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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信托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780号。本案涉及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控股”)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之间因“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长安3号”)而引发的信托纠纷。华电控股作为投资者,于2012年11月15日与长安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认购长安信托发起的“长安3号”信托计划之信托单位20000万份(每份1元),投资期限24个月,预期收益率11%/年,并交付了信托资金人民币2亿元。然而,自2014年5月开始,长安信托未按期向华电控股分配投资收益,且在2014年11月投资期限届满后,长安信托未向华电控股分配任何投资本金及收益。因此,华电控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信托赔偿损失。
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是否满足:华电控股主张,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之一是《承诺函》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而长安信托并未办理该手续,导致信托计划不成立。
长安信托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华电控股认为,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的发起、管理及处置过程中严重不尽责,严重违约,导致投资者损失。
信托计划资金用途及风控措施:华电控股指出,长安信托擅自放弃投资标的企业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的保证金归集和采矿权抵押,导致该项目的回购价款受到严重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分析
《信托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华电控股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长安信托赔偿因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导致的损失。
《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长安信托在《信托合同》中承诺按照约定分配信托收益,但未能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长安信托未能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华电控股分配信托利益,且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违反了上述规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夸大宣传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或者违背信托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承诺;……”
如果长安信托在推介信托计划时夸大宣传预期收益或作出违背信托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承诺,则构成违规行为。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华电控股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长安信托的违约行为,而长安信托则需对其主张提供反驳证据。
四、案件分析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是否满足
华电控股主张,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之一是《承诺函》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然而,长安信托并未办理该手续。根据《信托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宣告信托计划成立,明显存在欺骗故意,未尽到专业性的高度注意义务。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安信托未能按照约定条件成立信托计划,构成违约。华电控股有权要求撤销信托计划并要求赔偿损失。
长安信托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华电控股指出,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的发起、管理及处置过程中严重不尽责,严重违约。具体表现为: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然而,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的发起、管理及处置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
擅自放弃投资标的企业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的保证金归集和采矿权抵押;
未对信托计划的回购方之一郭启飞的情况做尽职调查;
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后,不积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擅自撤回执行申请;
提供回购人、保证人等的虚假财务数据,欺骗投资人。
信托计划资金用途及风控措施
华电控股认为,长安信托擅自放弃投资标的企业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的保证金归集和采矿权抵押,导致该项目的回购价款受到严重影响。根据长安3号的推介资料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向长安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满足采矿证抵押条件后1个月,将采矿证抵押给长安信托。然而,长安信托并未落实该担保措施。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采取有效风控措施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然而,长安信托未能落实采矿权抵押等担保措施,导致信托计划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五、案件结论
综上所述,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的发起、管理及处置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根据《信托法》、《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安信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案中,华电控股作为投资者,有权要求长安信托赔偿因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导致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华电控股提供的证据及长安信托的抗辩理由,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780号案件中作出了判决,认定长安信托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决其赔偿华电控股损失。该判决不仅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信托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及收益情况,审慎投资;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法院在审理信托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作出公正判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不仅涉及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还反映了信托行业在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信托业务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共同维护信托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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