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十娘| 由TikTok(抖音国际版)判决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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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18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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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Sophia Li
编辑|渡十娘
作者简介
Sophie Li, 出生于江城武汉,现居湾区。毕业于北大,香港大学和康奈尔大学的法学院,先后在北京,上海,加州等地从事国际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律师工作之余,更喜爱读书,拥抱变化。家有外表温和内心不驯娃两枚。
我读了联邦上诉法院2024年12月6日关于TikTok的判决,心情有点沉重。虽然我从没有安装过TikTok或者小红书之类,我有一个疑问:我们究竟能不能以压制压制言论自由者的言论自由,达到言论自由?
我的意见是,除非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能。压制言论自由,哪怕压制的是压制言论者的言论自由,如果超出了宪法允许的范围,直接伤害的仍是言论自由。TikTok是一家美国公司,它的使用者选择了在知道其母公司是中国公司的情况下,选择了在TT披露了它的信息保存方式的情况下,使用该平台,分享和接收信息和观点。
就像有人喜欢抽烟,有人喜欢吃腌黄瓜。抽烟对人有害,腌黄瓜也是盐分严重超标,但是只要烟上有标志,遵守不允许抽烟的地方不抽烟的原则,腌黄瓜包装上说明成分,国家不能彻底禁止香烟和腌黄瓜的出售。关键是信息透明,行为自选。这体现了自由选择的原则,既然权利来自个体,那它的限制也必须慎之又慎。在许多国家,一些书籍因内容敏感而被禁。但如果政府因这些书可能“煽动”或“危害”社会而全面禁绝,不去具体分析是否确实造成危害,那么它就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读者的自由思考。同样地,是否每个社交媒体平台都应因为潜在的风险而被禁止?20世纪70年代,美国颁布了强制使用安全带的法律。当时引起了广泛反对,很多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最后的争论焦点在于,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免受伤害,但这种保护不能以过度侵害自由为代价。如果像安全带这样低成本的措施可以解决问题,就没有理由采用全面禁车这样的极端手段。同样,在TikTok案中,如果通过修改政策或加强监管能解决问题,直接禁用或强制转让是否过度?TikTok案中的保护言论自由应适用严格标准 (Strict Scrutiny)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如果涉及与特定观点相关的动机(content-based),则必须接受严格标准(Strict Scrutiny)的审查。本案中,针对“敌对方”(adversary)的相关规定,以及要求出售给其他国家的要求,清楚地表明了限制的动机与观点内容密切相关。因此,严格标准的审查无疑是适用的。严格标准的宪法审查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合法。第一条:保护压倒性重要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 我认为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公民的信息隐私和防止不当宣传,确实是压倒性的重要利益。第二条:措施是否“精准适配”(Narrowly Tailored) 虽然提出了转让或关闭的选项,但并没有详尽分析TikTok现有行为的违法性,而是更多依赖其潜在能力。正如法庭应审查“实际犯罪”而非“可能犯罪”,TikTok的现状需具体证据支持。
例如关于数据共享问题,仅凭政策条款还不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发生。否则法律对行为的规范性和精确性将被削弱。
第三条:是否是最小限制(Least Restrictive Measures)
缺乏证据支持的处罚措施:TikTok在爱尔兰和意大利因隐私问题分别被罚款数亿美元,而在美国没有类似罚款记录,直接要求转让或关闭。未经历逐步处罚和整改措施的情况下,这种“极端手段”似乎难以符合最小限制原则。忽略整改的可能性:对TikTok提出的整改措施避而不谈,直接拒绝给予改正机会,削弱了due process的正当性。如果强制转让或关闭是唯一选项,是否忽视了政策修改和整改带来的改善可能?政府的管理就像煮一锅汤。汤需要盐来提味,但加盐不能过量,否则汤就毁了。同样,政府在保护国家利益时必须小心控制“加盐”的量。如果直接把汤倒掉,只因为怀疑有过多的盐而不去确认,那岂不是因噎废食?总结来说,这一判决反映了在保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言论自由之间的复杂平衡。然而,如果忽视严格标准中的精准适配和最小限制原则,最终伤害的可能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之一: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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