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九品官人法论略
文 | 周群
九品官人法作为魏晋南北朝重要的官员选任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对这个创制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的制度,前辈学者已多有探讨[1],得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结论。但是,由于观察视角不同,对史料理解有别,有关九品官人法的创制时间、创立过程、名称、性质、运作机制及其发展演变等,学者们意见未尽一致。笔者也长期关注这个话题,现就目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敬祈方家指正。
一
从“九品论人”到“九品官人”
有关九品官人法的第一个较大争议,就是创制的时间问题。截至目前,学界大致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延康元年(220)陈群始建;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曹操在戎马倥偬时所创;第三种意见作为延康元年陈群始建说的补充,认为其萌芽于曹操而确立于曹丕[2]。
任何制度的诞生都有其历史的、发展的、变化的过程。九品官人法也不例外。上述3种意见各有道理,但从历史发展的逻辑和现有史料来看,第三种意见更值得重视。也就是说,在陈群创制九品官人法之前,这个制度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即从“九品论人”到“九品官人”的逐步演变过程。
陈长琦在新著《官品的起源》中以“九品官人法诞生的文化背景”为题专节探讨了这一问题。他指出,将人依才性、善恶划分为9种等级的做法,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至迟到春秋时期,对人的评价即形成了上、中、下三层次观;战国时代,九等区分事物的认识模式业已形成;在对人的评价方面,九等区分的认识可能稍晚,但至迟到西汉初年已经产生[3]。
陈长琦《官品的起源》书影
笔者认同陈长琦的考证结果,不过需要提请学界注意的是,生活在东汉初期的班固在编制《古今人表》时,虽然用的是“九等”而非“九品”的概念,但在《叙传》中有言:“篇章博举,通于上下,略差名号,九品之叙。述《古今人表》第八[4]。”可见在班固这里,“九等”即是“九品”,可以互通。
“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释:“众庶也,从三口,凡品之属皆从品也。”段玉裁注:“人三为众,故从三口。”[5]以“品”划类,史籍多见。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舜诫契云:“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驯,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集解》注引郑玄曰:“五品,父、母、兄、弟、子也。”王肃曰:“五品,五常也。”[6]《史记·夏本纪》在描述扬州时说该地“贡金三品”,《集解》注引孔安国云:“金、银、铜。”郑玄曰:“铜三色也。”[7]司马迁在《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卷首云:“古者人臣功有五品,以德立宗庙定社稷曰勋,以言曰劳,用力曰功,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8]《汉书》当中也有大量关于“品”的记载,仅以《食货志》为例,即有“白金三品”“与五铢钱凡四品”“钱货六品”“银货二品”“龟宝四品”“贝货五品”“布货十品”“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等众多记载[9]。由此可见,以“品”指类分等,为两汉所常见。
魏晋时人孙楚,曾在上奏中说:“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10]从现有文献来看,班固应是以“九品”系统“论人”之第一人。
这种“九品论人”的风气,延至东汉后期,就更普遍了。与班固“记鬼录次第耳”[11]不同,荀悦为汉献帝编撰《汉纪》时,明确以“九品”论“生人”:
或曰:善恶皆性也,则法教何施?曰: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12]
“得施之九品”,即将人明确区分为“九等”。“品”与“等”虽然实际意义相同,但正如荀子所言“制名以指实”“名定而实辨”,用词的改变蕴含了制度变迁的巨大可能。
不过,现有史料尚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九品”已用于东汉后期的人才荐举和官员选拔。如范晔在《后汉书·党锢列传》中称:
逮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13]
所谓“品核公卿”,自有区别人物高下的意思,但是否一定冠以明确的等级甚至是九等,则是存疑的。史载汉末由许劭、许靖兄弟主持的“汝南月旦评”[14],将名士对人物的评语称为“品题”,但也缺乏明确的“等级”区分证明。郭泰亦为汉末名士,“性明知人,好奖训士类”,“其奖拔士人,皆如所鉴”,故谢承[15]称,“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16]。这里所谓的“人品”,是否冠之明确的“九品”以为区分,亦存疑。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载曹操兵发襄阳,降青州,“乃释(韩)嵩之囚,以其名重,甚加礼待,使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曹操得青州,事在公元208年。从这则材料来看,其时曹操释韩嵩之囚,即在于用其“条品州人优劣”而擢用之。无独有偶,《三国志·吴书·周瑜鲁肃吕蒙传》记同年赤壁之战前夕,鲁肃力劝孙权不可降曹,所言亦及品评人物,曰:
