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最近出差办案,写文有些滞后,抱歉。
国际案件中,“程序令”的使用较为普遍些。国内案件中,笔者也尝试在一些案件中使用,对于提升办案效率的确有效,但使用率不高。由此,笔者想借“TAO仲裁圆桌”,总结几篇笔者办案中使用的包括“程序令”在内的几种“审理工具”,分享给各位。
在此想说明的是,尽管这些“审理工具”使用频率在一些国际知名机构中比较高,但,丝毫不妨碍在一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也可以因需而用。当然,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或仲裁庭的需求而决定是否采用或者采用何种审理工具。但,无论如何,采用这些“审理工具”的目的均为了高效推进仲裁程序,公平公正办理仲裁案件,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今天分享“程序令”的使用。
01 什么是程序令?
所谓的“程序令”,通常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根据案情需要,依据仲裁规则或其他文件,经过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发布的一系列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指令/命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程序令包含了几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程序令的使用依据。为何可以使用程序令?原因在于仲裁规则的授权,仲裁规则中通常规定了仲裁庭可以采用“程序令”等仲裁庭认可合适的方式审理仲裁案件。同时,即使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令”三个字,根据仲裁庭的职权范围,笔者认为,仲裁规则授权了仲裁庭享有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利情形下,而“程序令”又是经过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程序命令,所以,同样可以使用。
第二个要素是程序令的主体是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不是仲裁机构,也不是仲裁秘书。
第三个要素是因案而定,并非所有的仲裁案件都强制使用程序令。是否采用通常由仲裁庭根据案情需要,如果案情较为简单,各方文件极少,程序不是很复杂,则仲裁庭也可以不采用程序令的方式。
第四个要素是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发布的,这一点比较重要。因为仲裁程序的推进不是仲裁庭单方推进,而是需要各方当事人的配合。也只有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后,程序令才会发挥它的最大效用价值。
02 程序令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程序令通常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程序令依据。程序令要载明几号案件,依据仲裁规则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发出。笔者注意到,不仅仅是程序令,其他仲裁文书中,有些仲裁机构的秘书不太注意案号的使用,经常表述“XX公司与XX公司案”,这种表述方式非常不严谨。如果双方还有其他案件在该机构,更是无所指向。所以,必须用“案号”指向唯一的案件。
第二,时间表。时间表通常是命令各方当事人或者包括仲裁庭在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文件,开庭,提交裁决草稿等事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时间需要详细具体,既可以是时段内,也可以是某个时间点,例如:庭后X周内或者XXXX年XX月XX日17:00之前;另外,如果是涉外案件,务必注明是北京时间还是巴黎时间,要注明时区。
第三,提交的书面意见。仲裁庭需要注意,在程序令中,表述双方提交书面意见时,应使用“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要出现称谓主体混乱无序的状态,例如:一会儿称“XXXX公司”,一会儿又称”申请人“,一会儿又出现“一方当事人”。
双方就实体争议问题,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包含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及每项请求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还应当包含答辩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同时,需要对案情全面陈述。笔者也注意到,有些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对书面意见进行修改,在此,需要注意,提交的书面意见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并注明该书面意见已经全面反映了其在案件中的全部代理意见。
第四,材料发送。程序令中会指出各种文件材料的发送方式,例如,是通过网上平台还是电子邮箱群,还是其他指定的方式。特别提示注意,当事人不可以单独与仲裁员联系(发邮件,发微信、发短信等),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程序问题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仲裁秘书,但不要单独接触仲裁员。
第五,文书证据的提交。文书提交需要按照需要编码,不论是几次提交,都要连续编上页码。双方提交的证据电子版建议是PDF版且可以搜索。如有外文,是否需要翻译等。程序令特别声明,文书证据要与书面意见一起提交,除非仲裁庭另有指令,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
第六,通讯方式。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很多的仲裁机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邮寄送达方式,而是出现了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区块链、微信等即时通讯技术方式。这些通讯方式和通讯的地址,需要程序令中列明。此后,仲裁庭就按照载明的通讯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应该按照载明的通讯方式联系仲裁秘书,提交文书材料等。
第七、仲裁地、仲裁管辖条款、仲裁语言和实体审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根据与各方协商确定,确定仲裁管辖的依据,确定仲裁地和仲裁使用的语言,同时确定适用的法律及规则。
这里需要注意,并非案件由XX机构受理,就必然适用XX机构的规则,可能存在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规则。
03 程序令简版
笔者根据程序令的基本内容,制作了一份简单版的程序令(如果发出多份程序令,则应该注明第几号程序令):
程序令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XXX
仲 裁 员:XXX
仲 裁 员:XXX
关于XXXX号仲裁案,依据《XX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后,本案适用 XX规则,仲裁管辖条款是...... ,本案适用XX法律,仲裁地是XX,使用英文/中文/法文/日文审理。仲裁程序安排如下:
一、时间表
时间(北京时间,) | 内容 | 相关方 |
XXXX年XX月XX日 | 提交仲裁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提交反请求及有关证据 | 被申请人 |
XXXX年XX月XX日(收到答辩书或反请求书之日起X日内) | 提交反请求答辩及有关证据 | 申请人 |
XXXX年XX月XX日(收到反请求答辩书之日起X日内) | 提交答辩回复及证据 | 被申请人 |
XXXX年XX月XX日(收到书面陈词之日起X日内) | 提交反驳陈词 | 申请人 |
XXXX年XX月XX日 | 提交证据截止日 提交案情大事记 | 申请人、被申请人 |
庭前X周 | 召开庭前会议 | 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 |
XXXX年XX月XX日9:00 | 开庭审理(现场/网上) | 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 |
庭后X日内 | 提交书面代理词 | 申请人、被申请人 |
待定 | 提交裁决草稿 | 仲裁庭 |
二、关于书面意见
......
......
......
三、关于材料发送
......
......
......
四、关于文书证据
......
......
......
五、关于通讯方式
申请人联系人(代理人):XXX
地址:
电子邮箱:
手机:
电话:
被申请人联系人(代理人):XXX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等领域的案件。
田先生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办公室:北京/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