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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的确定与丧失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明确了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村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分析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及其背后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背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限制条件。
2.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二、真实案例分析
案例一:范中伦与范甲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
范中伦与范甲福均系虞城县城郊乡罗庄村委会大辛庄村民。范甲福原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2000年,范甲福被列为五保户,搬迁至城郊乡敬老院生活。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于2006年自然倒塌,且一直未恢复使用。期间,范中伦在范甲福的宅基地上栽树、种菜,实际管理使用了该土地。2014年,范中伦向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虞城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决定将该宅基地确权给范中伦使用。范甲福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虞城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调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原属范中伦父亲范纪海管理使用,后因范甲福土地被规划道路占用,涉案土地从范纪海家中调整给范甲福使用。范甲福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于2006年自然倒塌且一直未恢复使用,自房屋坍塌后范中伦即在涉案土地上栽树、种菜,实际管理使用了涉案土地。涉案土地原系范中伦家庭老宅基,虞城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并确权给范中伦管理使用符合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土地争议处理原则。因此,判决驳回范甲福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甲福对争议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来源合法且尚未丧失该使用权。即使范甲福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或者范甲福实际上没有在争议土地上居住,在没有经过收回程序前,不能认定范甲福已经丧失对该争议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
本案中,范甲福的宅基地因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范甲福已经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没有经过合法的土地收回程序前,范甲福仍然享有对该宅基地的潜在使用权。因此,虞城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确权给范中伦使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二:翟高旺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
翟高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争议地的承租人拆除。翟高旺户在争议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且一直未恢复使用。后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考虑到东联村五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争议地部分划分给翟高旺户使用,但翟高旺户等七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本案中,翟高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拆除,且一直未恢复使用。因此,翟高旺户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考虑到东联村五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争议地部分划分给翟高旺户使用,并作出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 :
本案中,翟高旺户的宅基地因房屋拆除且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应当被集体收回。因此,翟高旺户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虽然翟高旺户等七人不服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
三、最高法的原则性指导
最高法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下原则性指导:
1.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最高法强调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关系,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裁决。
2.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最高法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依法裁判、公正司法
最高法强调,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要依法裁判、公正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对待司法裁判结果。
四、结语
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村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最高法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始终坚持的原则。通过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依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将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珍惜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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