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国法院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男子周某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的改装枪支、射钉弹、钢珠、消音器、无缝钢管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基本案情
2022年底至2023年9月
周某为了驱赶果园的野猪,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无缝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消音器、钢珠等枪支配件,对自己此前装修时留下的一把射钉枪进行重新改装。改装成功后,周某在家中以一块木板作为靶子进行击发实验,因精准度不高,不敢拿去驱赶野猪,便将该改装枪支放置于房间的箱子里,后未使用。
经民警传唤归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机构鉴定,其改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枪支弹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处罚。“心灵手巧”本是好事,但私自购买配件改造组装成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广大公民切莫以身试法。
撰稿|李 立、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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