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效整合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摘   2024-10-26 15:42   山东  

发文字号广发办字[2001]1458号

公布日期 2001-12-14

施行日期 2001-12-14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正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现就加快广播电视网络的有效整合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要采用经济、技术、业务、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快全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有效整合,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现有网络资产为基础、以节目为龙头、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新格局,形成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业务、统一标准的集团化管理新体制,进一步促进网络优化升级和规模效益增长,进一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保证党和国家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必须坚持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和公益属性,坚持从全局出发、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着眼于发展,合理调整广播电视网络投资、积累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整合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国家权益,防止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流失,严禁以持股形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网络整合要与集团化发展以及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三、加快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节目平台建设,建立节目数据库,加快全国广播影视节目资源整合,形成既可用于有线网、卫星网、无线网、互联网等多个网络,又可用于高清晰度电视播出、标准清晰度电视播出、有线电视网的节目点播、互联网广播检索、音像资料出版等多个层面的节目应用平台,带动全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从而推动广播电视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向在确保公共服务基础上又能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方向的转变,为广播电视发展寻求新的增长点。

  四、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技术标准为保障。要积极进行有线数字电视试验,加快条件接收系统、用户管理系统、业务信息、电子节目指南等技术试验,积极探索有线电视网络新的运营模式,推动数据广播、视频点播、高速互联网等新业务的开展,拓宽广播电视网络的服务范围,满足用户不同层次的需求。要抓紧进行有线电视网络、数据广播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标准体系。在传输网络和用户网络进行优化升级和双向改造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保证全国网络技术体制统一,上下贯通,安全、顺畅运行。

  五、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要完成国家和省网络公司的组建。二是要以国家网络公司为龙头、各省网络公司参与,实现国家广电网与各省网资产的重组整合和业务联通。三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省对地(市)县分配网的整合,地(市)以下可以组建省网络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资产和业务为纽带实现省、地(市)、县三级贯通,统一运营。

  六、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可采取吸收合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应以吸收合并为主。国家网络公司要积极支持和推动省网络公司对地(市)县网络的整合,并提供技术、业务、咨询等服务,可以选择部分省(区)进行整合的试点,为组建全国性的网络公司提供经验。省网络公司要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等方式,加快对地(市)县网络的整合,形成以省为单位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

  七、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中凡涉及到资产重组的,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评估,防止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规融资尚未妥善处理的或者已将网络资产上市的,可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合理分配收益,并积极创造条件,选择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资本性整合。

  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委托关系,建立符合广播电视网络特性的统一分帐和结算体制,理顺网络运营方与节目内容提供方之间的分帐或委托销售等经济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要抓紧制定符合广播电视网络实际的资费政策。

  九、广播电视网络的融资问题,按照《广播影视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见附录)执行。对于前一阶段网络建设过程中的融资违规现象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已进入的资金,由广播影视系统内优先收购或向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转让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十、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要积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确保宣传不出问题、传输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全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平稳过渡和顺利完成。


附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广播影视集团融资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积极探索和建立促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融资机制。广播影视集团可以采取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银行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融资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必须为发展主业服务,必须坚持集团控股,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经营方向。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充分利用和保护广播影视特许经营权和无形资产,切实保障国家权益,严禁以持股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及频道、频率等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吸收新闻出版部门、广播影视和其他单位的资金进行节目制作、项目合作等。
  三、电视剧制作机构,经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集团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组建股份制的制作公司,也可以吸纳境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影视剧拍摄、影视剧制作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合作。
  四、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在集团控股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必要时可吸收系统外国有大企业的资金参与网站建设和非新闻宣传业务的经营,但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暂不上市。
  五、经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播影视报刊的印刷、发行等经营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集团控股的前提下,广播影视报刊的发行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
  六、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集团控股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与传输分开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政府拨款、银行贷款、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进行融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与传输干线网建设,系统内资金可以参与分配网建设,但系统外单位不得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七、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可以吸收国有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吸纳广播影视系统外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资金的,集团必须控制51%以上的股份,同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及其关联企业参股省级网络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广电系统的董事应占传输网络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特许经营权,应以无形资产计入集团所持股份。
  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经股份制改造后,在国内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前,应报经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暂不允许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香港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电影集团(公司)在保证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广播影视系统外的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参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作。经省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片单位试行股份制改造,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电影集团、电影厂、影院等可以吸收境外资金合作拍摄影视片。在中方控制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引进外资改造电影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不允许组建中外合资的电影制作公司。
  电影集团所属的股份制公司,条件成熟可申请上市。
  十、其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的融资,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融资渠道。在前一阶段对广播影视融资情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已进入广播影视系统的不符合本规定的资金,由广播影视系统内优先收购或向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转让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泰信电子
专注广播网与互联网的融合,解决电视难、看电视烦、看电视贵的难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