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南京最新购房政策!涉及最新税费、购房补贴、房贷利率…

财富   2024-11-16 13:51   江苏  

尽力解决南京房产买卖,房屋安全鉴定,拆迁安置,测绘,评估,公证,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99%的问题通过免费咨询就可以解决,等待你的关注!
国家送来减税大礼包,南京购房政策再更新!西祠房产整理了最新购房政策,涉及最新房产交易税费、购房补贴、房贷、房票安置等政策。
政策目录

1、南京最新购房税费政策
2、最新购房补贴政策
3、南京房票安置政策
4、贷款政策,附最新利率;
5、最新落户政策;
6、南京公积金政策;
7、限售政策,附如何带押过户;
01

南京购房最新税费政策


房子面积在90~140㎡的南京买房人,恭喜了,契税可省0.5%!国家送来大礼包,公布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购房者能省多少钱?

新政提到,加大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力度,将享受1%契税优惠税率的住房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具体来看:
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在90—140平方米的,契税从1.5%变成了1%,可以减少0.5个百分点。
对于购买二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统一变成1%;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变成2%。


专家表示,根据政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以在北京购买总价500万元二套房为例,过去契税是3%,也就是15万元。新政策落地后,如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契税将按1%收取,也就是5万元,减少10万元。


已购房但未交税,

可按新政执行吗?


有网友提问:
什么时间开始执行?买了房但是还没交契税的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走吗?
据专家介绍,契税属财产转移税,是当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根据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新政策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12月1日前买房,12月1日后申报缴税的,都可按新政策办理。买房人可先网签,等12月1日后再申报缴税,即可享受优惠税率。

新房主要是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而二套房主要是契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新房税费

注: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物业维修基金
其他费用

二手房

南京二手房税费

注: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 最新增值税征收标准

    注意:满2年限如何界定,以房产证制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予、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拆迁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

  • 个人所得税

    其他费用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注:参与南京“以旧换新,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能享受退个税)

02

最新购房补贴政策

鼓楼区:给予购房人购房合同总价款1%的购房补助,最高可享受6万优惠。

江宁区:在区内购房,最高可领2%+20万元购房补助,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本科学历在江宁全区境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此外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助和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 对于研究生学历人员购房补助额度相应提升,江宁全区境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助和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 对江宁区内“四上企业”工作的员工,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

建邺区:5月底出台新政,以旧换新购房、单位团购,给予购房合同总价1%的购房补助!


秦淮区:以旧换新购房、单位团购,给予购房合同总价1%的购房补助!


雨花台区:团购5套享1.5%购房补贴(最高4万/套),个人享受财政贴息1%~2%不等(最高3~4万)!


浦口区:4月7日发布人才安置新政,新政对A-F类人才均有不同程度的购房及安居支持,最高补贴200万。

04

南京房票安置政策

南京全域不限购。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2023年9月8日起在南京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不再需要购房证明。


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南京市房票政策已满足“允许房票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工作要求,重点围绕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大力推广使用房票,做好现场指导服务。


各区房票安置政策奖励详情↓


特殊人群购房↓

人才和无住房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资格核验单,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人才购房证明和无住房购房证明视同核验单,可优先选房

如何开具核验单?(上下滑动查看)
①通过“房帮宁”服务平台,登录“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房帮宁”->“购房资格”。
②“南京的我”微信小程序,依次点击“可信账户”->“房产”。
③“我的南京”APP,依次点击“我的”->“房产交易登记->“购房资格核验单”。

人才购房核验单:可以购买南京所有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有优先选人才房源的权利; 特别提醒:通过人才购房证明买到的房子5年内不得转让。

无房购房核验单:可以购买南京所有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有优先选无房房源的权利。

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开具购房证明的步骤和普通购房证明一样,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但无房家庭只能开出一张无房家庭购房证明,有效期为180天注意: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如果满足“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未婚单身人士、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其中任意一个,可到“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不满足的则需到窗口进行办理。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才购房资格核验单?
①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②在我市工作,本科(45周岁以下)需缴纳12个月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一年工资流水)
③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硕士需1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保或个人所得税需6个月(一年工资流水)
④在我市工作,博士需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需3个月(硕士开始工资流水)
⑤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⑦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
具体流程:“我的南京”APP→“南京房产”→“人才安居”→“人才购房服务”,然后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提交即可,审核通过的获得电子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2个月。
注意:
①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②人才需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③其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必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04

贷款政策,附最新利率

目前,南京首套房、二套房利率为3%(LPR-60bp);首付方面,首套房、二套房首付均为1.5成

05

最新落户政策

买房落户

南京推行买房即可落户新政。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显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其中,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省内户籍居民在提交落户申请时,可以使用“苏证通”APP中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网上功能凭证替代实体证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准予迁入后,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仅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公安局

人才落户

35周岁(含)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我市缴纳社保即可落户

持有南京六区(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证、社保6个月(含)以上人员,即可办理落户,而且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即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缴纳社保的,可在南京累计认可。

附政策原文↓(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集体户、江宁区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积分落户

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政已于2024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新政重点:
1、原申请条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
2、将“参保情况”和“居住期限”两个基础指标赋分方式由“阶梯式”调整为“固定式”,使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3、增设租赁住房加分指标项,在加分指标中新增“租赁住房情况”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即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达到100分,即可向各区级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
投靠落户
  • 父母投靠落户
需要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
  • 夫妻投靠落户
已经领取结婚证,结婚满5年、年龄满30周。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 配偶及子女投靠落户
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
  • 子女投靠落户
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
此外,还有安置落户、军属落户、运动员落户、华侨落户等形式可落户南京。

政策原文:


向上滑动阅览


06

南京公积金政策

目前,南京公积金余额可用于提取支付首付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购买法拍房、支付房租、逐月提取还商贷等。

8月29日,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放松,贷款年限由退休后延长5年放宽至延长10年;取消“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对于原首套房人均建筑面积需不超过40平方米”的限制。


07

南京限售新政(附带押过户)

南京限售政策
限售3年标准为:预售商品房(新房)限售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现售商品房、存量房(现房、二手房)限售时间认定以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即现房和二手房按照不动产登记第一页的时间。(房产备案时间可通过“南京不动产”公众号查询——办事大厅——登记查询)
南京二手房带押过户
2022年9月中旬开始,南京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
流程及操作指南见下图:

来源:西祠房产,豆干sir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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