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垫付费用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为受到关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此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垫付行为除紧急情况不能联系委托人之外,应该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代理了委托人处理货运实务,当受托人知道必然要垫付一些费用时,就应当予以预付,只要这种预付是合理的,且为了要代表委托人利益的,却不以“紧急情况”为区分的关键。
案例分析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例如在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2017)最高法民再104号】,尽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事实和情形的认定有差别,但是关于受托人垫付费用的这个问题,他们针对垫付费用之后如何进行处理,意思还是一致的,即“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在委托人没有预付的情况下,受托人垫付费用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完成受托事项所必须。货运代理人垫付费用必须以完成货物进出口事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对于非正常费用和额外费用,货运代理人代为垫付之前,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拒绝。”
因此,对于第一段所提到的两个争议而言,司法实践更加尊重和采纳第二种观点。
律师观点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编者认为,尽管海事司法实践广泛地采纳第二种观点,但是第一种观点也要受到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这种做法是最为稳妥的。换言之,受托人如果能做到第一种观点所要求的那样,我们还是不建议其走第二种路线。
一方面,受托人很难去把握什么叫做合理。尽管法院原则上还是支持了第二个观点,但是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样做有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受托人应该非常清楚什么叫“合理”,什么叫“不合理”,如果一旦他不清楚了,那就意味着他垫付的费用就是没有必要的(那就更谈不上紧急了),这样就很难再获得法院的支持了。因此,我们推荐在垫付之前还是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受托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举证责任问题。既然受托人垫付了费用,肯定是要进行说明,他要么是拿出证据来证明委托人同意,要么就是尽可能的证明这种垫付是合理的。编者认为,这两种证明的难度是相差非常大的,证明委托人同意的方式非常多,也非常直接;而证明什么样的费用是“合理的”却很难有一个十分踏实的定论。
综上,基于这两个方面,我们还是希望各货代企业尽量地按照第一种观点来行事,避免产生更多的纠纷。
法律延伸
但是实践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当中,由于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强势地位,往往都会要求作为代理人的货代企业垫付相关费用,甚至有些费用的标准不尽合理,而货代企业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又不得不支付。在垫付费用争议与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由于实际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都有阶梯型的收费方式,这导致了一旦纠纷产生,集装箱滞港多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都高得令人瞠目,而实际承运人往往更倾向于有直接合作的货代企业收取,而此时如果货代企业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却也不得不支付高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由于超期使用费是阶梯式的计费,经常会超过“重置新箱”费用许多,甚至超过数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大多以“重置新箱”的费用为上限,这就代表着,如果货代企业代托运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并不能全额的向托运人主张进而得到相应的赔偿,这种损失与其说是法律上的不完美,倒不如说是难以避免的商业风险。
想解决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窘境,除了货代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敢于强硬回绝不合理要求的同时,也需要作为强势方的实际承运人以诚为商,不再以商业地位为挟,迫使他人屈从于不合理的要求,只有这样,各方才能进入一个积极的良性循环,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