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直播已然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它以实时性、直观性和强交互性的优势,将产品推向市场的前沿阵地。然而,在这一片繁荣景象之下,专利侵权的暗流却悄然涌动,给主播、商家乃至整个直播行业都蒙上了一层阴影。从直播营销的热门电子产品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到推荐的创新型生活用品被指盗用发明专利内核,诸如此类的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一、网络直播营销专利侵权风险表现
专利权是国家依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前提,授予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专利侵权指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实施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发明创造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专利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设计;间接侵权则涉及到辅助、诱导或促成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常见有以下几种专利侵权表现:
01
销售侵权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若主播或商家销售的产品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如产品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等与专利产品实质性相同,即构成对专利权的直接侵犯。即使主播本身未直接销售侵权产品,但在直播过程中通过暗示、引导等方式促使观众购买侵权产品,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例如,主播对侵权产品进行详细介绍、推荐,夸大其优点和效果,吸引观众购买,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侵权产品的销售,需与实际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如果主播或商家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如从有正规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且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确立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同时,兼顾保障正常商务交流活动秩序,为实践中善意销售者权利保障提供了重要抓手指引,也为网络直播活动主体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指明合法有效路径。对于网络直播活动主体来说,应当从正规的渠道进货,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相关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付款凭证等,以防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需指出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销售者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的责任。
02
虚假专利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如果主播或商家宣称产品拥有专利,但实际上该专利并不存在,或者所宣传的专利与实际产品不符,如宣传的专利技术未应用于产品中、宣传的专利号对应的专利内容与产品不一致、利用申请中但未批准的专利进行宣传等,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虚假专利宣传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该产品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创新性,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即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但由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也可能构成侵权。
03
专利标识使用不当
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专利标识。在直播营销中,如果主播或商家未经授权,在直播过程中展示、宣传或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专利权人有某种关联或得到了专利权人的授权,就构成了对专利权人标记权的侵犯。例如,直播中展示的产品并非专利产品,但主播却宣称该产品拥有特定专利并使用了该专利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可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对于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应以中文特别标明该产品系依专利方法获得。若在网络直播中,对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已过专利有效期的产品或非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属于标注范围不准确,亦构成侵权。
即使产品本身确实拥有专利,但如果在直播中对专利信息标注错误,如专利号标注错误、专利类型标注错误、将已失效的专利仍作为有效专利进行宣传等,也可能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这种错误标注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专利状况产生误解,影响其购买决策,同时也可能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04
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侵权
相较于传统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网络直播专利侵权本质上是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中通常会涉及三方主体,即侵权人、被侵权人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于不同类型的行为主体,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行为表现形式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直接使用或者售卖侵害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而如果平台作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表现形式有所区别。相较于直接侵权人来说,网络直播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和事前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或者在侵权行为发生事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删除、下架等补救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身经营的直播服务平台直接使用或者发布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情形较少,主要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二、网络直播中专利侵权风险防范
01
事前必要的审查
对于网络直播活动主体来说,网络直播活动的内容可能涉及他人专利权的,应当事前进行一定的审查,确保取得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如利用网络直播从事买卖或推广服务的主体,应当通过审查专利权属信息或者授权信息,确保买卖或推广的产品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同时,对于通过交易等商业方式取得的产品,为了避免后续陷入专利权侵权纠纷,还应当保留相关留存正规进货证明、授权销售证明,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其中,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必要审查义务更应当重视。一方面,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所接触到的产品不计其数,所涉及的侵权风险也就更高;另一方面,相较于商标权和著作权来说,专利权所涉及的对象内容较为专业化,非专业人士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来说,应当建立系统的事前审查机制。具体来说,既可以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即有意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的主体,应当针对直播销售或推广的产品出具相应的权属证书,以证明取得合法授权。若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将禁止在直播平台上从事活动。同时,也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专利审查岗位,聘请专业人士负责审查工作,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02
事中合理的注意
对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相关主体来说,事中的注意义务是指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相关直播信息反馈,尤其是相关的投诉信息反馈。实践中,网络直播活动主体在事前的必要审查义务中未发现专利侵权风险的事前的必要审查也难以确保万无一失。因此,对于网络直播活动主体来说,在直播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直播活动动态,直播过程中涉及到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收到侵害他人专利权信息提示与反馈的,应当及时采取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设置相应的意见或者投诉专栏,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投诉意见的收集,以便后续的救济处理。
03
事后及时的救济
事后的及时救济义务主要指向对象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背后原因在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网络直播活动中所涉及的产品不计其数,出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自身审查能力有限,以及发展需要,在网络直播活动前不宜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高的审查监管义务。但在相关侵权事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关服务经营主体,在网络直播活动中获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诸多司法判例中,案件事实主要是侵权人通过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网络平台的网络直播实施侵权行为。而对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来说,法院认定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相应删除、下架等救济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在相关权利人告知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站上存在侵权商品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相关通知情况转达对应的网络用户,并根据相关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调查判断,对于明显侵权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和下架等必要措施。对于不能马上确认的,可以在将收到的情况告知对应的网络用户后,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回应,表示已将相应情况转达且暂时采取必要措施,后续双方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应当就损害结果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协助调查义务
当相关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将侵权行为诉诸行政或司法途径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关管理人员,应当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具体来说,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以便于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结语
在网络直播营销蓬勃发展的当下,专利侵权风险犹如潜藏的暗礁,随时可能给直播从业者以及整个行业带来重创。从业者们应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方面积极保护自身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监控,防止无意侵权行为发生。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才能与行业共成长,收获属于自己的成功硕果。
作者简介
吴伟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并购重组清算、政府监管和合规、争议解决国内外诉讼/仲裁
近期文章推荐
ARTICAL
2025-01-09
2025-01-08
2025-01-07
2025-01-06
2025-01-03
2024-12-31
2024-12-26
2024-12-26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