向察众人之议,专欲误将军,不足与图大事。今肃可迎操耳,如将军,不可也。何以言之?今肃迎操,操当以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乘犊车,从吏卒,交游士林,累官故不失州郡也。将军迎操,欲安所归?愿早定大计,莫用众人之议也。[17]
鲁肃所谓“还付乡党,品其名位”,与曹操用韩嵩“条品州人优劣”而擢用之正相呼应,说明曹操当政时已注重政府掌握人物的品评权,从而有了将原由“乡里清议”掌握的人才评判纳入国家制度化轨道的迹象[18]。陈长琦认为,九品官人法的出台,乃是长期以来贯穿于曹操“唯才是举”思想中的人才甄别思考的法典化。在曹操看来,那些纷纭杂陈、真假混淆、是非颠倒的乡论是不公平的,而他要整齐风俗、重建公平,就需要另设一掌握公平的机关,这一机关,应该就是后来陈群创立的中正[19]。
不过,曹操在任用韩嵩等人“条品州人优劣”之时,是否就已明确将人物划分为“九品”,仍然存疑。南宋史学家沈约在《宋书·恩倖传》“序”中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20]从这则材料来看,似曹操当政时已有“九品”之设,而且貌似不是孤证。《晋书·李重传》载晋武帝时李重上疏说:“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张旭华认为,李重所说,实际上就是魏武始建说的鼻祖;沈约所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云云,并非首倡,而是对早已流行的魏武始建说的赓续而已[21]。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研究》书影
但有关李重的这则材料,早有学者提出质疑。如唐长孺曾指出:
九品中正制度的建立时间是在曹丕未篡汉时,即咸康元年(二二〇)。这在《三国·魏志》卷二二《陈群传》有明文。沈约以为“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将时间提早到曹操时,大约是根据李重所云“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但李重并没有说曹操,假使沈约没有其他根据,可能出于误会。[22]
由此唐先生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不必讨论”。但张先生要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其曰:
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看待《宋书·恩倖传》序论中有关“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的一段话,而是把这条材料和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鲁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吴质“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诸事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便开始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此后这一办法又在徐州、兖州等北方地区逐渐推广开来。[23]
张先生所言吴质事,来自《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云:
始(吴)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及魏有天下,文帝征质,与车驾会洛阳。到,拜北中郎将,封列侯,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治信都。太和中,入朝。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我欲溺乡里耳。”昭曰:“君且止,我年八十,不能老为君溺攒也。”[24]
如何理解这则材料,唐长孺认为:
所云“本国(济阴)犹不与士名”,《魏略》记于曹丕称帝前。曹丕称帝前数月,已行九品官人法,设置中正,则“不与士名”,也有可能即指中正不给与士人相称的品第。但云“虽已出官”,更可能指吴质初任朝歌长时,那时却并无中正,则所谓“不与士名”仅指乡里清议不把他当作士人看待。[25]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书影
张先生受唐先生启发,认为《魏略》所说的“士名”也可能就是指乡里品第,即由宗族乡党品评的九品等第[26]。但这个推论显然不够唐先生谨慎。“士”之有“籍”,可见记载。如《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诏书:“今追赐(刘)整、(郑)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科。”[27]“各除士名”,当是授予刘整、郑像“士”的名号,载诸“士籍”。
