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示意图)
今天放下锄头,想简单地说一些关于日本成年监护人的制度。(说得是不是易懂存疑)
后见,是站在后面看护着的意思。被监护人一般是、失智者、精神障碍者、老年痴呆者等。
成年监护人主要的目的是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自理的能力时,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成年监护人的指定一般是由家庭裁判所判决的。成年监护的申请可以由本人,本人的配偶,四等亲之内的亲属,検察官,市町村長等提出。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一般是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及签署契约。主要有:
查看银行帐目;记录银行帐目的出入项;保管银行印鑑及账册;领取年金、工资等;支付水电煤等费用;管理不动产、住宅的契约更新;生病时的住院手续;介护服务的契约;向家庭裁判所进行一年一度的报告等。
其中如被监护人在受到欺诈等情况下签署了不利的契约时,监护人有权取消这样的契约。
成年监护制度按照程度有三种可以利用的方法。
1. 平时被监护人不能购买日常用品的情况,可以利用后见监护。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签署服务契约等。
2.被监护人有能力购买日常用品,但无法进行重要的契约。则可以利用保佐监护。保佐监护人在民法规定的法律行为中有同意权限和取消权限。
3.被监护人无法单独完成重要契约时可以利用监护補助。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不具有同意权限及取消权限。如果需要赋予此等权限时,需要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赋予相关权限。
监护人是没有以下行为的代理权限的:
婚姻 遗言 领养
介护设施利用时所需要的保证人
对被监护人的医疗方案的同意
此外被监护人去介护设施的迎送不在职责范围之内。(可以代为签署送迎服务契约或者送迎出租车契约)。
被监护人死亡之后监护职务终止。但是在财产继承人确定之前,有报告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并且不能处理以上财产。在家庭裁判所许可的条件下,可以支付住院费用、缴纳税金等欠款。另外,尽管不是监护人职务所属,但在家庭裁判所的同意之下,可以签署火葬埋葬的契约。
监护人的任命、解除和报酬金都由家庭裁判所决定。被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是不能成为监护人的。
另外法院还将选任监护监督人。
除了上述成年监护,当然还有未成年监护以及事先指定的任意成年监护。
成年监护的利用,当然是视个人各家庭的情况。利用这一制度会得到有利有益的好处,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之处。有必要在充分理解这个制度的细节并对照自身或者自己家庭的情况来做决定。
我国现在也进入了老年化时期,在老年大军中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数也在增加。老年人受到虐待、财产受到侵吞的情况也不下其数。邻国的成年监护人制度也许可以成为他山之石。
撰文:云萍 / 编辑:谢 文馨
(注:本文由云萍撰写,经协商文章标题下面署编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