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
七旬老人罗某在儿女的陪同下
从会昌县赶来兴国法院
代领亡夫的案款
接过钱的那一刻
她终于控制不住悲喜交加的心情
1997年11月4日
基本案情
家住兴国县的胡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兴国县城往高兴镇方向行驶,由于思想麻痹,将靠右行走的行人曾某锋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曾某锋于当晚死亡。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锋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胡某支付了医疗费639.05元、其他费用8000元。因剩余赔偿费用协商未成,死者父亲曾某诉至兴国法院。
法院审理
兴国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2月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胡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1508元,扣除已付的8000元,仍应付人民币135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诉讼费用110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判决生效后,于1998年4月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起初案件的执行并不顺利。被执行人胡某接到判决书后便外出广东打工了,无法联系。1999年6月,执行干警打听到胡某回家了,立即传唤其到法院,并依法拘留15日。1999年8月,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胡某,胡某写下保证书,表示会每月支付400元,但此后又开始躲避执行。2000年一2002年间,胡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先后被执行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胡某离开兴国,再次外出广东打工,从此杳无音信。执行干警多次找寻无果,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完结
2024年7月,案件的执行迎来转机。兴国县召开县委法院工作会议暨“执源治理、终本出清”专项改革攻坚工作部署会,兴国法院再次将该案进行排查。
执行干警推送案件到被执行人所在镇和社区,得到社区的高度重视,社区干部做通胡某思想工作后,要求其主动与执行干警联系。执行干警接到胡某打来的电话后,依法恢复执行,敦促其履行义务,胡某表示会委托家人付清剩余案款。鉴于申请人曾某已去世,兴国法院便委托会昌法院通知其妻子罗某及其儿女前来代领。
7月31日上午,被执行人胡某委托家人带现金16000元来到法院,转交到罗某手中,罗某及其儿女同意结案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一件时间跨度26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撰稿|刘春发、李奕霏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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