综上,在无其他更充分的材料证明吴质“出官”前后宗族乡党对士人的品评已按“九品”区分的情况下,张旭华所引《魏略》不能作为上引《宋书·恩倖传》那段话的佐证,也不能据此推出建安十三年(208)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便开始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更不能得出此后这一办法又在徐州、兖州等北方地区逐渐推广开来的结论。我们所能肯定的是,从“人分三等”到“九品论人”再到“九品官人”,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变化的过程,反映了制度变迁的长时段效应;“九品论人”到东汉后期有愈来愈普遍之趋势,但现存文献不足以证明曹操当政时已用“九品”来选拔官吏;用“九品”选官,当有待陈群“九品官人法”的正式创制。
二
“九品中正制”绝非“九品官人法”
有关九品官人法的第二个较大争议,就是九品官人法的称呼问题,究竟是叫“九品官人法”合适,还是叫“九品中正制”更合适。我们不妨从陈群创制“九品官人法”的最早记载开始辨析,材料来自陈寿《三国志·魏志·陈群传》,其曰:
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这个记载虽然简略,但揭示了历史的最初面目,然而,也正是“陈寿《魏志》言之太略”[28],为后世学者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29]当陈长琦20世纪90年代具文探讨并作出以上判断时,不啻平地起惊雷,引起巨大的反响。如今20余年过去了,“仍然是见仁见智、存有歧义的一个问题”[30]。
讨论的焦点在于,陈长琦认为,旧有的研究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因此要想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研究,首先就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貌[31];以张旭华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32]。
按上引《三国志》的记载,陈群最初创立的制度,是被称作“九品官人之法”的。这个称呼在鱼豢《魏略》、杜佑《通典》、司马光《资治通鉴》以及岳珂《愧郯录》中皆被继承,是自曹魏至两宋间学者中的代表性观点[33]。因此,张旭华认为,至少单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自然可以解释为陈群创立了“九品官人法”这种选官制度[34]。
但张旭华显然不满足于单从字面上去理解陈群的“制九品官人之法”,而是“通过搜寻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发现凡是提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由此他提出:“陈群于魏初延康元年(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和说明。”[35]
张旭华说魏晋南北朝史籍中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其论之误自不待言[36];而他用《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以及裴注《三国志》中有关“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的材料来证“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概念早于“九品官人法”,在方法与逻辑上皆不可靠,已为陈长琦逐一驳斥[37]。陈长琦认为,从文献中“九品官人法”产生于前、“九品之制”产生于后的史实来看,“九品之制”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从《魏略》中“九品官人法”与“九品”并出,且“九品官人法”在前、“九品”在后的用法亦可知,“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38]。
笔者认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立的选举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不在于对陈群创立的这个制度如何冠名,而在于所冠之名是否与实践无悖,与历史相符。而实际上,学者们也正是沿着“循名责实”这条路径展开研讨的。例如张旭华说: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其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习称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进入西晋,人们仍多沿用“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旧称,但已出现了“中正九品之制”的变称。到了唐代,杜佑始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由此开启了“九品中正制”这一称谓的先河。及至宋元明清时期,一些著名学者和史家如苏轼[39]、胡三省[40]、马端临、顾炎武、赵翼、王鸣盛等人率皆采用“九品中正制”的说法,致使此说推广开来,最终成为这一制度的专有名称。……要之,“九品中正制”是在“九品之制”、“中正九品之制”等旧称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且称谓简洁,内涵明确,更具有科学性,因而为中外学人广泛使用。