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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可破之列”:
“文革”中的私产与公物
作者:赵园
【编者按】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园先生,原文载于《悦读》杂志第38期。
“文革”中的私人财产
据说欧洲有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直到“文革”过去了数十年我才听到。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文革”兴起,上述承诺顿成具文。被“横扫”所及的家庭门户洞开,任由他人出入;私人物品任由他人毁坏、没收。尽管前于此,“私有财产”之为“原罪”,早已深入人心,这一次纵容暴民明火执仗的侵犯、劫夺,仍在多数人的意想之外。
对私人财产的“打砸抢”,“文革”初起时的“破四旧”,是一次集中的展演。所谓“四旧”,见诸“十六条”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在该文件中,“四旧”被表述为“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第一次在天安门城楼上接见红卫兵,林彪当日的讲话中就有“大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云云。此前已“抄家”成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凡此,均被宣称为“革命行动”。[有所谓“经租房”,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原属私人的房产。“经租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获解决。至于三门峡水利工程、新安江水电开发等大型项目中对私人财产的处置,或将永远湮没在历史岁月中。由此而被改写的家庭与个人的命运,是否还有回溯的可能?]195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分田地、分“浮财”与集体化,城市个体工商业的“公私合营”,尚有政策(也即规则)可循,“破四旧”则犹如战胜方放任军队肆行抄掠,是不设限、无约束的。被侵占、抄没的,大如房产,小如私人物品(由手表、现金、存折到书籍文物)。“私有财产制度”既为革命的对象,红卫兵的上述行动,即有了正当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艰难出台,所应对的,既有近几十年来愈演愈烈的强征土地、暴力拆迁,更有长期意识形态宣传中与“私有财产”有关的观念。此法的出台,本可成为解决诸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却并未提上议事日程,很可能不在当局的考虑范围之内。
梁漱溟
梁漱溟在“文革”后的回溯中,说到所经历的1966年8月24日的抄家,说中学的红卫兵“来势汹汹”,在其家“翻箱倒柜”,把除毛与马列著作外所有的书籍,“撕的撕,烧的烧”,将其曾祖、祖父和父亲在清朝三代为官购置的书籍、字画,梁本人保存的从戊戌维新到东西文化论战的各家手札,统统付之一炬。把《辞源》、《辞海》扔进火堆时,说,“我们‘革命’的‘红卫兵小将’,有《新华字典》就足够了,用不着这些封建老古董。”(《梁漱溟自述》页156—159,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夏鼐日记》1966年8月26日,记考古所红卫兵查封其家图书、文件、存折、存单等(卷七,页23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陈白尘1966年9月的日记,说张光年被抄家时,“宋、元版书籍和宋瓷都有损失。”(《牛棚日记》页7,三联书店,1995)。
吴宓日记则记有其“目睹心爱之书物不得取回,不胜伤心愤恨”(《吴宓日记续编》第八册,页124,三联书店,2006)。陈凯歌以为“抄家的用意,不仅使被难者在经济上无立身之地,也因旧物的毁灭在精神上失了寄寓。许多老人在抄家之后故去,就是精神被摧毁的明证”(《少年凯歌》页82,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陈家也在被抄之列。当年的北京四中学生陈凯歌,一些年后回想那个日子,说自己眼看着被同学抄家,烧书,“没有想到说理或抗议,也没有想到怒斥或者索性用生命一搏”,他问自己:“如果那样,会比现在更坏吗?”(同书,页79)
文物古籍之劫,四五十年代之交即一度发生。吴宓1952年作旧体诗,有“旧文荡灭难藏壁”句,自注曰:“此间旧书,车载担挑,售与造纸厂作浆,每斤一二千元。”(《吴宓书信集》页312、313,三联书店,2011。按其时币值,“千元”即一角钱)时吴宓在重庆。1951年2月吴宓出于文化信念与职业操守,写信给其高弟、爱徒李赋宁,殷殷叮嘱以耐心地“守护其所学”,珍视、保存书籍,说“中国旧书,今方以废纸出售,大事销毁”(同书,页370—371)。1949年后的“载籍之厄”,岂不值得以一部大书记述?
