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龙泉驿区征地征收群众货币安置凭证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完成意见征集,正式实施!
小团为大家找到了详细内容,下面请看详情:
龙泉驿区征地征收群众
货币安置凭证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征地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满足拟安置补偿对象多元化的安置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成都市住建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推行多元化住房安置的指导意见》(成自然资函〔2024〕176号)、《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指导意见》(成住建规〔2024〕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负责政策制定、咨询解释及组织实施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本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建立房源库;区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相关税费征免工作;属地街镇负责补偿协议签订、房票发放及房票转让确认、登记、结算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条 安置补偿方式
按照我区现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安置补偿对象,由安置补偿对象自愿选择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
第四条 分阶段组织实施房票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立足我区实际在条件成熟项目(含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高风险点避险搬迁范围)中实施,分阶段、分批次有序推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 房票含义
房票(含电子房票)是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给安置补偿对象自行购买本辖区房源库内商品房屋的凭证,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房票对象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张房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安置补偿对象为单位发放房票。
第七条 房票使用比例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作限制。
第八条 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实行实名制,可用于购买本区房源库内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不得跨区使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房票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使用房票时,被搬迁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人均需在房票上签字捺印确认,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字捺印确认。
第九条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一式六联(存根联、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房票的存根联由属地街镇保管,消费联由房票安置补偿对象保管,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由安置补偿对象在购房时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作为结算凭证。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过后自动失效。房票失效后,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自动转为(原)住房安置,安置补偿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确认房屋套型,过渡政策按照住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自动转为货币安置,征收补偿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办理货币安置补偿结算。
第十条 房票分割与合并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的房票可以分割,也可以合并且仅限分割、合并一次。
第十一条 房票转让(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安置补偿对象所在户满足他处有1套住房,房票仅限在本辖区内转让1次)。转让必须经属地街镇备案登记,购房产生的奖励由受让人享受,按税费征收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再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房票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受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票继承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明向属地街镇申请更名使用。
第十三条 房票遗失
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到属地街镇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消费联”“结算联”,原“消费联”“结算联”失效。
变更转让或遗失补办房票的,属地街镇应及时通报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区住建局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房票审批
房屋拆迁安置申请审批表、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转让申请审批表、房票分割申请审批表、房票合并申请审批表,由属地街镇收集并报送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共同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报区住建局审批。
第十五条 新增安置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在房票有效期内新增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或住房安置。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金额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费(不含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及搬迁奖励)形成房票金额。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房票金额
按照安置补偿对象对应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房票单面积补偿标准,对应形成房票金额;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高风险点避险搬迁项目房票金额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房源入库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可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源征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由区住建局建立房源库。
第十九条 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实际使用房票金额填写房票结算联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不足部分由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结算。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进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
房票奖励由财政资金提供保障,奖励资金在接房后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奖补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享受以下购房奖补:
(一)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4%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二)房票购房人(仅限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成交价格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地房票奖补
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享受以下购房奖补:
(一)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且使用金额达到票面价值90%及以上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8%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二)对安置补偿对象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渡费标准)。
(三)房票购房人(仅限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成交价格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四条 房票余额结算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房源库内商品房,且使用房票金额比例达到90%及以上,及时到属地街镇备案。
接房后有余款的到属地街镇按季度结算。其中:
财政资金项目,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纳入部门预算,属地街镇对房票持有人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属地街镇,属地街镇负责拨付到房票持有人个人账户;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结算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票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核原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四)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五)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后,按季度收集结算所需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向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申请结算。其中:
财政资金项目,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纳入部门预算,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区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持有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不正当得利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的,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会同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价值兑付不受本意见有效期影响。
来源:龙泉驿区住房保障中心
今年以来,成都多个区发布了“拆迁房票”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征地、拆迁后可以选择使用房票作为补偿。
房票的用途大家想必有所了解,这里就不做赘述,目前成都已经出台房票补偿政策的区域,就有青羊、成华、高新、郫都、双流等,点击下方链接即可查看:
青羊区补偿房票政策:点击查看详情
成华区补偿房票政策:点击查看详情(意见征集)
高新区补偿房票政策:点击查看详情(意见征集)
郫都区补偿房票政策:点击查看详情
双流区补偿房票政策:点击查看详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