而“九品官人法”一语,则是陈寿对“九品之制”作出的一种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表述,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既不是九品中正制最初的正式名称,也不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称谓。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学术界多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别名或异称,且含义清晰,相沿已久,故人们也常常将二者同时使用,并且从未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与错乱。所以,如果从这一角度着眼,我们也可以说“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均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41]
而陈长琦则认为:
九品官人法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九品中正制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只是在人才选拔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那么,将中正掌握的九品论人制度称之为“中正九品制度”或“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是在一起探讨“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从选拔与任用的整体来考察这一制度,那么,合适的概念,应该还是“九品官人法”。
因此,不能用九品中正制概念代替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的认识,似应放弃。[42]
由此看来,名称之争只是表象,要解决两种观点的分歧,辨明孰是孰非,必须回到陈群最初创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历史场景中去,通过对历史的追索还原“九品官人之法”的历史真相。
笔者认为,在两种观点都承认陈群创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前提下,其究竟是叫“九品官人法”合适,还是叫“九品中正制”合适,就有了讨论的基础。因为无论这个制度怎么称呼,都离不开“九品”二字,都将“九品”作为前置词和限定词。因此,离开“九品”谈“九品官人法”或者“九品中正制”,陈群创制的“九品官人之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从这一点来说,“九品”才是“九品官人之法”的核心所在,也是“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的核心所在。
事实上,“九品”也确实在魏晋南北朝的选举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陈群所任曹魏“吏部尚书”,职掌选举,其在吏部尚书任上“制九品官人之法”,即是为了将两汉以来“九品论人”的社会惯习变成国家的制度行为,纳入国家法制化的轨道。前引魏晋时人孙楚在上奏中说:“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43]陈群以“九品”品“生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是既具开创性又有系统性的。
第一,“九品”第一次实现了政府“论人”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我们知道,汉末名士操纵舆论,褒贬人物,对当时的王朝选官产生了很大影响。名士口中的品题,往往可以左右士大夫的仕途进退,成为朝廷选举的风向标[44]。但汉末名士的所谓“清议”,毕竟还只是民间的形式,且其“品题”之中似尚未对所评人物明确以“九品”加以区分。如《后汉书》记:“曹操微时,常卑辞厚礼,求为己目。劭鄙其人而不肯对,操乃伺隙胁劭,劭不得已,曰:‘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45]即未提及许劭对曹操给出明确的“品级”。而陈群的“九品官人之法”则不同,其对所评人物,除了“区别行、能”,还要“第其高下”[46],给出明确的“九品”品级。这种“九品”区分,简洁明了,便于执行,代表了中古政治运行机制中的量化发展趋势[47]。
第二,“九品”第一次实现了对王朝官员职位所需“官才”进行等级区分。根据官员职务在国家组织中的作用,从“官才”的需要出发,对官员职位采取等级区分,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没有先例。《太平御览》记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曰:“初,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考之簿世,然后授用。”[48]“制九格”包括两个内容,即对官员职位的“九品”区分和对官员候补人的“九品”区分。对前者,即在官职分类基础上所显示的某类职官所需的“官才”之品,称为“官品”;对后者,即给予官吏候补人的品,称为“资品”[49]。通过对王朝官员职位所需“官才”和官吏候补人的“资品”进行九等区分,陈群建立起了官吏候补人与王朝官员职位之间的联系,即“资品”与“官品”的联系。《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置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50]这里所谓的“差叙”,所指对象当然是已入仕者,但显然暗含了对王朝官员职位所需“官品”进行品级“差叙”的在先之意。进而,“官品”的品级是对任职者“资品”的最低要求,“资品”的品级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并且官吏候补人的“资品”与其“起家官品”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51]。
