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很多跟年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摆到了我们面前,特别是在涉及误工费计算这一块显得尤为突出。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予以分析。
65周岁的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颧弓骨折等。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以王某已逾60周岁为由,不认可其误工费。王某称自己是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劳务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有村委会证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法律未规定60周岁以上不能获取劳动报酬,支持了王某的误工费。
从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60岁以后误工费的计算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1、有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
如果60岁以上老人仍在工作,因侵权行为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误工费通常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一位62岁的老人在某公司做保洁,有固定月工资,因交通事故误工几个月,公司扣发了相应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其被扣发的工资数额。老人需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证据。
2、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老人
在农村,60岁以上老人从事农业生产很常见。若因他人侵权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活动,也可主张误工费。可以按照当地同类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结合实际提供的证据情况。
3、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
如果60岁以上人员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通常不存在误工费赔偿的情况。比如一些患有严重疾病、无法从事任何劳动且没有工作收入的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就无法主张误工费。
从计算依据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在延迟退休政策和弹性退休制度实施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进行修改前,60岁以后误工费的计算仍然在原有法律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计算。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官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另一方面,法律界也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研究,促进相关制度及其司法运用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