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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北京君德同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德同创公司”)诉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兴公司”)及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晓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君德同创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其拥有盐酸胍-氯乙酸法的发明专利权,并将甘氨酸-单氰胺法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泽兴公司与大晓公司被指控侵犯了君德同创公司的技术秘密,具体涉及饲料级胍基乙酸的生产工艺。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
君德同创公司自2008年开始研究胍基乙酸在饲料方面的应用价值,并于2009年向农业农村部申报饲料添加剂胍基乙酸新产品。经过研发,君德同创公司掌握了包括盐酸胍-氯乙酸法和甘氨酸-单氰胺法在内的多种生产胍基乙酸的工艺方法。为防止技术泄密,君德同创公司与内部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0年6月,君德同创公司与泽兴公司分别签订了开发胍基乙酸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和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泽兴公司为君德同创公司加工饲料级胍基乙酸产品,并提供生产设备、场地等支持。协议明确泽兴公司应严格控制生产技术外泄,也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否则应赔偿君德同创公司的经济损失,合同及保密期限为三年。2012年6月,君德同创公司将生产工艺提供给泽兴公司,双方合作至2014年6月终止。
然而,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君德同创公司发现大晓公司在宣传、销售其饲料级胍基乙酸产品时,宣称生产工艺来自君德同创公司或泽兴公司,且产品分析报告显示其销售的胍基乙酸产品质量与君德同创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相符。君德同创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泽兴公司、大晓公司共同侵害了其技术秘密,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泽兴公司、大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君德同创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使用和披露?
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泽兴公司是否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三、法律适用与分析
1. 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君德同创公司主张的甘氨酸-单氰胺法生产胍基乙酸工艺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判断其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
秘密性:涉案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泽兴公司、大晓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已公开。
商业价值:该技术信息能够生产出符合饲料添加剂要求的胍基乙酸,提升了君德同创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君德同创公司已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合作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等方式,采取了与涉案技术信息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2. 保密义务的认定
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泽兴公司是否仍需承担保密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
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但保密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可以随意披露或使用技术秘密,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侵权法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使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被许可人仍需承担侵权法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后合同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
本案中,泽兴公司与君德同创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和委托加工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保密期限,但并未明确保密期限届满后泽兴公司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技术秘密。因此,泽兴公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后,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涉案技术秘密。
3. 侵权责任的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泽兴公司、大晓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对君德同创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判决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泽兴公司、大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判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保密义务的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泽兴公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后,仅能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大晓公司作为泽兴公司的关联企业,明知泽兴公司负有保密义务而擅自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和销售,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终审判决泽兴公司停止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大晓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君德同创公司经济损失。
四、典型意义与启示
本案对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以下几点: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保密义务的适用规则:阐明了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需承担侵权法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启示在于,企业在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及保密期限届满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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