第三,“九品”第一次与国家选举组织相结合,为魏晋南北朝的选官别开“中正九品”之新途[52]。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曰:
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祥核无所。延康元年,礼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53]
依杜佑之见,陈群是“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而创立“九品官人之法”的。这里的“选用不尽”可作两解:一是指王朝选拔人才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需要通过新的人才选拔方式,扩大王朝选官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未入仕者;二是指王朝任用人才有可资改进处,未做到“人尽其才”,需要通过新的人才品评方式,让其更加“德位相配”,主要针对的是已入仕者。从九品官人法实施之后的具体情形来看,似乎这两种目的都有;但从制度创设之本意来看,当主要在于扩大王朝选官的范围。
王晓毅认为,草创时期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内容与西晋之后的成熟形态有较大差异,其评价对象是全体在职官员,确定他们任职资格等级(品)与德才评语(状),未通过选举程序者——州郡掾属以及未入仕的士族子弟等,都不是中正评价的对象,此后必然要涉及官员的候选人[54]。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表明,从黄初开始,中正已介入了选举程序。但奇怪的是,史书中没有留下任何曹魏时期非在职官员获得中正品级的信息,不仅没有具体的数字等级,就连笼统的“上第”“下第”也没有;从西晋开始,未入仕便从中正那里获得“资品”的案例才见诸史籍[55]。王晓毅以“史书中没有留下任何曹魏时期非在职官员获得中正品级的信息”作为曹魏时期九品中正制评价对象仅是全体在职官员的证据,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因为若上引杜佑之观点不虚——陈群是“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才创立“九品官人之法”的,则这个制度创立之时,在对王朝官员职位所需“官才”进行九等区分,全体在职官员根据其所处职位获得相应品级之后,必然延及通过包括察举在内各种途径新入仕的官员,以及未通过选举程序者——州郡掾属以及未入仕的士族子弟等官吏候补人,且两个过程之间必不会有太大的时间差,否则就偏离了这个制度创立的初衷和本意。
第四,“九品”第一次成为士人入仕的必要条件、朝廷任官的基本要求。在陈群的“九品官人之法”下,一个官员的诞生,遵循着一条既定的、复杂的程序。个人获品、司徒府核准、吏部任用,是其中3个重要的环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名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56]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说:“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57]也就是说,在这个新的制度设计下,州郡大、小中正掌握着个人获品环节中的人才品评权,司徒左长史掌握着人才品第的确定权,吏部尚书则掌握着人才的任用权。《通典》所谓“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58],即是对这种情况作出的概括。
赵翼《廿二史札记》书影
在“九品官人之法”之下,士人“资品”除可通过中正获取,还可通过其他仕进方式获取。陈长琦详细考察了魏晋南北朝士人入仕所需“资品”的获得途径,除了中正品评,还有察举考试、国子太学生考试、锡官(赐官)、赐爵、袭爵、军功事功、赐位等[59]。研究表明,一些士人有可能在察举、赐官等之前即已获得“资品”,但其起家任官之“资品”,则必定依据察举、赐官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如《南齐书·礼志》载:“晋初太学生三千人,既多猥杂,惠帝时欲辨其泾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国子学,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这里所说的“官品”,指的就是国子生们的“资品”。《宋书·礼志》载此前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这里的“才任四品,听留”,说的是才能达到官品四品的标准方可留下,说明太学生之前的“资品”,很可能与晋惠帝时官品第五相当。