“文革”爆发未久,就有关于损毁文物、抄家中没收私人财物(包括现金、存款、公债、黄金、金银饰品、银元、图书、字画、文物等)以至“没收私房”、没收其他财产,“打死”、“赶走”人数的统计。因作为红卫兵运动的“战果”,或较为可信(参看胡鞍钢《毛泽东与文革》页181—182所引材料,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据何立波《“文革”初期的破“四旧”风潮》一文,“在破‘四旧’过程中,北京市有十一点四万多户被抄家,粗略统计,仅抄走古旧图书就达二百三十五万多册,瓷器、字画、古典家具三项近四百万件”,大批字画、古籍被焚烧;“北京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中保存下来的六千八百四十三处文物竟有四千九百二十二处被毁”(《思想者》杂志2006年第3期,页109)。当然是对“部分地区或部门”、“部分成果”的“不完全统计”、“粗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是一种留有余地的说法,却未必意味着会有较为“完全”的统计。
1950年代合作化中对农民“地权”的处置,是近年来“土地流转”必须面对的难题。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有其演变过程。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表述不见于1954年宪法。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增改源于“文革”中红卫兵的“革命行动”。[参看程雪阳《重新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文,刊2013年7月18日《南方周末》E31版。杨俊锋《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一文说,“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亲历者回忆,当时‘革命群众’高呼‘不交出土地证,砸烂你的狗头’!并将收缴的地契上缴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动将土地证上交。”刊2012年7月12日《南方周末》E31版。]上述涉及产权的政策、条款,在近几十年的征地拆迁中,一再成为“群体事件”的诱因。半个多世纪以来,无视“恒产”、“恒心”的古训,以出诸“权宜”的考量为大经大法,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无可补偿的损害。近年来关涉“土地流转”的政策讨论,隐含了有关“合作化”的反思。凡此,均证明了有关话题在“脱敏”中。这真的是好消息。
“文革”中的公物破坏
红卫兵运动兴起后的“造反行动”,首当其冲的,就有中小学的教学设施,与城市的市政设施。事后看来不免令人诧异的,是在持续十几年的“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之后,青少年竟如此轻松地越过了这条底线。
有人写到所见“破四旧”冲击下的国营商店,“丝绸被扔在地上,踏在脚下;各种化妆品,被丢在大街上,甚至连痱子粉都成了资产阶级的奢侈品”(穆静《坐“革命车”所见》,者永平等编《那个年代中的我们》页382,远方出版社,1998)。在当年,这更是道德的清洁运动。将奢侈品倾倒在马路上恣意践踏,所践踏的,是被认为“不正当”(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抄家者据为己有的,却正有高档消费品。
“文革”初期曾一度在“中央文革办公室”的王广宇说,外地红卫兵发给“中央文革”的电报,有“长达几米的电报纸”(《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办事机构》,阎长贵、王广宇著《问史求信集》页5,红旗出版社,2009)。所谓“慷国家之慨”,此之谓也。超常的电文或被认为足以彰显“小将”的气概。
