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水下爆破
9.4.1 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 编制安全应急防护预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2 对钻爆工作船、钻具、安全防护器具以及救生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检查、验收。
3 做好危险区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4 设置水域危险边界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
5 各作业点配置通信设备,保持相互联系畅通。
6 水下爆破位于通航水域时,应提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并加强对爆破水域的警戒管理。
7 检查水城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9.4.2 炸药运输及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2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3 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得登上爆破作业船。水下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配有必要的通信、呼吸装备。
4 水下爆破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水下不应有导爆管接头和接点;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时,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采用电爆网路时,水下导线宜采用柔韧绝缘铜线并避免水中接头。在流速较大的水域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用高强度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并对爆破网路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9.4.3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爆破实施前,爆破区域附近有建(构)筑物、养殖区、野生水生物需保护时,应针对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爆破振动和涌浪等水下爆破有害效应制定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水中冲击波、涌浪、爆破振动等进行监测和观察。
2 爆破时,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必须迅速撤至爆破警戒范围以外,对不能撤走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发现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9.4.4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3 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9.4.5 水下钻孔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考虑和计算下述情况的爆破安全:
1) 水下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含水击波、地震波),对附近岸坡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影响。
2) 水深小于6m 时,爆破飞石对水面和附近地面的危险范围。
3) 药包离水面深度与药包半径之比,即比例水深小于5时,应校核空气冲击波对附近地面、水面的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
2 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后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3 水下钻孔爆破的作业平台可是专用平台,也可是自制平台,其结构应牢固,能抵抗相应风浪,定位准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后才能边钻孔边装药。
5 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具有良好的抗水、防水、耐水压力及抗杂散电流的性能,药包综合密度应大于1.1g/cm3 。
6 下述情况下应停止水下爆破作业:
1) 水位变幅大,流速超过3m/s,浪高超过80cm。
2) 雾天或雷电天气。
9.4.6 水下岩塞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2 装药填塞时,药室洞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3 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9.4.7 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轮廓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2 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