第五,“九品”第一次与国家任官体系相结合,实际上为魏晋南北朝的官员考核与监督增加了新方法。《晋书·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九品”对人才的鉴定,“三年一清定之”,这其中就包括了对现职官员的评价。杜佑为前引《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作注说:“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及法弊也。”这里的“区别所管人物”,既包括未入仕者,也包括现职官员。对未入仕者而言,品级的升降将影响未来入仕时起家官的高低;对现职官员来说,则意味着官职的升降。这里举两个大家熟知的退资降品的例子,比较有代表性。其一是《通典》卷六〇《嘉礼·降服大功未可嫁姊妹及女议》: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杨家共成婚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仪,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仪,贬为第五品。”[60]
(唐)杜佑《通典》书影
其二是《晋书》卷三六《张华传附刘卞传》说西晋刘卞“为台四品吏,访问令写黄纸一鹿车,卞曰:‘刘卞非为人写黄纸者也!’访问怒,言于中正,退为尚书令史”[61]。《初学记》卷二一引王隐《晋书》记此事云:“访问按(刘)卞罪,下品二等,补左人尚书令史。”这两个退资降品的事例都说明,“九品”不仅与入仕相关,还牵涉到对现职官员的评价与监督,影响着现职官员的黜陟升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叫“九品官人法”还是叫“九品中正制”,有3个历史事实也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即“九品”乃“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的制度基石,是陈群创制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的核心,但代替不了制度本身;在这个制度体系中,“九品官人之法”是由吏部和司徒府共同掌握并具体实施的系统工程,中正评价也只是国家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时人“获品”有多种途径,“中正九品”只是其中一途。我们倘若能将这3个历史事实辨析清楚,结论也就水到渠成、呼之欲出了。
也正因为如此,魏晋史料中才会留下不少关于“九品”“九品之制”的记载。例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名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晋书·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置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等等[63]。
张旭华也许是忽略了“九品”作为“九品官人之法”的制度基石,所以在面对这么多有关“九品”“九品之制”的记载时,也就难怪会认为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其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习称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但请张先生不要忘记了,作为制度基石的“九品”,毕竟不是制度本身,更何况:第一,既然我们不能否认《三国志》有关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是最早的记载,那么陈长琦所言不能用后出的概念代替前出的概念,就是有道理的。第二,无论是“九品”也好,还是“九品之制”也好,都没有揭示陈群所创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与此相反,“九品官人之法”则指出了这一制度创立的目的所在,即“九品选用贤能任官之法”。第三,相对于“九品官人之法”,陈长琦提出的“九品官人法”不仅没有影响这个概念的含义表达,相反更简洁明了,更符合现代人的语言习惯。因此,无论是遵从古史命名的规律还是从名实相副的角度看,“九品官人法”都是更有依据、更为科学、更易接受的称呼。
我们观察历史、研究历史,必须具备历史的宏阔视野,把貌似有限的史料放在具体的历史时代中进行联系的、发展的、整体的考察,用心、用情、用我们现实生活的常识去体验历史、感悟历史、充实历史,方能在有限的碎片化史料中触摸到历史的真相,建构起整体的历史,进而找到历史发展的方向。九品官人法的创制是国家层面关于人才选拔和任用的革命性改革,也是个系统工程。我们不能因为与九品官人法直接相关的史料有限,就将九品官人法矮化,缩微为九品中正制,进而造成对历史的整体的误读。
三
从“官人之品”到“官阶之品”
有关九品官人法的第三个较大争议,就是魏晋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关系问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官品”从九品官人法发展而来,最初就是“人品”;另一种认为“官品”与九品官人法并无直接的联系,其在制度上是一套独立运作的等级体系,有其自身的制度秩序与演进逻辑[64]。要解决这个争议,就要从“官品”本身出发,既要溯其源,又要辨其流,方有可能从史料出发找到历史的真相。
