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配偶一方,不能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百科   2024-11-20 18:1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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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通过一系列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真实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背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现行有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虽然《婚姻法》已废止,但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继承和延续。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其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以及物权的保护。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关于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需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同时,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二、真实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陈某与彭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子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陈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某处房屋归婚生子彭小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一直由彭小某和其爷爷共同居住。离婚后,彭某因多次向管某借款,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彭某归还管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管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并进行评估。彭小某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律分析

  1. 离婚协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这种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本案中,虽然陈某与彭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彭小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管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2. 物权法定原则与债权相对性原理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案中,虽然陈某与彭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彭小某所有,但由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管某对彭某享有的金钱债权,是基于其与彭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与陈某与彭某之间的离婚协议无关。因此,管某有权依法申请对彭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3.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与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彭小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小某虽然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物权期待权,但由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作为彭某名下的财产,在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评估等强制措施。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彭小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三、法律分析与启示

1. 离婚协议不能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虽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在夫妻双方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能排除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这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 加强物权登记意识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不动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应加强物权登记意识。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确保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避免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3. 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还应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

4.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最后,还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配偶一方或子女时,并不能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理,加强物权登记意识,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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