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国企、上市公司都踩雷的7大融资性贸易大坑!
风控怎么做?
刘军、刘玉峰、周梦甜
近年来,国企在开展和参与贸易业务过程中发生了多项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贸易业务实际案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展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大家防范贸易业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二、贸易业务损失案例分析
(一)循环贸易伪造经营业绩
2015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循环“购销”钢材,虚增经营业绩30多亿元。
该案例为循环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1 所示。业务中,与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个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使该公司达到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完成经营考核指标等目的。
图1 循环贸易模式
(二)委托采购贸易货权失控
2014 年至2016 年,自然人罗某的控股公司委托8 家企业代其从境外进口货物,以相关企业代开的90 天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罗某通过伪造第三方仓库资料,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私自出库并出售相关货物非法获利4亿多元。
该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委托采购(销售)模式的融资性贸易,如图2所示。业务中,受托方接受下游公司委托代为采购相关货物,并将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全部或部分委托下游公司或其关联方完成,期间并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图2 委托采购(销售)模式
(三)垫资贸易形成大额资金损失
2009 年至2013 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开展铅锭贸易,因对方资金链断裂形成0.73亿元债权逾期。2014年,某企业所属子公司利用自身银行信誉分别开展电解铜、化工品贸易,因下游企业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导致60多亿元损失。
相关案例为典型的托盘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3 所示。业务中,托盘方利用信誉、资金等优势采购大宗商品,下游利用信用期间或汇票承兑期获得融资,该业务存在较高资金敞口风险。
图3 托盘贸易模式
(四)商品违约出库或重复质押导致资金损失
2014年末,某棉花企业所属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在库棉花被擅自违约出库和重复质押,导致约8000多万元质押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图4 质押监管模式
如上述质权人为企业,且质权人与融资企业直接进行贸易业务,上述贸易模式就变为仓储保管模式,如图5所示。仓储保管贸易模式融合了托盘和质押监管两种形式:一是买方也即托盘方,通过相关货物买卖交易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相关货物的仓储保管企业,以仓储保管质押交易,为融资企业增加授信。
图5 仓储保管模式
(五)贸易应收账款保理导致大额资金损失风险
2013年2月,广州某金属企业(销售方)与新疆某物资企业(采购方)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销售方以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由于采购方无法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该案例为保理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6 所示。业务中,销售方将其对购买方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2]。如果融资人违约无法支付货款,将导致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图6 保理模式
三、贸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综合案例和贸易的特征分析,贸易业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合规及法律风险
2013至2023年,国家多次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严格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存在借贷行为或以借贷为主的贸易合同会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货权控制风险
若缺乏贸易业务中的货物控制权,上下游企业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谋开展虚假交易,企业可能无法通过处置货物以减少损失,从而面临财产损失风险。
(三)资金损失风险
若无法对下游资信水平进行科学、充分的风险评估,或不能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结算实施有效监控,很可能产生资金风险[4]。
(四)人员专业经验不足风险
贸易业务涉及环节众多、利益关系链条复杂,被利用于套取资金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通常需专业且经验丰富人员进行管理,且操作过程需要仔细谨慎。
(五)发票和税务风险
若在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受到处罚。
(六)信息不准确导致战略制定风险
若开展贸易业务或制定战略时仅运用相对方提供的“被加工”的信息,可能导致出现错误判断或制定不合理的战略规划。
(七)企业声誉风险
大中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及银行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若发生重大经营性风险或大额损失,社会舆论可能产生各种负面评价,影响公司的社会声誉。
四、风险防范对策
鉴于上述风险,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建议坚持“六位一体”开展全方位管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业务跟踪,重点关注客户管理和体系化风险防控,建立危机处理预案机制,通过综合一体化管理,降低贸易业务的风险,详见图7所示。
图7 “六位一体”管控模式
(一)加强客户评价和管理
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建立新客户准入审核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贸易合作伙伴的选择。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对于现有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追踪其经营情况,动态评价客户的经营况状变化,对业务模式和合作额度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核查上下游关联关系,多手段、多角度开展关联关系调查,杜绝空壳公司的业务。
(二)规范合同内容和跟踪管理
审慎签订贸易合同,优先选择本企业的标准合同范本,严格规范合同标的、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加强在手合同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执行情况有偏差的合同及时进行汇报,考虑是否终止合作。
(三)完善组织人员和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加强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管理,通过各职能部门共同把关、共同决策,降低贸易业务风险。同时,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各类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于贸易流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构建信息化平台,提升其信息化程度,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和风险管控。
(四)加强资金单据管控和仓储运输管理
1、加强资金管控。一是严格检查合作方资信情况。规范贸易合作方、担保人的资金信用背景调查,防范资金信用风险。二是加强资金集中归集和监管。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制定资金归集与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金监控流程,实时监控资金去向和收支情况。三是压实抵押担保责任。合理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格,保证担保抵押效力。四是严格把控贸易业务授信。合理分配授信额度,严格控制付款信用期限。五是加强应收账款管控。建立监督和清收机制,专人定期办理。
2、加强单据审核。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合同、发票、报关、物流、提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分析各项资料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发现异常情况要加强追踪和调查,防范单据伪造、变造风险。
3、加强增值税开票事前检查。严格规范增值税开票流程;对于特殊税务事项,要做好政策研究和合规性审查。
4、加强货权控制。一是尽可能要求先货后款,严密监控出库和货权转移过程,确保交易的实物流转可控;二是严格落实业务、财务及仓库的存货定期盘点,确保存货安全;三是选择资质信誉好的仓储和物流单位,密切关注其服务和信用变化情况,严防相关方企业挪用货物或“一货二卖”。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动态风险管控机制和市场变化预警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跟踪市场状态和贸易业务各流程的实时状态,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
建立贸易业务监督机制,将法务、风控、财务等各职能部门纳入到业务实施监管环节中,通过定期开展贸易业务的风险排查,使客户管理、合同管理、付款单据审核、物流等一系列环节都实现有监督、有控制。
(六)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和效果
在分析、总结行业风险事件成因、处置过程、效果的基础上,借鉴同行单位的应对经验,结合公司自身风险防范、控制各项制度措施,系统编制风险处置预案。当发生贸易风险事项时,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财产保全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来源: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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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意见
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
其中提出:
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明确基金定位
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
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
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
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
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
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推动基金整合优化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
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规范基金退出管理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
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拓宽基金退出渠道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完善基金退出机制
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文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制度协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四)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五)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六)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七)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四、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
(八)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齐产业发展短板。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形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联动机制。
(九)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找准定位,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省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十)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一)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五、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十二)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十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十四)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十五)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十六)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十七)优化基金发展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六、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十八)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十九)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二十)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七、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二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推动国家战略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各级政府开展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工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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