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文编辑校对网发现,其中“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与我们新闻和出版单位的编辑校对密切相关。
再结合小编当年到新闻单位刚工作第一周拿到的学习资料,说说编辑校对方面的保密要求。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各条款。
其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最后,如果有人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泄密事件所涉及的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新闻出版工作中因泄密问题需要对出版物停发、停办或者收缴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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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条款,中文编校对网摘自《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年6月13日由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国保[199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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