492元应抵扣其2月工资391.38元。8.英信事务所在2024年2月给刘某发放节日费500元。综上,英信事务所已支付刘某2024年2月补贴并多付100.6元。综上,请求撤销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判令刘某承担诉讼费用。
刘某辩称:英信事务所所述与事实不符。
经审查查明,2024年9月10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一次性支付刘某项目提成差额10124.14元;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一次性支付刘某2024年2月补贴496.55元;三、刘某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
英信事务所以案涉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如英信事务所认为刘某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则其应举证证明被隐瞒的证据客观存在、仅由刘某实际持有且其隐瞒证据或拒不提供,但英信事务所在本案审理中所主张的周某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社保缴费记录截图、注册会计师底稿规定、叶某、徐某楠的工作周报、戚某杰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系双方均持有,而非仅由刘某持有,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此外,英信事务所所述称的刘某未提交审计底稿、未完成底稿归档及相关工作、刘某单方离职给英信事务所造成损失、已超额支付刘某2024年2月的工资及补贴,实质上均系对案涉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持有异议。因认定事实系仲裁委对案涉相关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属仲裁委行使裁决权的范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综上,英信事务所提出的撤销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销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明
审 判 员 王 熠
审 判 员 贾玉环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书祥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