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OECM):原住民和社区保护地的新可能性?

文摘   社会   2024-03-05 15:22   广东  

引言

由Harry D. Jonas等人写作的《OECM是否会增加对ICCA的认可和支持?》[1]一文于2017年发表在《PARKS》杂志上,探讨了在何种条件下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2]能够对原住民和当地社区所保护的领地或区域ICCA,territories and areas conserved by 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以下中文简称原住民和社区保护地)做出积极贡献。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保护地PA,Protected Areas)的框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OECM的出现有潜力增加对ICCA的承认和识别


原文分为5个部分,本文将逐一呈现:第一,界定OECM与ICCA并指出二者的核心关联,即都以保护结果为标准进行定义;第二,概述ICCA作出的贡献与面临的威胁,论证ICCA需要更多认可与支持;第三,指出PA的框架与ICCA之间存在错位,前者无法为后者提供普遍的支持,而OECM有潜力解决这种错位;第四,分析将ICCA识别为OECM的四个注意事项;最后,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多方合作共同制定关于OECM和ICCA的补充性指南;第二,各利益相关方应就“OECM是否应被称为‘conserved areas’”的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界定OECM与ICCA

OECM一词第一次出现是在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的闭幕式上,缔约方完成了关于爱知目标11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以下方案:

到2020年,至少有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的海岸和海洋区域,尤其是对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区域,通过建立有效而公平管理的、生态上有代表性和连通性好的保护地系统和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而得到保护,并被纳入更广泛的陆地景观和海洋景观。


2015年,世界保护地委员会(WCPA,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基于“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成员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制定关于OECM定义的指南”的目标,成立了工作组,为OECM起草了如下定义:

保护地以外的地理定义区域,对其的治理和管理可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积极、持续的长期成果,并取得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实现文化、精神、社会经济价值和其他本地相关价值。


根据IUCN-WCPA草拟的指南,有3种情况可被视为潜在的 OECM,包括:


1、主要保护:以保护为主要目标,满足IUCN定义下PA的所有要素,但因治理机构不愿将其指定为PA而未被官方识别为PA的区域;

2、次级保护:由于保护是次级管理目标而不符合IUCN对PA的定义,但保护是管理的结果的区域;

3、辅助保护:保护完全不是管理的目标,但管理活动的副产品在事实上促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


以上三种潜在的OECM都与ICCA具有明显的相关性ICCA中文简称原住民和社区保护地虽然在政策和学术写作中ICCA是一个新近概念,但作为实际的场所,它们从人类开始有目的地管理陆地与海洋以来就已存在,是数百万人维持生存、生计、身份与福祉的基础,由文化、精神、经济、政治等动机所支撑,具有3个基本特征:


1、原住民或当地社区与某地(领地、区域或居住地)之间存在紧密而深刻的联结;

2、原住民或当地社区在与该地相关的决策中扮演主要角色,并在事实上和/或法律上具备制定和执行地方法规的能力;

3、无论其原始的或主要的动机如何,原住民或当地社区的决定和努力促成了对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以及相关精神文化价值的保护。


在第三点特征上,ICCA与OECM一样,是根据结果而非目的来定义的PA和 OECM 的区分标准是,PA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而OECM无论其目的如何,都提供了有效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见表1)。因此,尽管不是所有的ICCA都有资格被识别为PA,但它们可能仍然有资格成为OECM


表1: PA和OECM治理类型的连续谱与案例


贡献与威胁:ICCA需要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据估计,在全球范围内,ICCA等于甚至超过了国家PA的数量和范围,并且在防止森林砍伐、维护森林健康和生态系统连通性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等方面,可以与PA一样甚或更加有效。因此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适当地承认和支持ICCA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ICCA及其实际管理者(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受到多种来源的威胁,例如陆地和海洋环境中各种强加的“发展”形式。并且原文作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司法程序和相关机构所促进和保护的往往是更强大团体的利益,而不是原住民与当地社区的福祉。


因此,尊重和支持原住民与当地社区不仅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也会促进自然保护的成本和效益在全社会更加公平地分配原住民和当地社区持续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上争取权益,目前已获得一些重大国际法律成果,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涉及习惯性可持续利用和传统知识的内容。


尽管取得了以上进展,但截至2017年,世界保护地数据库中仅包括1351个ICCA,面积为1896321.7平方公里,不到陆地和海洋PA总面积的5%[3],与政府管辖的186391个PA形成了鲜明对比。


为什么需要OECM:

PA与ICCA之间潜在的错位

在许多国家,ICCA与PA之间仍然存在矛盾甚至直接冲突。原文作者提出,许多国家的自然保护框架要么没有提供对ICCA(包括与PA相重合的ICCA)的识别要么在识别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原住民或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与权益


