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赵某从事收废纸生意,因资金周转问题,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向马某处借款 11 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借款人处虽有夫妻二人签名,但张某因不会写字,由赵某代签,且借条写在二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借款到期后,赵某和张某未能按时归还。
此后,马某多次催要,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马某于 2024 年初将赵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张某的签字虽为赵某代签,但张某对借款知情且有偿还意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赵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1 万元及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借条作为关键证据,对于认定借款事实和债务性质有着重要作用。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尽管张某的签名是代签,但她对借款知晓且无异议,愿意偿还,这就符合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是否离婚,均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往往有着紧密的联系,共同享受着家庭财产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共同承担因家庭经济活动产生的债务。
当一方为了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合理需求借款时,即使另一方没有直接在借条上签字,但若其知晓并认可该借款,或者借款确实用于家庭共同事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夫妻一方通过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方面,要看签字情况,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如果借条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比如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声明等方式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么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要考虑借款用途。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家庭住房贷款等,即便只有一方签字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比如一方擅自大额举债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等非法活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应当谨慎,而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也应当注意完善借款手续,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