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最低工资上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发布、两地出台支持生育政策......

职场   2024-11-18 17:01   北京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务院: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两高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总工会: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 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 四川:2025年起,灵活就业/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 云南:实施医保服务生育支持政策,最高补助3000元。
◆ 青岛:发布公积金新政,事关租房提取。
◆ 青海:发布《绿色算力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 湖南:出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政策。


01

国务院: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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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


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按照上述原则,现将202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二、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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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两高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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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全国总工会: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近日,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用于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协商流程、提升协商实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指引》内容共十三条,包括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协商应由双方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包括集体协商、协调会、恳谈会等形式,明确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产生方式。


《指引》强调,双方代表在协商会议前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协商确定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还列举了配送企业、出行和运输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协商中涉及的派单规则、保险保障、报酬规则、技能培训等一般性议题;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10日内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


此外,《指引》还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要求,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探索通过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推动饿了么等部分头部平台企业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指导双方就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奖惩等事项开展协商,搭建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含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本指引所称协商,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本指引规范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既包括制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算法,也包括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第四条 本指引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各级企联、工商联及商协会应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协商要约。


第五条 协商由协商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六条 参与协商的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代表原则上人数应相等且不少于五人。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劳动者代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次协商涉及的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并履行推荐公示程序。劳动者协商代表应覆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综合考虑政治品行、岗位、工作年限和性别等因素,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推选。首席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企业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企业采用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担任。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工作期间,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参照其本人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如需要,工会可更换劳动者代表,企业可更换企业代表。


第七条  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配送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最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法定节假日和极端天气补贴等。出行、运输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最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保险保障等。家政服务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报酬规则、派单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第八条 协商会议前,各方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予以注明,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应依法依规保密。


第九条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最终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 协商双方可邀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其中,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并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第十二条 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可参照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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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70元、二类地区2200元、三类地区21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4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21.1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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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5

四川:2025年起,灵活就业/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四川省医保局会同多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


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明确生育保险待遇


“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06

云南:实施医保服务生育支持政策,最高补助3000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结合职能推动实施云南省医保服务生育,支持政策专项行动细化13项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构建。


一、优化政策助生育


规范现行辅助生殖类收费项目,将“取卵术”等12个治疗性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认真落实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农村孕产妇生育费用包干结算等各项生育待遇政策。今年以来,全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7.9万人次、3.6亿元,及时发放职工生育津贴7.1万人次、14.2亿元。全省享受农村孕产妇生育费用包干待遇16.3万人次,基金支付3.6亿元。


二、聚焦儿童强保障


实施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与卫生健康部门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即参保、出院即报销”。


2023年9月以来,全省新生儿参保37.6万人,报销费用8.84亿元,其中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参保5万人。将脊髓性肌萎缩症等6个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进一步提高儿童疾病等保障水平。全省实施6周岁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合理体现儿科和成人科室服务差异,积极支持促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积极做好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含儿童用药)纳入医保支付工作,进一步满足儿童用药需求,减轻儿童就医负担。截至2024年9月底,谈判药品中的儿童用药惠及6.3万人次,医保支付2841.39万元。


三、简化经办优服务


取消不必要申报材料,推行一次受理,承诺时限办结。


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将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合并在生育医疗费用内报销,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只需提供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材料即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支付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生育津贴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自2024年7月1日起,实现参保职工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时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积极推进生育津贴“即申即享、拨付到个人”。


07

青岛:发布公积金新政,事关租房提取。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需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优化额度核定模式


提高租房定额提取额度,并将提取额度以“个人”为单位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由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6800元,调整为单身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及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图源:青岛住房公积金(下同)


二、增加提取频次,优化租房提取机制


租房定额提取及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全额提取,按自然年度计算提取额度。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应从当年1月份开始核算提取额度,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租房提取次数不受限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度最高提取限额,当年未提额度不再累加至下一年度。


三、“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推行全流程备案与简易备案并行


租赁企业履行全流程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房源、租赁合同等支付租金的必要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租赁企业履行简易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减免备案登记房源、租赁合同等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规定的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租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08

青海:发布《绿色算力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近日,青海省税务局发布《绿色算力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汇编》),涵盖涉及绿色算力行业的十大类55项税费政策及详细解读,为社会公众方便快捷了解绿色算力相关税费政策以及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项税惠政策提供了应用指南。


《汇编》具体内容包含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风力水力发电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税费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等。


同时,明确各项优惠政策内容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速理解掌握。


09

湖南:出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政策。


日前,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补贴调整机制等内容


明确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对现代化产业重点职业、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类职业、农村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类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水平,分5档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最低800元、最高3500元;对属于实施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但不属于前述三类职业(工种) 的其他类职业(工种),不论等级均按5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数字技术工程师有关职业(工种),分3档进行补贴,其中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补贴金额最多,高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760元。


规定补贴调整机制。其中明确,每年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前一年的现行标准基础上按比例上调5%。对由省人社厅确定为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上浮10%执行;认定为劳务品牌优质培训项目相关职业(工种)的,在其劳务品牌属地开展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上浮50%执行,与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上浮10%不叠加享受。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申领培训补贴后,在培训结课6个月内就业的,按标准额外奖补20%。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川医保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医疗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海日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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