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新规来了,即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文摘   2024-12-29 06:28   浙江  


12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新规的颁布,将带来哪些变化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新规与旧规的变化


1. 考试内容调整


科目一理论考试将增加更多关于新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和环保出行的题目。这要求考生更加注重对交通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理念。


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对倒车入库、侧方停车等项目的评判标准更加严格。例如,倒车入库时车身出线的扣分标准提高,这将促使考生更加精准地掌握车辆操控技巧。


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将更加注重实际驾驶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增加了夜间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项目的考核难度,要求考生具备更高的驾驶技能和心理素质。

2. 交通违法处罚加重


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除了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


超速行驶的处罚也更加严格。根据超速的程度不同,罚款金额和扣分标准都有所提高。同时,对于多次超速的驾驶人,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暂扣驾驶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


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开车玩手机等不良驾驶习惯也将面临更重的处罚。这些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严重威胁。


3. 驾驶证管理更加规范


驾驶证的申领和换证条件更加严格。对于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驾驶人,将不予核发或换发驾驶证。


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和记分规则也有所调整。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驾驶人,将被要求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以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驾驶证的审验制度更加完善。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将实行更加严格的审验制度,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注意的问题


1. 认真学习了解新规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应及时了解新规的具体内容,认真学习新的交通法规和考试标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交通安全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对于准备考取驾驶证的人来说,要按照新规的要求认真备考,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驾驶技能。


2.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新规实施后,交通违法处罚力度加大,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醉驾、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信号,文明礼让行人,不随意变道、插队,确保行车安全。


3. 关注驾驶证状态


机动车驾驶人应关注自己驾驶证的状态,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按时参加驾驶证审验和换证。


如果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注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4. 提高驾驶技能和心理素质


新规对驾驶技能和心理素质的要求更高,机动车驾驶人应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熟悉车辆的操作性能,掌握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驾驶培训、模拟驾驶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和心理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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