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侵害。除有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即只有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利害关系应限于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请的权利或利益,是判断是否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