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 | 渝酒餐謀
郎酒胜诉!
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郎酒与夜郎古酒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令郎酒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向郎酒赔付1.96亿元。
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如下:
公众号“夜郎古酒官方”文章截图
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
声明提到,“夜郎古”是夜郎古酒业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夜郎古酒业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夜郎古酒业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夜郎古酒业进一步指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
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夜郎古酒业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公司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夜郎古酒业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夜郎古酒业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夜郎古酒业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本案不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即不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却在夜郎古酒业仍可合法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夜郎古酒业使用“夜郎古”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应在三十天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我公司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割裂商标字号内在的同一性夜郎古酒业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夜郎古酒业认为,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夜郎古酒业称,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夜郎古酒业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11月11日晚间,就夜郎古酒方面当晚发出的与郎酒纠纷的声明,郎酒方面给出回应,表示双方争议存在,郎酒尊重法院裁决,双方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
根据郎酒方面提供的信息,郎酒一方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夜郎古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其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 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2.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合资设立的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为追求与郎酒庄园的关系,使用的“夜郎古酒庄”字号与郎酒的“郎酒庄园”商标近似,且夜郎古酒庄公司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还在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3.“夜郎古·大金奖”“夜郎春秋”侵害了郎酒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被诉 “夜郎古酒” 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第230457号“郎”商标,因“古酒”有年代久远的酒的意思,“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突出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夜郎古酒”标识与原告“郎”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告“夜郎古酒”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充分考虑第230457号“郎”商标在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夜郎古酒”与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
第230457号“郎”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法院认为:商标侵权......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956,000元+141,634,285.68 元=455,590,285.68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00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酌定为100万元;
支持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2395元。
合计约1.96亿元。
中国酒业独立评论人肖竹青则认为“夜郎古”商标源自成语“夜郎自大”发源地的“夜郎古国”文化,而郎酒因为四川泸州古蔺县二郎镇地名而取名,两者历史渊源清晰明了,而且历史上有过商标纠纷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裁决不存在商标侵权 。“目前诉讼当事人一家是四川著名企业郎酒公司,目前营销规模、利税贡献、社会资源可以碾压规模不大的贵州仁怀茅台镇中小企业夜郎古酒业。”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底线,法律应该讲谁对谁错,而不是选择谁重谁轻。法律应该讲证据,而不是地方保护主义。
白酒行业人士分析指出,知识产权逐渐成为酒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运用的意识,是酒业企业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活力的重要保障。
“郎酒、夜郎古”商标纠纷之争,会如何持续?欢迎文末留言分享。
◆爆赞!习酒承办名酒企业驻渝代表第二次联谊会分享“重庆经验”
免责声明:
①本文观点归原作者,不代表《渝酒餐謀》的立场;
②本公众号所刊发稿件、图片均用于交流使用,如涉著作权事宜请联系小编立即删除;
③转载本公号文章,请标明出处以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