“慷国家之慨”的,更是最高当局。到1966年11月底,毛泽东连续八次接见全国各地师生与红卫兵,人数累计达1100多万人次,财政支出之大,仅凭常识也不难想象。金大陆《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据上海市关于“大串联”期间钱、粮出入的清理情况认为,“借东西要还”的正常的道德判断和社会情感还存在,而“迟还”、“不还”也证实了“社会集体心理已发生的蜕变和扭曲”(上册,页15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与“大串联”有关的账单,免费交通、提供食宿、发放衣被,不过是大项,其他杂项支出尚多。据金大陆同书,大串联期间,上海方面向外省市接待单位所借“预计粮食一千万斤以上,现款也有几百万元”;同时,上海市向外省市师生借出粮食二千万斤,现款五百万元。一向务实高效的上海,于1967年7月曾由市革委会启动“清理大串联钱粮物往来工作”。“据当时的统计数据,上海已收到各地转来的单据‘计有粮五百万斤,款三百余万元’。后现金单据又增至‘四百万元’”(上册,页150—151)。至于由“革命串联”演变为免费旅游,或旅游并购物,由该书所引上海一地的有关文献,不难推知其他(参看同书,页68)。]对“大串联”由物质方面考察,金大陆该书提供了一个样本。陈徒手依据档案,考察当时北京的市政机构应对此种非常情势的诸项举措,也涉及了丰富的物质细节(《红卫兵大串联北京接待记》,刊《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2期)。当年的工人陈益南在其回忆文字中,写到了京城邮电招待所“文革接待站”的慷慨:借钱手续“非常简单”,无需证件,“你要借多少,他们就发你多少”,而与他同行的工人则尚能诚信,即如不填假名字,过后还款(《青春无痕——一个造反派工人的十年文革》页79,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5)——由此亦可觇世风。这类物质层面的事实,或将被继续披露,以还原这段历史的样貌。
游戏态度不止在偷书之时。上文提到的曹一凡的回忆,还写到为进北京图书馆而涂改介绍信,为“逃避上山下乡”制造疾病对付体检(见下文),画假月票乘公交车等,均如顽童的恶作剧。插队期间我也曾跟了几个知青无票乘火车,还记得被检票员抓获时的狼狈。“文革”中的上述“青少年亚文化”中的破坏性,“后文革”时期继续发酵,也值得作为考察的题目。对规则的蔑视、对界限的逾越,多少出于玩世心态:以乱世为不值得郑重对待、不妨和光同尘的那种态度。
有当年的红卫兵说,“我们砸毁了除思想以外的几乎所有的东西”(《流在心中的眼泪》,《那个年代中的我们》页443)。另一位也说,“那会儿好像除了思想,其余都在可破之列”(《剃过光头》,同书页440)。“其余”,就包括了公德。说“砸毁了除思想以外……”也并不准确。对于“文革”这一运动而言,最要“砸毁”、破除的,不正是除某种思想外的“思想”?
农民对于“集体财产”的态度与此相似。杨绛《干校六记》写到干校所种粮、菜及其他物品为当地农民劫夺。我所在村子里的村民,收甘蔗吃甘蔗,收芝麻则连吃带拿,大把大把的芝麻粒儿往嘴里填往衣袋里塞;甚至生吃茄子,凡能“入口”的无不吃,公然坦然,集体/个体界限几不存在。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自古已然。想到当权的大奸大恶,眼见得乡村的贫穷,这类损公肥私的行为,确也只能算是小小不言。
1967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盗窃、破坏“国家财产”已滔滔者天下皆是,无从遏制。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援引其他人的研究,说“中国型的个体与公共的特点”,在“被认做‘公’的这个‘关系’的基础,在于各个人的‘私’的实利、实益,而在建立这种关系的时候,个个竞相表现著很强的自我意识”(沟口雄三《公私》,《重新思考中国革命》页60,台湾社会研究杂志出版,2010)。“文革”中的上述现象,是否可以为这一种论述提供注脚——尽管是太过极端的注脚?
极端的道德化引发的反弹,对于社会伦理的破坏,是“文革”后尤其1990年代后“社会溃败”、“道德失守”的远缘——倘若将无序的“市场化”视为近缘的话。公私界域的损毁,成为“文革”后的社会治理的难题,亦属“‘文革’遗留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
公权、私权互为依存。抹杀私权,公权亦将失据。侵犯私域、劫掠私人财产,与破坏、占有公物,看起来更像是一体两面。有必要追问,一个不尊重私域、任意侵夺私人财物的社会,有没有可能培养“爱护公共财物”的“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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