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税费支持政策问答汇编发布、广东5种门诊慢特病将实现医保跨省直接结算、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职场   2024-11-25 17:01   北京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 陕西:印发《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 广东:25年起,5种门诊慢特病实现医保跨省直接结算。
◆ 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哈尔滨: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新政8条。


0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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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问题答复进行了全面梳理,收录现行有效答复口径294个,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快速检索和准确掌握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进一步提高了税费政策执行确定性,为各项税费政策精准落地提供保障。

2019年以来,为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建立了政策落实问题快速反应机制,重点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及基层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口径、征管操作、税费服务等问题,迅速研究解答或提出针对性措施,并形成多批次即问即答,通过税务总局官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发布,及时回应了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关切,推动了政策红利的精准释放。

2019年以来,我国税费支持政策经过了“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政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6个阶段。

此次发布的《汇编》,参照2019年以来历年减税降费工作主题,分设“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需求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特定主体融资税费优惠政策”“其他税费优惠政策”8个类别,并依照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社保非税的顺序排列,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缴费人查阅使用。

据悉,《汇编》目前已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税费优惠政策”专栏发布。同时,税务部门已同步优化完善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备答口径,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知晓、精准享受。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规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着力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更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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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陕西:印发《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推动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实习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推动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人员、实习生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人员,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


第四条 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劳动报酬缴费上下限按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计算。无劳动报酬的实习生按下限标准计算。缴费费率为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第五条 用工单位为超龄人员、实习生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须提供用工协议、三方实习协议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工伤保险关系自用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时中止;自协议期满的次日、超龄人员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自行终止。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一)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至停工留薪期满;(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超龄人员年满65周岁当月和需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期间,用工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超龄人员、实习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工伤认定可参照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工协议、实习协议等,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伤残津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应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待遇。


(四)超龄人员、实习生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人员及其遗属享受社保待遇等情况,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工单位与超龄人员、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超龄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工单位就业的, 各用工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当时所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第十三条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建设完善相关功能模块,为用工单位和超龄人员、实习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参保单位或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国家对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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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广东:25年起,5种门诊慢特病实现医保跨省直接结算。


11月1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就医指南》《指南》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这5种门特慢诊病可在广东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指南》规定:全省统一的52个门特均已实现省内直接结算,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类共12个门特已实现跨省直接结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自2025年1月1日起可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文件规定具体内容:

一、病种范围

各地开展的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包括全省统一的门特和各地自行开展的门特。全省统一的52个门特均已实现省内直接结算,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类共12个门特已实现跨省直接结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自2025年1月1日起可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二、待遇认定

门特待遇认定原则上在广东省内具备待遇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跨省就医时需享受门特待遇的,需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门特待遇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可在具备待遇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向接诊医生申请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或续期。

接诊医生确诊后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申请表》复核后(科室无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的,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医师复核),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申请表》后,将符合规定的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参保人员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备案后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纸质版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三、选点管理

参保人就医前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结合个人就医意愿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粤医保”小程序办理选点申请;或到选定的医疗机构现场办理,办理时参保人应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时,可同步办理选定该院就医手续。

四、温馨提示

(1)待遇享受有效期自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2)参保人办理门特待遇认定后宜审慎选定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后续就医时告知医生自己享有门特待遇,避免无法享受相应医保报销。参保人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后,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向医保经办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04

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精神,现对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227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2200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执行。


05

哈尔滨: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新政8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一、缩短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期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建户满180天,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核定倍数。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核定倍数由20倍调整为25倍


三、提高租房提取职工贷款核定额度。


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当年及上一年度内累计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四、优化公积金贷款购房地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在哈尔滨市主城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主城6区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在哈尔滨市其他区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


五、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取消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支持缴存人在哈尔滨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六、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


支持异地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七、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龄。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八、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多子女家庭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即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4万元,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30万元。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秦人社、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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