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一男子
自制炸药欲炸野猪
结果炸出一片火海
烧毁林木百亩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携带其父亲用爆竹改装制作的“炸子”,放置于山岭地段用以猎捕野猪,后被路过的流浪狗误食引爆,狗被炸死。该“炸子”引爆后引发山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00.46亩,其中公益林过火面积55.81亩,损失194097.5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郭某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但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还构成非法狩猎罪不当,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以被告人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履行对失火烧毁的55.81亩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义务并确保通过林业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如被告人郭某在指定期限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被烧毁公益林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94097.5元;
被告人郭某就失火导致生态破坏行为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的鉴定费用2000元,由被告人郭某承担,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非法狩猎和失火行为
都是破坏国家生态环境
和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危害性
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在进行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时
要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撰稿|肖鹏、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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