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故意隐瞒这种病并传染他人后果十分严重

文摘   2025-01-20 06:31   浙江  

一、案例介绍

被告人何某全,男,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是一名农民且为文盲。何某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在多地与妻子田某共同生活期间,于20157月至20187月期间,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妻子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妻子田某经相关机构确证,血清标本为HIV-1型抗体阳性,已感染艾滋病病毒。何某全在因涉嫌强奸被传唤期间,如实供述了这一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全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何某全对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检测报告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其辩护人提出何某全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何某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

1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何某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却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主观上存在放任妻子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这种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中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要求,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客观行为与结果方面:何某全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防范措施是客观行为,而妻子田某最终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危害结果。艾滋病病毒对人体免疫系统会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符合刑法中重伤的范畴。虽然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可能有较长的潜伏期,但从感染病毒的那一刻起,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就已经遭受了重大伤害,何某全的行为与妻子感染艾滋病病毒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此类案件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虽然艾滋病危害严重,但目前医学上通过鸡尾酒疗法等,感染者若及时治疗可活到正常人的平均寿命,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主要针对的是卖淫、嫖娼等特定行为,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故意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法律会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




法学之苑
法治前沿 公益普法 法学研究 法文学交流与创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