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调解”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

百科   2024-10-29 06:20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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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拖欠劳动报酬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痛点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积极推行“支付令+调解”机制,旨在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快速维权的有效途径。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具体案例,深入探讨“支付令+调解”机制在劳动者维权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实践应用。

一、“支付令+调解”机制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第二百二十四条: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支付令+调解”机制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尹某等10人为退休返聘的老年人,在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未足额给付尹某等10人劳务报酬,欠薪金额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总欠薪金额达36万余元。尹某等10人起诉请求某单位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

处理过程:审理法院认为,某单位未按时给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尹某等10人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该系列案件以审理法院向某单位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方式,确认某单位给付劳务报酬数额。

法律依据与分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尹某等10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向某单位发出支付令。

  • 在支付令发出后,某单位若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尹某等10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 若某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但尹某等10人仍可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方式继续维权。

案例二: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在某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但项目承包方余某等未按时支付劳务报酬,总欠薪金额巨大。王某等114人遂提起诉讼,要求余某等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

处理过程:审理法院认为,余某等未按时给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向王某等114人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法院通过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高效解决了该纠纷。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与分析

  • 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向余某等发出支付令。

  • 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法院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了企业制度问题,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现了法院的社会责任感。

三、“支付令+调解”机制的优点与不足

优点

  1. 程序简便:支付令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更为简便,能够迅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2. 效率高:通过支付令,劳动者可以迅速获得劳动报酬,减少了诉讼周期和成本。

  3. 调解成本低:结合调解方式,可以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 强化法律权威:支付令的发出和执行,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震慑。

  5.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通过调解和支付令的灵活应用,有助于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不足

  1. 适用范围有限:支付令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的案件。对于复杂的劳动争议,支付令可能无法适用。

  2. 债务人异议权: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发出后提出书面异议,若异议成立,支付令将失效。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仍需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3. 执行难度:尽管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债务人逃避执行、财产难以追缴等问题。

  4. 调解效果不一:调解结果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可能无法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四、完善“支付令+调解”机制的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

  •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支付令+调解”机制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 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等活动,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支付令和调解的申请程序、法律效力等。

2. 完善支付令与调解衔接机制

  • 建立健全支付令与调解的衔接机制,确保在支付令发出后,若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支付令失效,劳动者能够迅速转入调解或诉讼程序。

  • 探索建立支付令与调解的在线平台,实现支付令申请、调解、司法确认等环节的线上办理,提高维权效率。

3. 加强执行力度

  • 加大对支付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支付令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逃避执行、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4. 提升调解人员专业水平

  •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 引入专业调解机构或人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

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支付令与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

  • 探索建立支付令与调解的衔接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结论

“支付令+调解”机制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一条快速、高效的途径。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完善支付令与调解衔接机制、加强执行力度、提升调解人员专业水平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发挥“支付令+调解”机制在劳动者维权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关注该机制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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