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政集团有限公司、曾建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百科   2024-11-24 16:5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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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4号,涉及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标公司”)与广西建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政公司”)及曾建珲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抵消及财产查封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件主要事实

  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精标公司与建政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约定由建政公司向精标公司转让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后续因债权债务关系及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2. 债权债务抵消及财产查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其他案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抵消。根据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47、548号判决,债权债务抵消后,精标公司应向建政公司退回定金733.9万元。然而,建政公司认为其已经不再拖欠精标公司债务,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3. 诉讼过程

    建政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江璟湖”项目全部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8)桂民终547、548号判决,双方权利义务抵消后,建政公司不再对精标公司负有给付义务,继续查封建政公司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解除对建政公司房产的查封。

    精标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但本案发生时仍有效)

    本案中,双方因其他案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抵消,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因此,在债权债务抵消后,建政公司不再对精标公司负有给付义务。

  •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中,建政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继续查封建政公司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解除查封。这一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及解除保全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后,建政公司不再对精标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属于上述规定中“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形。因此,法院裁定解除对建政公司房产的查封符合该规定。

    •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四、案件分析

    1. 债权债务抵消的认定

      根据(2018)桂民终547、548号判决,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后,精标公司应向建政公司退回定金733.9万元。这一判决是双方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抵消,建政公司不再对精标公司负有给付义务。

    2. 财产查封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在审查建政公司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法院认为,继续查封建政公司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解除查封。这一做法体现了法院对财产查封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准确适用了《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分析,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案件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债权债务抵消及财产查封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抵消,建政公司不再对精标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并裁定解除对建政公司房产的查封。这一判决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六、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在债权债务抵消方面,双方应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抵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债权债务抵消产生纠纷,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在财产查封方面,法院应严格审查查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因查封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异议。

    4.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不仅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也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严谨态度和法律适用能力。因此,在类似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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