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伪造、私刻“公司印章”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百科   2024-11-25 06:3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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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印章作为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然而,伪造、私刻公司印章并用于签订合同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伪造、私刻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案件时,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裁判规则。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伪造、私刻公司印章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庆群洲公司伪造印章案
  1. 案情简介:梁裕霖为重庆群洲公司在设立云南分公司时明确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梁裕霖使用伪造的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向朱惠德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惠德使用该伪造印章对外与汪天雄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协议。汪天雄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相关协议。重庆群洲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梁裕霖、朱惠德是否涉嫌伪造印章罪的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关键的影响,重庆群洲公司报案后,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未获法院支持。云南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支持了汪天雄的诉讼请求。重庆群洲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重庆涪陵区法院和重庆三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认定梁裕霖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且证明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系伪造。

  2.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 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 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及表见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公司知晓伪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 法律分析:最高法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重庆群洲公司的行为,裁定驳回了重庆群洲公司的再审申请。

  • 案例二:阳朔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案
    1.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虽然一尺水公司的印章与一尺水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磊的签字是真实的,丁磊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杰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磊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磊的行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为。

    2.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 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时印章真实与否已不重要。

  •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尽管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真实,合同依然有效。这表明,在涉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印章真实性的义务,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签字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 案例三:伪造公司印章进行合同诈骗案
    1. 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 法律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构成刑事犯罪。

  • 法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 三、伪造、私刻公司印章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1. 合同无效:伪造、私刻公司印章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伪造、私刻的印章未经合法程序制作和备案,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愿,也无法产生合法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2. 表见代理:如果伪造、私刻的印章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构成了表见代理,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二是签订合同之时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 公司过错:如果公司在管理印章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司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公司在印章管理方面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印章被伪造或私刻。

    4. 印章的唯一性: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如果公司印章不唯一,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从而给交易相对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5. 举证责任:在涉及伪造、私刻公司印章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主张印章真实有效的一方应承担争议印章为对方印章或由对方加盖印章的举证责任。

    四、结论

    伪造、私刻公司印章并用于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双方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裁判规则,强调公司印章的唯一性、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以及公司在印章管理方面的过错责任。因此,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或滥用,以确保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时,交易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因伪造、私刻印章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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