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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贵州省民政厅网站、中国社会工作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若干措施》强调,要依法开展收养工作,积极推进送养工作,稳妥开展收养评估,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要做好保障政策衔接,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条件的,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政策。
其中,《若干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可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稳妥开展收养评估。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21〕17号)规定,稳妥规范组织开展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评估,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抚养教育能力和融合期间抚育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形成客观、公正、完整、规范的《收养评估报告》,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适合的收养家庭,并按照规定开展收养后回访。经双方认可,送养人和收养人可以保持经常性联系。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残疾孤儿能力的,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
(三)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并可依收养人申请在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二、做好保障政策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收养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应书面告知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应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程序核实后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漏发或重复发放补助资金。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应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毕业。各地民政部门应建立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孤儿,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于因年满18周岁等原因已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成年被收养孤儿,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户籍仍为贵州省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按一类人员继续享受资助参保、分类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联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救助政策,并由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等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收养人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及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残疾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申请相关保障待遇。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为方便残疾孤儿就学,收养人可以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转(入)学申请,各地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国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内户籍被收养适龄残疾孤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经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申请,家庭住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入学安置教育评估,根据残疾孤儿实际情况,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进行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服务保障。
(四)加强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成年后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被收养残疾孤儿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被收养残疾孤儿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场所租赁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成年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完善儿童福利体系、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政策界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协调解决被收养残疾孤儿各项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参照孤儿保障政策,确保被收养残疾孤儿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收养鼓励政策落地落实。
(二)抓实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对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等情况保持经常性沟通。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要求落实被收养残疾孤儿定期走访制度。各相关部门可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便于理解、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措施印发前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贵州9部门推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支持引导专业社工等提供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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