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新】出租房收回法条重大更新--出租房如何收回?(实用收藏)

文摘   房产   2024-07-30 14:07   加拿大  

BC省政府今年多次修订租房法案,在房东和租客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和讨论。作为一线的物业管理企业,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出租房回收新法规进行了总结归纳,供业主朋友们参考和收藏。

常见问题

我与租客签订了一年的固定租约,一年期到,能否请租客搬走。收回房子?”
在BC省法律体系下,固定租约期满后,租约将自动转为按月租约(month by month),或者进入一个新的固定期。业主不能直接要求租客搬走。租约到期后,业主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进行自用收回:
1、业主以及近亲自用;
2、房屋已售,新买家或近亲自用;
3、出租单位将由长期的caretaker或管理员居住使用
图片来源于BC省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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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主自用收回

业主出于真实自用申请收回物业,以便自己、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使用;(很多人将此条款翻译为“直系亲属自用”并不准确。注意此处不包括业主的兄弟姐妹)。

业主需准备以下资料:


政府web portal填写并生成有唯一编号的解约通知书(4 month notice
提前四个月以规定的有效送方式送达租客详细信息点击链接
给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补偿,或者最后一个月租金免费

必须是诚实动机(Good Faith)收回后,真实居住至少12个月


02
新买家自用收回

新买家或其近亲自用,由卖家提前至少四个月送达通知租客收回。(固定租约fix term除外):

需满足以下要求:


买卖合约已达成
需提交买卖合约及“买家自用申明”
政府web portal填写并生成有唯一编号的解约通知书(4 month notice
提前四个月以规定的有效送方式送达租客(详细信息点击链接)
给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补偿,或者最后一个月租金免费

必须是诚实动机(Good Faith)收回后,真实居住至少12个月



03
长期care taker或物业管理员居住使用

出租单位将由长期的caretaker或管理员居住,常见于老年人需要随身看护或大厦提供24小时管理服务的建筑。

由业主填写并发送4 month notice,需准备以下:

与caretaker或管理人员至少一年的合约
卖家在政府网站填写并生成有唯一编号的解约通知书(4 month notice
以规定的有效送方式送达租客详细信息点击链接
给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补偿,或者最后一个月租金免费
必须是诚实动机(Good Faith)收回后,真实居住至少12个月


老管家总结及建议

表达“诚实动机”是很郑重的程序。如果后来被发现是虚假原因,房东会被要求补偿原租客的损失,甚至承担严重的后果(十二个月的租金赔偿)。租客在离开之后的一年内,都有权因为“恶意驱逐”而起诉房东。立法人员和听证官对这类的案例格外留意,新修订的法律对此也是愈加严格。

请参考阅读我翻译过RTB的判例:

被判赔偿租客12个月租金,这些房东做错了什么?--租务法庭近期案例分享一

1、新法律几点重要的变化

  • 通知期限:出租房收回自用由原来的2个月通知变为4个月。

  • 通知生成:要求使用政府网站web portal生成唯一通知。

  • 自用时间:收回后必要自用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申诉时间:租客可申诉的时间由15天增加为30天。

2、新网站Web Portal的使用

  • 登录和生成通知:新的规定要求业主在政府专用网站web portal填写并生成通知,业主需使用BCEID登录(注册basic版即可),每份通知将有唯一的ID,显示在左上方。

  • 信息填写:所需填写的信息与之前的2个月通知并没有很大变化。系统在关键地方会提醒业主,例如:租客应得的补偿(如一个月的免费租金)将以具体金额的形式在系统中提醒用户。收回后的12个月必要自用时间特别提醒发送方注意阅读。

  • 通知送达:通知生成后,仍需以原来的有效方式将通知递送给租客。

2. 个人信息收集及隐私保护

在生成4个月通知(4 Month Notice)时,系统会收集业主及相关居住者的姓名出生日期信息;买卖合同以及买家自用申明。这些个人信息不会显示在最终生成的通知中,仅供系统内部和RTB内部使用(RTB internal use only)。

图片来源于BC省政府官方网站


3. 房东必须赔偿租客,租客可提前搬出

房东必须向租客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租客有权要求用于抵扣最后一个月的租金。 

租客在收到通知后不必在通知到达当日搬走,可于到达日前解约搬离。

例如:租客在收到通知后10天就找到房子并完成搬家。

业主需退还租客本月剩余租金、押金及一个月赔偿。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业主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新的New Portal系统,确保符合BC省最新租法的要求。


本文依据以下法律条款总结归纳:

  • RTA Section 47 – Cause

  • RTA Section 49 – Landlord’s Use of Property

  • RTA Sections 50-51 – Tenant May End Tenancy Early and Compensation

  • RTA Section 93 – Obligations Pass with Transfer or Assignment of Land

  • RESIDENTIAL TENANCY POLICY GUIDELINE2A: Ending a Tenancy for Occupancy by Landlord, Purchaser or Close Family Member


作者简介


CHIFU CHEN 总经理


从事大温地产管理工作十余年。了解北美文化,善于协调处理矛盾及复杂关系。在纠纷仲裁、客户筛选以及关系管理方面积累了多年经验。熟悉北美工程标准和规范,为业主提供专业的物业维护/维修咨询并协助质量管理。


NANCY WANG 市场部经理


长期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市场和客户服务工作,同为政府机构认证租赁关系讲师。了解中西文化,熟悉本地房地产行业法律。擅长协助客户跨语言跨文化进行资产优化配置和管理。为人亲和、擅长客户关系管理,能引导业主与客户之间良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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