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基本情况看官方的通告:
我认为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场悲剧。
有几个事实是明确的。
1.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的全责,对方保险公司能接受赔偿的金额为12000元。而当事人党某的诉求是18000元。作为当事法官,你本可以在12000到18000元之间折衷调解,结果却判定赔偿9000元。
2. 王佳佳的判定依据是: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有的人认为法官基于实际情况裁判毫无问题,原告后14天没实际住在医院, 属于“挂床”,甚至属于骗保。
我觉得这种说法和晋惠帝说的“何不食肉糜“是一个思路。
首先司法鉴定上的轻微伤决不是擦破皮那么简单。以下挑几个对轻微伤的界定的标准: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2以上
5、眶内壁骨折
6、鼻骨骨折
7、上颌骨额突骨折
8、外伤性鼓膜穿孔
9、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10、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11、外伤性先兆流产
12、足骨骨折
这还只是轻微伤,还有二级轻伤,和一级轻伤。
二级轻伤相比轻微伤,创伤面积更大,骨折处更多。
重伤和轻伤的认定区别在于,重伤危及生命,轻伤损害器官。
29天,是医院开出的建议住院养伤的天数。而作为底层没有收入来源的党某之所以没有继续住院,很大程度上基于省钱,这是普通人再正常不过的想法。比如企业给你出差交通补助的上限是200块,你可以选择打车,也可以选择挤公交,很多人选择挤公交,再凑足200元发票,这样省下的钱就是自己的。
王佳佳法官就好像这家企业的财务,卡着你坐了公交只花了2块钱,只能按2块钱报销。
什么是合法伤害权?
讲两个真实的小故事吧:
故事一:冷战期间,很多东德人翻过柏林墙逃到西德,一个站岗的东德士兵在阻止东德人逃亡时,从背后瞄准开枪射杀了一个青年。两德统一后,这个士兵受到了审判,辩护律师说:“他只是一个士兵,对逃亡者开枪是上级的命令,他不应当为这个后果负责“。而主审法官却没有接受这个辩解,法官认为,士兵作为执法者也不是冰冷的机器,服从命令开枪是他的职责,但他也有选择抬高一寸打不准的权利,漠视生命也是一种罪过。最终这名士兵被判有罪。
故事二:来自历史学家吴思写的《潜规则》
在中国古代的衙役中有专门行刑的衙役,他们对犯人用刑也是执法办事。说杖责二十,决不会多一下。但是他们练就打人的技术如火纯清。犯人家属花钱打点的,打下去,虽然声音很大,但是不伤筋动骨,没两天就可以走路了。而没有花钱打点的,那二十杖打下去,骨骼尽碎,人完全残废了。有人问衙役,那些没有花钱打点你的人也与你无冤无仇,你为什么还要下死手呢?衙役回答:“如果我不这么做,谁还愿意花钱打点?“执法的程度全靠他们拿捏,这就是合法伤害权。
一个城管看见摆摊卖水果的残疾老人,你可以整顿市容为由,选择好言劝离,也可以选择没收他的三轮车和水果,让他血本无归,这一切都在你的一念之间。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是按照医院开出的建议赔付还是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付,裁定权在这位法官手上,怎么拿捏都是合法。而她千不该,万不该,对弱者缺少最基本的人文关怀,把天平倾向了强势的一方,让弱势的一方吃哑巴亏。
我国的法律和公序良俗都是尽量向弱者倾斜。工程款再怎么拖欠,都要先把农民工的工资结清了。银行破产了,储蓄低于50万的储户要优先获得赔偿。这就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而这位行凶着虽然做法极端,但有一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深思的,那就是他们没有把屠刀伸向更弱者,去报复社会,去伤害其它无辜的人。
这件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对身边的弱势群体多一点同理心,不要得理不饶人,自己要控制好情绪,才不会被戾气所反噬。
以上个人观点,不认同可以留言讨论,请勿上纲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