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评标专家收受他人财物请托其他专家给予关照行为的定性——以办理刘某案为例展开分析
文摘
社会
2024-12-26 17:36
广东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利用自己担任评标专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直接参与评标给予关照或者一并请托其他评标专家共同给予关照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罪,抑或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刘某,系S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S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4年5月12日被S市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3.9万元。后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S市某区检察院决定,先后被S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逮捕。该案由S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4年10月11日向S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刘某多次利用自己担任评标专家的职务之便,接受黄某、孙某、C公司、J公司、Y公司、R公司、H公司、JLS公司、F公司、D公司、LYXP公司的关照请托,在参与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中,为请托公司谋取利益,通过打高分的方式帮助请托公司中标,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202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被抽中参评B区教育领域食材集采项目、C区公办学校食材集采项目,为帮助JLS公司、LYXP公司分别中标上述2个项目,送给担任上述公司参与评标2个项目的评标专家共计12.6万元。其中,在接受JLS公司的关照请托过程中,收受JLS公司18万元,分别向同期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祝某、蒋某、邱某、孙某行贿3万元、3万元、3万元、0.6万元合计9.6万元;在接受LYXP公司的关照请托过程中,收取LYXP公司20万元,向同期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郑某行贿3万元。(一)评标专家收受贿赂请托其他评标专家给予关照的行为性质问题
本案存在争议的犯罪事实是刘某利用自身作为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JLS公司、LYXP公司在B区教育领域食材集采、C区公办学校食材集采这2个项目的关照请托,收受2家公司财物,通过直接参与评标给予关照以及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行为。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为12.6万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前述行为依法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罪,依法应当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另行指控其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从我国刑法规定“斡旋受贿”情形的原理出发,刘某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行为应认定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明确规定“斡旋受贿”的情形,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受贿罪规定的原理也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到本案,刘某作为前述2个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接受行贿人JLS公司、LYXP公司请托帮忙中标事项时,请托人已同时委托刘某再找其他评标专家一并给予关照确保中标,即刘某不仅需要自己参与评标,还需要请托其他评标专家关照才能完成整个请托事项。在此种情况下,刘某与行贿人之间既是一种帮助行贿的合意,更是一种行、受贿的合意,即该请托事项包括了帮助请托其他评标专家一起给予关照。在此种特定情形下,刘某与其他接受请托参与评标的专家有了共同受贿的犯意联络,刘某与其请托的评标专家也共同占有了行贿人的财物。因此,刘某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行为,同样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经辩护人检索,在(2018)川刑再12号郑伦才受贿罪再审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运用我国刑法受贿罪中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原理,认定郑伦才利用自己担任评标专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直接参与评标给予关照或者请托其他评标专家给予关照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4.5万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地,在(2022)内0403刑初248号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以及(2018)川1502刑初713号某某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中,法院均作出了类似的判决。三是,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出发,刘某自己参与评标给予关照以及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两个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依法成立牵连犯,可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刘某利用自己作为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对请托公司打高分的形式帮助请托公司中标的行为是目的行为,但是在评标过程中,光凭刘某一个人,没有其他评标专家一起打高分,也难以实现请托人中标的目的。因此,刘某为完成请托事项,还需要通过请托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手段,才能达到前述请托公司中标的目的。因而,刘某前述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帮助请托公司中标是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的最终目的,请托同期参与评标的其他专家给予关照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帮助请托公司中标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题中之义;而且侵害的是相同法益,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因此,从牵连犯的角度出发,对刘某应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罪论处。四是,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出发,刘某亦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罪。本案若认定刘某前述行为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存在犯罪数额重复评价的问题。公诉机关在指控刘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已将前述贿赂其他专家的12.6万元纳入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中进行评价;若认定其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再将此12.6万元作为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评价,明显违背了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刘某与其他评标专家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刘某虽然与其请托的其他评标专家均具有利用实际参与评标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贿赂款的主观故意,但该故意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刘某只是告知其请托的其他评标专家请托事项以及事后给予感谢费,而对于请托人实际给刘某的总贿赂款数额以及该款如何进行分配的情况,其请托的其他专家并不清楚。因此,刘某与其他评标专家之间的犯罪故意并不重合,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个人均只需对自己实际收受的贿赂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正是因为如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退赃数额为153.9万元,而不是166.5万元。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首先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分析当事人涉案行为的罪数问题,准确判断系一罪抑或数罪;若以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尚难以判定行为的性质时,应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判例,厘清类案的裁判理由及裁判要旨,并从中寻找辩点以及支撑辩护意见的依据,从而达至极致专业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