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前调本是一种化解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给立案难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阻碍。
一些法院在推行诉前调解时,存在未经立案先行调解的情况,使得当事人的起诉被搁置,无法及时进入正式的立案程序,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部分法院还存在强制调解的现象,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违背了调解应遵循的自愿原则,使当事人被迫参与调解,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不满。
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调解期限规定,一些案件久调不决,使得当事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立案时间被无限期拖延,严重影响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效率。
2024年12月27日,最高法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份意见的出台对于解决诉前调带来立案久拖不决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难”问题有望得到彻底改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将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
01 制度层面
意见明确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实自愿、合法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为规范立案与调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确保立案登记制的严格执行,使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切实保障,避免了因诉前调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的发生。
02 程序规范层面
对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明确规定了调解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使得调解工作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避免了久调不决的情况出现,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及时进入审理程序,有效解决了因调解时间过长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
03 当事人权益保障层面
意见强调在适宜委托调解的情况下,必须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或者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后以“其他方式”结案,当事人明确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的纠纷解决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1、对于原告而言
(1)诉权行使将更加顺畅:不用担心起诉后被无端拖延立案或强制调解,其起诉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案件能够迅速进入法定程序,避免了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司法的保护和救济。
(2)调解自主性增强: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的意愿将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其认为调解不利于自身权益的实现,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转入审理程序,自主决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于被告而言
(1)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如果案件能够通过调解解决,被告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减少了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同时也避免了因诉讼而可能带来的名誉损失等不利影响。
(2)明确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在转入审理程序后,被告都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加理性地对待纠纷,做出合理的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为解决诉前调影响立案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有望使2025年的“立案难”问题得到彻底改观,让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