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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时,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在特定情况下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
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为例:
案情概述:王某骑行购买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属于机动车。王某因无证驾驶且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家属起诉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因此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定。
三、责任判定条件
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
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电动车在性能、速度、重量等方面达到机动车标准。
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过错:如未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等。
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且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过错时,他们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判定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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