陈长琦已经指出,汉末以前,文献中没有“官品”的概念,“官品”概念起源于曹魏;最早提出曹魏官品性质为官阶的是唐代著名学者杜佑,他从隋唐以后(已经定型为官阶制度的)官品制度出发,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品制度都视之为官阶制度[65]。但早在南宋,岳珂就质疑杜佑的观点,认为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初,品的设置“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怀疑“岂当时循陈群之法,谓某品人则可登某品,所谓品者,逆设以待其人而已,非谓官品也。益远益讹,遂为官秩之定论耶?此殆名讹之所以始也”[66]。岳珂的观点得到了清代学者俞樾的支持[67];杨向奎也予以了肯定,“岳氏以陈群九品官人之法为人品非官品,并谓魏之官品乃后人之传讹,不为无见”[68];陈长琦更是充分肯定了岳珂的发现,认为纵然岳珂的议论有相互矛盾之处,但他指出九品官人法下的“品”为人品而非官品的见解,“无疑是一个卓越的见解”[69]。
为拨开云雾,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讨论一下《魏官品》。《魏官品》见于杜佑《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被认为体现了曹魏官品的具体内容,其序列曹魏百官官品,列为九等,自黄钺大将军领其首,为第一品,至诸州郡防门殿其后,为第九品。如:
第一品,黄钺大将军、三公、诸国王公侯伯子男爵、大丞相。
第二品,诸四征、四镇、车骑、骠骑将军、诸大将军。
第三品,侍中,散骑常侍,中常侍,尚书令、左右仆射,尚书、中书监、令,秘书监,诸征、镇、安、平将军,光禄大夫,九卿,司隶校尉,京兆、河南尹,太子保、傅,大长秋,太子詹事,中领军,诸县侯爵,龙骧将军,征虏将军,辅国将军。
…………
这里的九品,按照杜佑的观点,乃为官阶九品,所谓“周官九命,汉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凡十六等,后汉自中二千石至斗食凡十三等,魏秩次多用汉制,更制九品”[70]。杜佑的观点得到很多学者的遵从,如阎步克就引述祝总斌的意见,以黄钺大将军等为例进行考证,认为“《魏官品》之制定,确实就应该推定在曹魏后期。进而史料还可提供更多证据,说明把《魏官品》确定在咸熙元年左右,是可资取信的”,“为了给夺权制造舆论,司马氏在魏末曾掀起了一个‘制度创造’高潮。……《魏官品》就是在这个时候,由尚书仆射裴秀等人着手制订的”[71],并因此不同意陈长琦等人的观点。陈长琦回应指出,曹魏时期官品的产生与《通典·魏官品》的形成不是同一个概念,《通典》写作时,所参考的魏官品资料不一定只限于曹魏最初建立官品时期的官品,作者可以参考整个曹魏时期的官品文献,可以参考晋人所写的曹魏官品文献,可以叙述的是曹魏晚期的制度,因此,我们不能依黄钺大将军一职的产生作为曹魏官品产生的标志,不能以《通典·魏官品》所记载的黄钺大将军一职出现于魏末,作为否认曹魏初年官品存在的立论依据[72]。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通典·魏官品》是不是曹魏初期制定的,也不在于其中的官品是不是官阶,而在于怎么定性陈群最初建立的九品官人法之下的“九品”。
我们知道,九品官人法创制之初衷,是为国家选官别开九品中正之一途。《魏书·崔亮传》载:“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73]《晋书·卫瓘传》有这样的评价:“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74]故元代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选举一》“举士条”中说:“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75]唐长孺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但并不等于选举制度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入仕道路,如岁举、辟举、征召等[76],实际上都把中正品第只作为其他入仕途径的基础和门槛,而将九品中正排除在入仕途径之外了,显然是不正确的。上引《晋书·卫瓘传》中说“人士流移,考详无地”,看来主要还是针对未在官而言的。
但正如前文已经揭示的,九品官人法的最厉害之处,其实并不在于别开九品中正选官一途,而在于用九品来对职官进行九等区分,确定每个职官需要何品的人来担任,并将之应用到对现职官员的考核监督和黜陟升降中。《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其中的“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77],即是以级差的方式,叙列担任公卿至于郎吏这些官职所需要的人品等级,也就是按等级序列公卿以下至于郎吏这些职位各自所需的资品要求。因此,官品不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而是人的品,它是官职所需要的人才品第。“这个为职官所标注的品,被时人称之为官品,这就是官品的由来。……官品在本质上不是官职在官制系统中的位阶,不是官之品,而是担任该项官职的人之品。”[78]从逻辑推理,陈长琦指出,“应该是官职所需的人才九品区分在先,这一区分的目的是为官职规定合格的人选品级,有了官职的任职品级要求,才会产生人的等级品评。而从制度设计考虑,官职的九等区分与人的九等区分,应该是同步出台。从本质上讲,九品官人法,一开始就是讲‘官人’,是一种官员任用办法,而不是中正制度,不是一种简单的中正论人制度。官职的九等区分与人的九等区分同步进行,才能保障九品官人法的运作”[79]。我们不敢说官职的九等区分与人的九等区分一定是同步进行的,但官职的九等区分一定是第一位的和在先的,而一旦完成了官职的九等区分设计,现职官员的九等区分也就会马上跟上,则无疑义,否则就违背了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这个制度体系的初衷。
