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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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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文.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路径[J].科技与出版,2024(7):16-27.
摘 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的核心是算法,而算法一般需要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相关数据进行训练。从机器学习原理及人工智能商业化应用模式来看,用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算法训练既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也不符合“三步检验法”标准,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具有使用数量巨大、主体众多、涉及作品类型多样、强调时效性和作品质量等特点,这使得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改良法定许可制度来规制此类行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应将用户训练算法使用作品的行为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设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转付及维权等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辅以先进技术措施,从而规范人工智能时代的作品使用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
算法训练;用户;著作权法;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
在人工智能语境下,算法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1] 算法训练和云存储是机器学习的两个最重要维度。其中,云存储是人工智能 “大脑”的容量,而算法训练则类似于“大脑” 的智商。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的机理在于,开发算法并使用大量的数据对算法进行训练,让机器学习并记忆相应的知识,然后再根据用户指令生成绘画、视频、技术方案、文字片段等内容。著作权法是通过规制作品使用行为和传播行为来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基本法律。机器学习是机器具有“智能”的重要标志,也是机器获取知识的根本途径。[2] 通过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急速上升。算法训练是机器学习的核心环节。算法开发者研发并训练出算法基础模型后,用户通过让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特定的数据进一步训练和优化算法,进而生成符合自己预期的内容。然而,与传统的个人学习和研究行为相比,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直接目的既非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亦非提高个人的知识水平。那么,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算法训练使用作品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对其如何规制?针对传统理论与新兴技术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何通过调适现行制度才能够充分发挥著作权法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基本方式,分析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特点,掌握其与传统个人使用作品的区别,是在著作权法层面科学定性及规制该类行为的前提。
1.1 使用作品数量巨大
1.2 使用主体众多
1.3 涉及作品类型多样
1.4 强调时效性
1.5 未来更加注重作品的质量
依托大语言模型强大的内容生成与“涌现” 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将重塑内容创作范式。[4] 在人工智能时代,虽然并非人人都是画家,但人人都可以通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方式成为 “画家”。未来,人工智能会逐渐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与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一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主体。那么,用户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人工智能进行算法训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2.1 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
2.2 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关系是完善版权制度的重要手段。[23] 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如果要求算法开发者和人工智能使用者就所需使用的作品逐一向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根据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特点,结合著作权基本原理和制度架构,可以通过法定许可制度使得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行为合法化。
3.1 将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纳入法定许可范畴的正当性
3.2 构建方案——设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在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的作品使用和创作方式,给著作权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带来严峻挑战。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丰富和发展著作权传统理论,适时、适当地调整现有制度和规则,以解决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所带来的新问题。按照机器学习原理和人工智能商业运作模式,如果纯粹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将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之内,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公众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在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和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可以考虑通过改良法定许可制度来使得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行为合法化,并设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专职负责使用费的收取、转付及维权等事宜,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对于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法定许可制度构建和具体运作中还会存在其他困境和障碍,甚至会触及著作权法传统制度的顽疾,这需要在理论支撑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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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青 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