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原保荐业务负责人、中泰证券原副董事长违规入股拟IPO企业,被证监会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4号:
毕玉国违规入股
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证监会对毕玉国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毕玉国,男,汉族,1968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历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财务处成本科科长,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齐鲁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齐鲁证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中泰证券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副董事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董事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第一届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
职务任免
2022年10月24日晚间,中泰证券(600918.SH)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毕玉国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职。
2022年12月8日晚间,中泰证券发布公告,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毕玉国为中泰证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选举毕玉国为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自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毕玉国履行该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责。
2023年08月19日任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2023年8月28日,中泰证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毕玉国的书面辞职报告,毕玉国因组织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中泰证券董事、副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毕玉国辞职后不在中泰证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
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中泰证券董事总经理钟建春
张玉林,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新兴产业部总监。曾负责、参与了英力特(000635)、郑州新开普(300248)、奥联电子(300585)等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再融资等项目。
6月底,民生证券内部发文,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杨海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苏鹏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再分管战略发展总部、战略客户总部;
尚文彦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再分管债权融资事业部;聘任王湘元为债权融资事业部总裁(主持工作)、债权融资一部总经理(兼)、债权融资二部总经理(兼)、债权融资八部总经理(兼)、结构化融资部总经理(兼);
一、事件概述
违规主体及身份
此次事件涉及多名证券行业相关人员,包括毕玉国(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曾在中泰证券担任重要领导职务)、钟建春(中泰证券董事总经理)、张玉林(中泰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新兴产业部总监)和尚文彦(未提及具体任职单位,但也是证券从业人员)。
违规行为
这些人员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毕玉国在 2018 年 7 月 25 日与他人签订协议受让拟上市公司股份,并于 2018 年 8 月转账出资;钟建春和张玉林在 2018 年 8 月 14 日签订协议受让拟上市公司股份,2018 年 9 月完成转账出资;尚文彦在 2020 年 4 月签订协议受让拟上市公司股份并转账出资。不过,他们在 2023 - 2024 年期间均收回了款项且没有违法所得。
二、处罚依据和结果
处罚依据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该条款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他们的违规入股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毕玉国被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钟建春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张玉林被处以 38 万元的罚款;尚文彦被处以 125 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当事人需在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并说明了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
三、影响和意义
对证券行业的警示作用
这些处罚决定对证券行业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证券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职务和影响力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参与拟 IPO 企业的股份交易。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监会的处罚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违规入股拟 IPO 企业可能会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可以减少此类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力度的体现
此次事件也体现了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的加强。即使相关人员在违规行为后没有获得违法所得,也依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表明监管机构对证券行业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规范证券行业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4号
当事人:毕玉国,男,1968年8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钟建春,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张玉林,男,1973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毕玉国等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毕玉国违规入股
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二、钟建春、张玉林违规入股
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相关协议、询问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毕玉国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钟建春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玉林处以38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5号
当事人:尚文彦,男,197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尚文彦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尚文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证券从业人员尚文彦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尚文彦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彦通过他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4年1月,尚文彦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相关协议、询问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尚文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尚文彦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