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纪委粉丝问谢同志:
纪委如何开展监督质效的评估?
谢同志内心五味杂陈,靠在椅子上,闭上眼,深吸了几口气,无数个问号出现在眼眸里忽闪忽闪,把自己闪昏竟入了梦乡。
梦里:
谢同志在监督娃写作业,娃在那里或奋笔疾书或东摸西摸、搞七搞八,谢同志坐在娃的小靠背椅背后的小靠背椅上,一边敲着二郎腿,一边刷着短剧,一边咧着嘴不出声地大笑。
谢夫人突然出现在身侧,谢同志咧着的嘴在看见谢夫人横眉冷对的眼神时僵在了空中,面部肌肉同步出现了一跳一跳的抽搐。
谢夫人一把夺走谢同志的手机:你这监督的是个什么鬼?
遂梦中惊醒:
发现手机掉在了地上。
谢同志赶紧捡起手机给粉丝回消息:
谢夫人根本不需要评估谢同志监督娃写作业的质效,因为谢同志的监督责任履行情况被谢夫人一眼通透。
让各类监督行为全面动态可见,根本无需评估。
下面进入正题:
监督质效需要评估的底层逻辑是因为监督质效有差异,有的监督得好,有的监督得不够好。
最终极的标准是本号一直坚持的观点:“监督搞得好,案子自然少”。
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是判断监督搞得好的唯一标准;
老出问题,则是监督没搞好的重要证明;
当然,也有监督搞得好,依然出问题的情况,那就是遇到了“顽固”的监督对象。这就需要区分监督责任是否履行到位,问题是否是主动监督发现。
当然,万事万物都在矛盾中运动前行。
我们先跳过终极标准,来看一下实现终极标准的过程。
前期文章《判断监督有效力的10个必要条件》中介绍过,要想让监督有效力,必须具备以下10个必要条件:
1.监督之人:监督者。
2.监督之名:监督的名分。
3.监督之尺:监督的事项和标准。
4.监督之愿:监督者的监督意愿。
5.监督之胆:监督的勇气与担当。
6.监督之方: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7.监督之距:监督的距离。
8.监督之剑:监督发现问题的惩罚。
9.监督之靠:监督者开展监督的“依靠”与机制保障。
10.监督之器:监督的工具。
如果非要对下级监督者进行监督“质效”的评价,以上10个,是评价的“质”,也就是监督者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观动因和客观行为;
还需要补充评价“效”:
谢同志更倾向于:
上级监督者为下级监督者提供2、3、6、8、9、10,而不是靠下级监督者主观作为,所以这六个方面,无需对下级监督者进行评估;
1、4、5、7则是有机的统一,就是监督者的相对考验主观能动性的层面。
1是“本”,因为人为本,监督者不知道自己是监督者,谓之“上级监督者丢了人”,如果没有监督者或者有监督者没有4与5的“愿”和“胆”,又或者有监督者却与监督对象保持远远的举例,监督无从谈起。
4与5可以通过6、9、10的精巧设计,消除其“不好做人、不好做事”的尴尬。
7的监督距离,前期文章《论监督的远与近》有过介绍,越是下一级的监督者越是就近的监督者,所以从时间的滞后性和空间的距离的角度来看,天然是不存在的。
综上,与其进行体系化的监督质效评估,不如把监督者全面盘活,为其提供足够的监督依据和监督工具,使其依据监督依据并使用监督工具,将监督对象(含监督者)行为事实,全面动态可见。详见《纪委玩转新质生产力之新质监督力》
干监督、看得见才能摸得着。
欢迎到党内监督协同调度中心体验馆考察体验如何盘活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