在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层面上,早在19世纪建立禁猎区和国家公园时,这些不公正的种子就被播种到了“保护”之中。在生物多样性优先的视角下,当地社区文化、精神、知识和实践之间整体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形式,被分割为有利于和不利于自然保护结果的。这种二元对立的框架导致大量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的世界观(包括本体论与伦理体系)得不到承认、不受尊重和被边缘化。


OECM有潜力促进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对于不符合PA定义或不想被识别为PA的ICCA,OECM也许能够提供额外的识别层次;其次,如果精心设计,OECM有潜力能够直接解决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传统体系与西方科学主义路径之间的根本错位。


如何识别OECM,尊重ICCA?四个注意事项

1.保护措施之间地位平等

《保护地球报告》(Protected Planet Report,2016)和相关研究指出,无论是在全球层面还是在生态区覆盖率方面,PA都尚未达到爱知目标11的要求。促进PA和OECM之间地位的平等可能有助于治理和管理安排的多样化,从而有助于在国际和(次)国家层面实现自然保护的质量和数量目标。因此,原文作者认为政府机构应该更好地了解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世界观、实践、责任和权利,并与之合作,以尊重、支持和报告符合OECM定义的ICCA。


2.理解并拥抱整体性的社会-生态系统

相较于专门关注生物多样性的区域,一些 ICCA可能具有历史悠久且相对复杂的“生态系统治理”形式,植根于其广泛的精神文化信仰与实践。尊重和支持其精神文化系统有益于ICCA的社会生态完整性。因此,参与将ICCA识别为OECM的行动者必须与相关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合作,共同制定整体性、综合性和适当的支持形式,并以后者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为前提。


3.维护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FPIC)

外部对OECM的“识别”必须充分尊重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包括负责这些区域的权威和组织)的权利,以他们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FPIC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为基础。包括在两种关键情况下尊重ICCA实际管理者的决定:第一,当ICCA符合PA或OECM的定义,但当地管理机构反对将其领地或区域指定为任一形式时;第二,当ICCA符合PA的定义,但当地管理机构希望该地区被识别为OECM时。


如何确保OECM不会重演PA框架给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带来的不公正?坚持FPIC至关重要。为了将ICCA识别为OECM,各国必须在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充分、有效的参与下,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4.应对程序性的挑战(与机遇)

对于OECM潜在的管理机构而言,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挑战:第一,识别该地点所有符合条件的关键生物多样性属性;第二,证明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有效性和持久性;第三,证明该地区的长期管理与保护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第四,对于可能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提出有效控制手段。


原住民和当地社区是否能够以国家或国际机构要求的格式来回答上述问题?这可能成为一项程序性挑战,突出了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包括ICCA的实际管理者)作为核心,参与制定和实施(次)国家层面上OECM相关法律的重要性。


建议

OECM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来识别非常古老的保护形式。原文作者认为:“问题在于,在这个‘新’的倡议下,事情将朝着什么方向发展?”为此,原文提出了两项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为确保在实施IUCN关于OECM的指南时充分考虑到ICCA独特而富有价值的特征,建议WCPA在OECM指南发布后立即与原住民、当地社区和相关支持组织合作,制定关于ICCA和OECM的补充性指南。这有利于相关方共同深入理解将OECM指南应用于ICCA时的细节,并为各类利益相关方制定清晰和针对性的指导。


第二,作者注意到“conserved areas”一词最近的引用数量显著增加,但引用者没有具体说明它是ICCA、OECM还是其他概念的缩写。因此作者建议各利益相关方应讨论将“OECM”称为“conserved areas”的利弊,以促进政策制定者和从业者之间的共同话语。


[1] 原文:Jonas, H. D., Lee, E., Jonas, H. C., Matallana‐Tobon, C., Wright, K. S., Nelson, F., & Enns, E. (2017). Will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crease recognition and support for ICCAs? PARKS 23 (2): 63–78. doi: 10.2305/IUCN. CH. 2017. PARKS‐23‐2HDJ. en.


[2]关于OECM的中文译法,不同专家持不同意见,例如“其他有效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小区”、“包容保护地”、“保护建用地”、“自然共生地”、“类保护地”等。本文采用其英文直译“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


[3]原文作者在此引用的世界保护地数据库关于ICCA的数据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报告的数据仅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而巴西对此类保护地的报告水平(499个地区)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这表明,目前全球对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管辖的保护地的报告水平大大低于可能符合定义的保护地总数;第二,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些保护地被报告为“共同治理”类型。同样要注意,尽管保护地的报告应在相关治理权威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但可能并非所有向世界保护地数据库报告的数据提供者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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