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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个人或企业在法律上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惩戒。然而,对于希望恢复信用的被执行人来说,还是存在一些途径和方法的。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详细探讨如何恢复信用。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概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
二、恢复信用的条件与途径
全部履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包括偿还债务、支付赔偿款、履行特定行为等,履行完毕后应立即通知法院,法院会解除其失信状态。
案例: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义务,最终恢复了信用。
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下,需要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经法院审查后可解除失信。
案例: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受到限制,最终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货款20000元(含已扣划部分),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的失信状态得以解除。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法院审查同意
申请执行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失信。这通常需要申请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或其他相关情况表示认可和同意。
案例: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需偿还杨某借款1340547元本金及利息。如果李某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积极履行义务,获得申请执行人杨某的书面认可,并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李某的失信状态可以解除。
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包括因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案例: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开通后,郭淑某感受到了舆论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迅速查到郭淑某隐匿的房产并依法查封,最终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交至执行法院,案件终结执行,失信状态解除。
审判监督程序中止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进行再次审查和纠正的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失信状态。
法律条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监督和纠正的程序,如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失信状态。
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例如存在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也可解除失信。
法律条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执行程序规定,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因此解除失信状态。
申请纠正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三、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步骤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
申请事项及理由;
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
身份证明材料;
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收入证明;
社保信息;
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副本;
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案例分析中的启示
舆论压力与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例如,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郭淑某均是在感受到舆论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恢复了信用。
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执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郭淑某案件中,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迅速查到其隐匿的房产并依法查封,最终促使其履行义务。
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例如,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后,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以消除不良影响。
司法拘留与信用惩戒的结合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惩戒迫使其履行义务。例如,郑庆某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后,因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受到限制,最终主动履行了义务。
五、结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主要包括全部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止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以及申请纠正等。在具体操作中,被执行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舆论压力、执行联动机制、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以及司法拘留与信用惩戒的结合等多种手段在恢复信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被执行人在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义务,争取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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