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8种不得径行退回起诉的情形,状告无门的问题或将得到根本改善

文摘   2025-01-03 05:23   江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8种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情形,为解决百姓立案难,脸难看,门难进,状告无门的问题立下戒规。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工作曾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法院对一些本应受理的案件,因各种原因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使得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不得不通过信访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真正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法于2024年12月23日出台了这一重磅新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八种不得径行退回起诉的情形。

 

1、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若径行驳回起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代理人程序瑕疵而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机会,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委托代理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这可能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通过告知补正,避免了因形式上的瑕疵而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视。


3、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一些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起诉状存在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诉求不合理,法院应给予指导和补正的机会,使当事人能够准确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被告明确但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这可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困难,但不能因此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尝试查找被告地址,或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案件能够进入审理程序。


5、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案由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至关重要,但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准确而选错案由,法院应进行释明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正确确定案由,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


6、未能清楚表达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可能由于表达能力或法律知识的限制,无法清晰地表达诉讼请求,法院有义务引导当事人明确其诉求,使案件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审理。


7、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问题,法院应首先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具体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以确保当事人的起诉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


8、其他应当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提供了依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对司法实践多样性的考虑。


 

新规要求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存在上述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操作,使得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透明,让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为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减少因程序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成本。

 


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作用,将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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