我们这里有必要对3则材料进行辨析,因为这3则材料被阎步克用来举证说明中正品与官品没有对应关系,也即资品与官品没有关系,并由此否定宫崎市定以来官品与中正品相差4级等观点。原文出自《齐职仪》:
第一则:每陵令一人,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旧用三品勋位,孝建三年改为二品。
第二则:太祝令,品第七, 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用三品勋位。
第三则:(廪牺)令,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今用三品勋位。
阎步克指出,这3条材料以相当典型的格式,显示了官职、官品、禄秩、印绶、冠服以及中正品资格的完整规定,可以相信这就是王朝选簿之原貌。他说,假如朝廷曾把中正品与官品一级一级地对应起来,那么知道了官品也就知道了中正品,那还用得着在具体官职之后,再一一说明这官的中正品吗?[80]这个质问看似有理,但我们如果记得九品官人法乃是先对官职所需官才做出“官品”的规定,而“官品”的品级是对任职者“资品”的最低要求,“资品”的品级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则自然明了这3条材料中的“品第七”乃是对这个官职官才的最低要求,用几品勋位则是对这个官职所任用官员之资品的最低要求,两者都是最低,共同系于具体官职,是以具体职位为中心来规定所用人品的;而宫崎市定等讨论的官品与中正品相差4级等观点,乃是以人为中心来讨论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关系的,两者不是一回事。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书影
阎步克等人极力否认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相关,但一致认定其与朝位、爵命等有关。朝位是官员尊卑的重要标志。阎步克指出,魏晋官品与朝位非常相似:朝位的基本运用原则就是以“居前”和“居后”定尊卑,而魏晋官品也正是通过“居前”和“居后”来进一步区分同品官职的地位高低的,看上去这很像是对朝位的模拟。因此,从官品与朝班的渊源关系,“说明仅仅用九品官人法来解释魏晋官品的诞生,是很不够的”[81]。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曾言及,“盖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于魏”[82]。阎步克认为,从史料看来,《周礼》的爵命之制是否直接影响了九品官品的制定,还不是特别清楚;但在运用官品的时候,爵命确实构成了一种辅助性的参照,《周礼》等书所载“九命”及诸侯、公、卿、大夫、士的等级阶梯,看上去与刚刚建立的官品制具有相似的形式。这种比照显示,官品的制定目的,就是要重新安排各级官员的地位礼遇,而不是为了与九品官人法相为表里[83]。
阎步克等人的辨析,看起来是对九品官人法之官品的否定,但恰恰是为九品官人法之官品由人品向官阶的转变作了绝好的辅证。我们知道,九品官人法是从官才的需要出发所进行的官职等级区分,其奉行的原则,是以官职所行使的职能在国家组织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来划分的[84]。那么,如何判断官职的重要性呢?当然是怎么也逃不出朝位、爵命与禄秩,而谁又能否认这三样与官员的“官才”有着密切的联系和高低相互对应的正向关系呢!因此,从九品官人法之制“九品”开始,“九品”本身所具有的等级区分,即隐含着官阶化倾向,隐含着与官职的结合。“因为官职越重要,其任职者的人品要求相应亦越高,越是重要的官职越是需要优秀的人才来担任。但在官品创立初期,它尚未考虑与官职的等级结合问题,因此出现了有些官员升官,而品却向下走的现象,即品与官阶的背离。这一背离,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调校,逐渐实现了品与官阶的结合。”[85]
陈长琦检索史料,发现九品官人法诞生初期官品的性质,文献中可以找到许多其并非官阶的证据,涉及西晋、南朝宋、南朝齐等不同时期,也可以找到许多说明官品与资品性质同一的证据,同样涉及西晋、南朝宋、南朝齐等不同时期[86]。这就为否定在南朝梁武帝天监改制之前存在官阶性质的官品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此,至少从目前来看,陈长琦的以下观点是难以被推翻的:直到南朝梁武帝的天监改制,才带来了魏晋以来官品性质的一个转折。梁武帝直接为官品加注,将品与秩,即品与官员的等级待遇相结合,实现了官品性质的转化。北朝时期官品性质的转化始于北魏孝文帝的改革,孝文帝采用南朝的制度,将九品官人法中的品改造为官阶制度,同时,每品又分正、从,形成了18个等级的官品制度。官品由人品到官阶的性质转变,实现了汉唐间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它进一步完善、明晰了古代官员的分级、分层管理制度,奠定了中古以后官员等级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
注释:
(编辑:李浩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